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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赋予检察机关提起未成年人公益诉讼的权利,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扫清了制度障碍。检察机关应当丰富“履行职权”的内涵,在履职过程中契合新法中如网络保护、政府保护等新规定,在固定常态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未成年人保护的人身特殊性,构建新的运行模式,明确主题责任;借鉴以往经验,形成自身特色;优化诉前前置程序,将诉前程序作为解决问题的首要手段;与党委、政府和社会组织形成合力并且不断完善后续保障措施,共同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的专门运行机制,形成对未成年人广泛且全面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