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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法社会学家布莱克的"案件的社会结构"理论认为,"案件的命运就取决于案件的社会结构"。从社会资本的利益博弈来看,致冤的社会结构可以理解为致冤案发生的主要环节之间的主体结构及其之间相互关系,或简单理解为司法机关之间的内在博弈。我国由于公检法三机关之间,无论是在制度内还是在制度外,都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加之背后的利益机制,导致冤案易发生、难纠正。在伸冤者与致冤者的博弈中,伸冤者由于天然的处于绝对劣势地位,其社会资本远远弱于致冤者本人及其代表的国家机器。冤案之所以难以纠正,与目前的"自错自审自纠"体制、过于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