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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当下提倡“经济共享”的发展理念,互联网+交通的发展模式逐渐被广大群众所推崇。与此同时,我国目前出台的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相关的规章以及政策都支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作为出租汽车辅助。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作为新型的打车方式将弥补传统路边招车模式中信息不对称,资源配置不合理的缺陷。但是网约车也呈现处不足和缺陷。本文通过简要分析,提出建议以促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网约车;共享经济;滴滴出行
一、网约车的违约责任概述
本文中所述的网约车是指在移动推送技术和打车平台作为媒介基础上乘客将所在地址以及目的地相关信息传输给司机的移动服务终端,司机通过接收该信息并同时将自己的所在位置、车牌号、电话联系方式、姓名等个人信息传输给乘客从而在乘客与司机间成立客运合同的行为。从我国合同法中可得知违约责任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所给其带来的不利的法律后果。从合同法上对违约责任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责任采取严格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对违约责任的认定以客观行为为构成要件辅之以必要的免责事由作为排除情形。
(一)网约车中的违约责任特点
(1)以客运合同的成立为前提。网约车中的违约责任承担是建立在客运合同的前提之上,当客运合同中的义务人违背合同义务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2)弱化司机强制缔约义务。在传统的出租车司机与乘客之间成立的客运合同来看,出租车司机在空驶中遇到乘客搭乘,司机具有强制缔约的义务。但是在通过打车软件进行预约出租汽车的行为中,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司机具有强制缔约的义务,同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中乘客在上车前已经与司机就相关车费作出协商、司机对于接单以及车费等问题具有较多的主动权。司机在违背强制缔约义务时并不会因此承担网约车违约责任。
(3)以打车软件作为媒介,违约行为以及违约责任的表现方式具有间接性。网络预约出租车行为中,打车软件平台公司与乘客、司机之间的联系依靠打车软件作为媒介,同时乘客与司机之间订立客运合同也是依靠打车软件作为信息互通的媒介。
(二)网约车中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我国网约车中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从对乘客违约的规定来看主要有:一、警告。警告是指乘客在近一个月使用打车软件进行网络出租车时第一次违约由打车软件平台向乘客打车移动平台发送的警告性的戒训。如滴滴打车软件平台公司在顺风车运营模式中规定,乘客在近一个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中违约一次并且个人信用度在该打车软件平台上的评分大于或等于70时可对乘客的行为进行警告。二、暂时性的禁止使用。暂时性的禁止性使用是指乘客在实施违约后承担在一定期间内暂时禁止使用某款打车应用软件进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不利后果。同时这种禁止使用的时间长短由乘客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大小、违约行为的次数以及是否存在免责事由所决定。如滴滴规定的乘客违约一次禁用三天,二次禁用一个月。三、永久性封号。永久性封号是指乘客违约的次数超过一定规定范围内后,该乘客在打车软件平台上注册的用户号将被禁止使用。四、赔偿损失。即乘客的违约行为致使司机遭受损失并且司机不具有约定或者法定的免责事由时,乘客对司机的进行损害赔偿。
二、网约车中的违约责任存在的问题
目前来看,我国网约车针对乘客以及司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是警告、短暂的禁用、封禁、赔偿损失。从本质上看这几种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只有三种效果,一种是对违约方进行的谴责,一种是不同程度上的禁止使用,另一种是对守约方的事后赔偿。笔者认为这几种承担方式并没有起到对网约车行为中违约方的警示、惩罚以及守约方的利益损失赔偿等多重效果。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费用与追究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投入的时间成本以及精力成本不成比例。
此外,未规定打车软件平台公司违约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尚未健全网约车法律规范以及行业监督体系,当前我国的网络预约出租车这一新兴的打车方式正处于发展阶段,对其规制的法律规范以及行业规范尚未健全。我国关于网约车的相关立法制度的欠缺,打车软件平台公司对司机市场准入的审查不规范,未建立网约车行业规法机制。
三、网约车违约责任的规制建议
(一)增加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将时间损失列入损害赔偿的考虑范围
我国目前网约车的违约责任方式主要为禁号、封号、赔偿损失。可增加使用实际履行、定金罚则承担方式,引入就近履行制度。就近履行是指当司机或乘客未按照约定接客、等待司机致使司机空载或乘客空等的情况下,打车软件平台使用调度功能就近安排其他司机或乘客另行载客或打车的制度,对此守约方可减少损失。引入“违约险”制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可以借鉴网上淘宝中的保险制度,简单地说通过向第三方保险公司购买“违约险”由打车软件平台公司、司机、乘客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保险费。当司机与乘客通过这样的方式对违约方的违约赔偿责任进行分担同时也对守约方的违约赔偿起到保障作用
(二)明确打车软件平台在不同法律地位下所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
打车软件具有多种运营模式,不同模式下打车软件平台公司的法律地位不同。因此,不宜一味的将打车软件平台公司認定为实际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否者其享有的权利履行的义务以及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具有一致性。可将打车软件平台公司界定为两种法律地位,一种是居间人法律地位,打车软件平台公司对其分别与司机以及乘客订立的居间合同中的内容具有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对超越居间合同范围之外的不可归责于打车软件平台公司其他违约情况打车软件平台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
(三)完善网约车法律规规范以及行业监督体系
健全法律规法体系,细化现有的部门规章,明确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同时在部门规章之下制定各级政府应制定与之相符的实施细则以及监督机制,从而使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在系统的法律规法之下得到有效的规制。严格执行司机进入网络预约出租车服务市场的准入机制。司机在从事网络预约出租运输的行为中需要具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以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建立健全行业监督管理机制。可以通过在政府的支持下建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规法,通过行业协会软力量来规制打车软件平台公司以及司机的行为辅之以必要的奖惩制度来管来和监督两主体,进而可以推动一个由行政部门把关、行业监督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规范机制,从而促进网约车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晨瑜:《打车软件的法律监管》,中国社会科学院硕士学位论文,2015年.
[2]朱宝丽:《合作监管的兴起与法律挑战》,《政法论丛》2015年第4期,第137页.
[3]张守文:《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法律调整》,《中国法学》2014年第5期,第62页.
[4]张德龙:《互联网专车服务行业的法律规制问题研宄》,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6年.
关键词:网约车;共享经济;滴滴出行
一、网约车的违约责任概述
本文中所述的网约车是指在移动推送技术和打车平台作为媒介基础上乘客将所在地址以及目的地相关信息传输给司机的移动服务终端,司机通过接收该信息并同时将自己的所在位置、车牌号、电话联系方式、姓名等个人信息传输给乘客从而在乘客与司机间成立客运合同的行为。从我国合同法中可得知违约责任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所给其带来的不利的法律后果。从合同法上对违约责任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责任采取严格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对违约责任的认定以客观行为为构成要件辅之以必要的免责事由作为排除情形。
(一)网约车中的违约责任特点
(1)以客运合同的成立为前提。网约车中的违约责任承担是建立在客运合同的前提之上,当客运合同中的义务人违背合同义务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2)弱化司机强制缔约义务。在传统的出租车司机与乘客之间成立的客运合同来看,出租车司机在空驶中遇到乘客搭乘,司机具有强制缔约的义务。但是在通过打车软件进行预约出租汽车的行为中,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司机具有强制缔约的义务,同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中乘客在上车前已经与司机就相关车费作出协商、司机对于接单以及车费等问题具有较多的主动权。司机在违背强制缔约义务时并不会因此承担网约车违约责任。
(3)以打车软件作为媒介,违约行为以及违约责任的表现方式具有间接性。网络预约出租车行为中,打车软件平台公司与乘客、司机之间的联系依靠打车软件作为媒介,同时乘客与司机之间订立客运合同也是依靠打车软件作为信息互通的媒介。
(二)网约车中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我国网约车中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从对乘客违约的规定来看主要有:一、警告。警告是指乘客在近一个月使用打车软件进行网络出租车时第一次违约由打车软件平台向乘客打车移动平台发送的警告性的戒训。如滴滴打车软件平台公司在顺风车运营模式中规定,乘客在近一个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中违约一次并且个人信用度在该打车软件平台上的评分大于或等于70时可对乘客的行为进行警告。二、暂时性的禁止使用。暂时性的禁止性使用是指乘客在实施违约后承担在一定期间内暂时禁止使用某款打车应用软件进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不利后果。同时这种禁止使用的时间长短由乘客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大小、违约行为的次数以及是否存在免责事由所决定。如滴滴规定的乘客违约一次禁用三天,二次禁用一个月。三、永久性封号。永久性封号是指乘客违约的次数超过一定规定范围内后,该乘客在打车软件平台上注册的用户号将被禁止使用。四、赔偿损失。即乘客的违约行为致使司机遭受损失并且司机不具有约定或者法定的免责事由时,乘客对司机的进行损害赔偿。
二、网约车中的违约责任存在的问题
目前来看,我国网约车针对乘客以及司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是警告、短暂的禁用、封禁、赔偿损失。从本质上看这几种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只有三种效果,一种是对违约方进行的谴责,一种是不同程度上的禁止使用,另一种是对守约方的事后赔偿。笔者认为这几种承担方式并没有起到对网约车行为中违约方的警示、惩罚以及守约方的利益损失赔偿等多重效果。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费用与追究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投入的时间成本以及精力成本不成比例。
此外,未规定打车软件平台公司违约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尚未健全网约车法律规范以及行业监督体系,当前我国的网络预约出租车这一新兴的打车方式正处于发展阶段,对其规制的法律规范以及行业规范尚未健全。我国关于网约车的相关立法制度的欠缺,打车软件平台公司对司机市场准入的审查不规范,未建立网约车行业规法机制。
三、网约车违约责任的规制建议
(一)增加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将时间损失列入损害赔偿的考虑范围
我国目前网约车的违约责任方式主要为禁号、封号、赔偿损失。可增加使用实际履行、定金罚则承担方式,引入就近履行制度。就近履行是指当司机或乘客未按照约定接客、等待司机致使司机空载或乘客空等的情况下,打车软件平台使用调度功能就近安排其他司机或乘客另行载客或打车的制度,对此守约方可减少损失。引入“违约险”制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可以借鉴网上淘宝中的保险制度,简单地说通过向第三方保险公司购买“违约险”由打车软件平台公司、司机、乘客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保险费。当司机与乘客通过这样的方式对违约方的违约赔偿责任进行分担同时也对守约方的违约赔偿起到保障作用
(二)明确打车软件平台在不同法律地位下所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
打车软件具有多种运营模式,不同模式下打车软件平台公司的法律地位不同。因此,不宜一味的将打车软件平台公司認定为实际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否者其享有的权利履行的义务以及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具有一致性。可将打车软件平台公司界定为两种法律地位,一种是居间人法律地位,打车软件平台公司对其分别与司机以及乘客订立的居间合同中的内容具有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对超越居间合同范围之外的不可归责于打车软件平台公司其他违约情况打车软件平台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
(三)完善网约车法律规规范以及行业监督体系
健全法律规法体系,细化现有的部门规章,明确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同时在部门规章之下制定各级政府应制定与之相符的实施细则以及监督机制,从而使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在系统的法律规法之下得到有效的规制。严格执行司机进入网络预约出租车服务市场的准入机制。司机在从事网络预约出租运输的行为中需要具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以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建立健全行业监督管理机制。可以通过在政府的支持下建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规法,通过行业协会软力量来规制打车软件平台公司以及司机的行为辅之以必要的奖惩制度来管来和监督两主体,进而可以推动一个由行政部门把关、行业监督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规范机制,从而促进网约车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晨瑜:《打车软件的法律监管》,中国社会科学院硕士学位论文,2015年.
[2]朱宝丽:《合作监管的兴起与法律挑战》,《政法论丛》2015年第4期,第137页.
[3]张守文:《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法律调整》,《中国法学》2014年第5期,第62页.
[4]张德龙:《互联网专车服务行业的法律规制问题研宄》,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