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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牵连犯本质特征的界定,应从其内部特定的质去寻找,是正确界定牵连犯特征的逻辑思维的方法论;对牵连犯中的牵连关系,只有行为人实施数行为时在主观上具有牵连的意图,该数行为在法律规定犯罪构成上存在包容或交叉关系,才能认为数行为具有牵连关系;对牵连犯的处罚,应以其社会危害性为基础,坚持以择一重罪从重处罚为原则,以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数罪并罚为例外的处断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