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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作为配置和获取工程、货物以及服务等资源的一个重要方法,招标投标在我国越来越多的经济行为中,应用越来越广泛。自2000年1月1日,国家正式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关法律法规以来,我国工程建设以及货物采购等工作均步入法制和规范,同时使得我国市场化体制改革得到进一步深化,有效规避了扰乱招标投标活动秩序以及破坏公平竞争等问题,对加强反腐败制度建设、保证采购质量、节约采够成本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实施;作用
中图分类号:TU723.1 文献标识码:A
当前,我国通过招标投标处理的经济行为中的交易量日益增加,伴随我国2000年以来实施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章制度,虚假招标、违法交易以及串标围标等尖锐问题得到有效改善,并且伴随相应行政监管和法律惩防措施的不断完善,一方面维护了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另一方面还有效促进了招标投标体制机制的创新及持久健康发展。
一、《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贯彻方法
作为国家法制建设中促进社会公平竞争、有效预防和惩治腐败的一大重要举措,《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该条例的贯彻落实主要包括四大措施,首先,要采取新闻宣传以及人员培训等多种手段,鼓励人们认真学习《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在社会中营造自觉遵守《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气氛【1】。其次,一次性全面清理各部门所涉及到的地方性招标投标法规及地方性招标投标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并及时作出废止、修改和公开,同时抓紧出台配套规定的制定。再次,依据中央部署的关于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将执法检查集中展开,并对围标串标以及弄虚作假等违反招标投标规范的行为加以重点查处,从而使得招标投标秩序得到有效确保。最后,认真梳理并剖析工程建设中有利领域如规范招标市场、纯洁招标投标环境等的专项治理,并将其当做典型案例适时公布于众。
二、《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对于完善行政监管和法律惩防措施的具体行为规范
1、对公开招标的项目范围作进一步强调。根据《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对于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如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招标项目,项目法人在排除由于技术复杂以及有特殊性要求下不适宜公开招标之外,不能以不明确为借口来规避公开招标,而需要公开招标;作为负责该项目审批及核准的部门需要对该项目的招标范围、方式以及组织形式等进行审核和确定,同时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进行通报【2】。
2、使得工程建设项目的定义及范围变得更加明确。对于(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通常在招标过程中所遇见的法律问题,尤其是设备、服务以及材料等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法律问题,地方政府采购部门及各地有形建筑市场在该招标上的管辖权及相应的使用法律具有很大的争议,国内《招标投标法》以及《政府采购法》均给予明确的规定,即招标投标法的第三条所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内容不仅包括工程,还有与工程相关的服务及货物等【3】。其中工程主要是指工程新建、扩建建筑物以及相应的拆迁和修缮等;而与工程相关的服务及货物分别指的是建筑工程的材料设备以及施工过程中的监督、设计以及勘察等。
3、《招投标法实施条例》限制了投标人的范围。为了使得目前国有大型企业自身全面配套及体内循环的形式得到根本改变,从而将“父招子”中的状况彻底消除,有效改变市场化资源配置程度严重不足的社会现象,根据《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若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则不允许参与投标,因为有可能对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带来影响【4】。此外,当招标投标单位负责人相同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时,根据《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人不能参与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4、确保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统一规范。面对过去经由各地财政部门以及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多方面杂糅管理的缺点,《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根据实际需要,市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建立一个规范统一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该场所不能以盈利为目的,并且与行政监督部门之间不应存在隶属的关系。这种规范统一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加大了对招投标进程的有效监督,使得招标工作变得更加规范。
5、《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详细规定了可以不招标的特殊情况。除了涉及国家安全、机密以及救灾抢险等特殊情况可以不招标以外,《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还规定,对于需要采取具有不可替代作用的专有技术或者专利等可以不进行招标;采购人或者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本身可以自行提供、生产或建设,可以不进行招标;货物、工程或者服务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不然会对施工或配套功能产生影响,可以不进行招标;其他的国家规定的特殊情形可以不进行招标【5】。
6、《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能够有效防止虚假招标。明招暗定是实践中搞虚假招标的主要手段,该过程是指招标人利用不合理公正的投标人资格及中标条件对其他投标人进行限制和排斥,从而令其在事先内定好的投标人中标的现象。为此,《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明令禁止利用不合理条件及不规范资格对投标人进行限制排斥,并且不能以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来评定不同的投标人,不能用与招标项目实际无关的审查条件来判定投标人的中标资格,同时不能对特定品牌、商标、供应商等加以限定。此外,《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还细化了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具体情形,给依法严惩这类违反行为提供了坚实的依据。
7、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选取及评标行为要符合规范。根据《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选取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其中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除外。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一经确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能更换。同时,条例中还明确规定了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提出评审意见时,应当严格依照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标准,私下里不能与任何投标人接触,且不能出现任何不客观公正的评审行为。
8、《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标底及标底的作用还做了明确规定,指出不能以投标报价与标底是否接近作为中标条件,标底在评标中只是一种参考。并且在条例中还明令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非法形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此外,《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投标保证金做了具体的要求。该条例明确规定了投标人需要提交的保证金金额,并将建设工程8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限额取消,同时规定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投标单位,应该从其基本账户转出保证金。
结束语:《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自从实施以来,在推进招标采购制度的实施、规范招标人行为、确保公平竞争以及加强反腐败制度建设方面均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并且,该条例还规定建立统一的招標投标场所,并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选取及评标行为作了明文规定,加大了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有效监督,从而在很大程度上规避招标活动中出现的一些虚假招标行为,确保招标活动的正常秩序。
参考文献
[1] 苏宗娟.学习《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重大意义和亮点[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2,(21):45-46.
[2] 丁玉梅.基于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研究分析[J].中国房地产业,2013,(4):475-475.
[3] 邱兰,夏国银,余丹丹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范招投标活动的利器[J].城市建筑,2013,(2):268-269.
[4] 王葳.《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制度创新[J].甘肃科技纵横,2012,41(6):107-108.
[5]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影响及建议[J].施工企业管理,2013,(2):74-77.
【关键词】:《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实施;作用
中图分类号:TU723.1 文献标识码:A
当前,我国通过招标投标处理的经济行为中的交易量日益增加,伴随我国2000年以来实施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章制度,虚假招标、违法交易以及串标围标等尖锐问题得到有效改善,并且伴随相应行政监管和法律惩防措施的不断完善,一方面维护了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另一方面还有效促进了招标投标体制机制的创新及持久健康发展。
一、《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贯彻方法
作为国家法制建设中促进社会公平竞争、有效预防和惩治腐败的一大重要举措,《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该条例的贯彻落实主要包括四大措施,首先,要采取新闻宣传以及人员培训等多种手段,鼓励人们认真学习《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在社会中营造自觉遵守《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气氛【1】。其次,一次性全面清理各部门所涉及到的地方性招标投标法规及地方性招标投标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并及时作出废止、修改和公开,同时抓紧出台配套规定的制定。再次,依据中央部署的关于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将执法检查集中展开,并对围标串标以及弄虚作假等违反招标投标规范的行为加以重点查处,从而使得招标投标秩序得到有效确保。最后,认真梳理并剖析工程建设中有利领域如规范招标市场、纯洁招标投标环境等的专项治理,并将其当做典型案例适时公布于众。
二、《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对于完善行政监管和法律惩防措施的具体行为规范
1、对公开招标的项目范围作进一步强调。根据《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对于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如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招标项目,项目法人在排除由于技术复杂以及有特殊性要求下不适宜公开招标之外,不能以不明确为借口来规避公开招标,而需要公开招标;作为负责该项目审批及核准的部门需要对该项目的招标范围、方式以及组织形式等进行审核和确定,同时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进行通报【2】。
2、使得工程建设项目的定义及范围变得更加明确。对于(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通常在招标过程中所遇见的法律问题,尤其是设备、服务以及材料等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法律问题,地方政府采购部门及各地有形建筑市场在该招标上的管辖权及相应的使用法律具有很大的争议,国内《招标投标法》以及《政府采购法》均给予明确的规定,即招标投标法的第三条所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内容不仅包括工程,还有与工程相关的服务及货物等【3】。其中工程主要是指工程新建、扩建建筑物以及相应的拆迁和修缮等;而与工程相关的服务及货物分别指的是建筑工程的材料设备以及施工过程中的监督、设计以及勘察等。
3、《招投标法实施条例》限制了投标人的范围。为了使得目前国有大型企业自身全面配套及体内循环的形式得到根本改变,从而将“父招子”中的状况彻底消除,有效改变市场化资源配置程度严重不足的社会现象,根据《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若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则不允许参与投标,因为有可能对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带来影响【4】。此外,当招标投标单位负责人相同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时,根据《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人不能参与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4、确保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统一规范。面对过去经由各地财政部门以及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多方面杂糅管理的缺点,《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根据实际需要,市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建立一个规范统一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该场所不能以盈利为目的,并且与行政监督部门之间不应存在隶属的关系。这种规范统一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加大了对招投标进程的有效监督,使得招标工作变得更加规范。
5、《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详细规定了可以不招标的特殊情况。除了涉及国家安全、机密以及救灾抢险等特殊情况可以不招标以外,《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还规定,对于需要采取具有不可替代作用的专有技术或者专利等可以不进行招标;采购人或者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本身可以自行提供、生产或建设,可以不进行招标;货物、工程或者服务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不然会对施工或配套功能产生影响,可以不进行招标;其他的国家规定的特殊情形可以不进行招标【5】。
6、《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能够有效防止虚假招标。明招暗定是实践中搞虚假招标的主要手段,该过程是指招标人利用不合理公正的投标人资格及中标条件对其他投标人进行限制和排斥,从而令其在事先内定好的投标人中标的现象。为此,《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明令禁止利用不合理条件及不规范资格对投标人进行限制排斥,并且不能以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来评定不同的投标人,不能用与招标项目实际无关的审查条件来判定投标人的中标资格,同时不能对特定品牌、商标、供应商等加以限定。此外,《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还细化了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具体情形,给依法严惩这类违反行为提供了坚实的依据。
7、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选取及评标行为要符合规范。根据《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选取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其中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除外。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一经确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能更换。同时,条例中还明确规定了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提出评审意见时,应当严格依照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标准,私下里不能与任何投标人接触,且不能出现任何不客观公正的评审行为。
8、《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标底及标底的作用还做了明确规定,指出不能以投标报价与标底是否接近作为中标条件,标底在评标中只是一种参考。并且在条例中还明令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非法形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此外,《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投标保证金做了具体的要求。该条例明确规定了投标人需要提交的保证金金额,并将建设工程8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限额取消,同时规定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投标单位,应该从其基本账户转出保证金。
结束语:《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自从实施以来,在推进招标采购制度的实施、规范招标人行为、确保公平竞争以及加强反腐败制度建设方面均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并且,该条例还规定建立统一的招標投标场所,并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选取及评标行为作了明文规定,加大了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有效监督,从而在很大程度上规避招标活动中出现的一些虚假招标行为,确保招标活动的正常秩序。
参考文献
[1] 苏宗娟.学习《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重大意义和亮点[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2,(21):45-46.
[2] 丁玉梅.基于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研究分析[J].中国房地产业,2013,(4):475-475.
[3] 邱兰,夏国银,余丹丹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范招投标活动的利器[J].城市建筑,2013,(2):268-269.
[4] 王葳.《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制度创新[J].甘肃科技纵横,2012,41(6):107-108.
[5]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影响及建议[J].施工企业管理,2013,(2):74-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