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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跨國公司在華行賄事件頻繁發生,這讓原本就不成熟的大陸商業環境更加令人擔憂。於是一些問題接踵而至:這些商業賄賂案件發生的原因究竟是什麼?又該如何整治以絕後患?
近10年來,跨國公司在華行賄事件一直呈上升趨勢。這些「洋賄賂」事件不僅有損於跨國公司賴以生存的信譽和品牌價值,也會使正在發育中的本土市場環境更加惡化。原本頭頂耀眼光環的跨國公司為何在華頻頻折戟於商業賄賂,是他們「作繭自縛」還是「入鄉隨俗」?
跨國公司的
集體性「墮落」
在最近10年的時間裏,大陸已經發生了眾多跨國公司商業賄賂事件,如「沃爾瑪案」、「朗訊案」、「德普案」、「IBM案」、「力拓案」、「雅芳案」、「大摩案」、「西門子案」等。這些案件中涉及的行賄金額少則幾十萬元人民幣,多則上千萬元人民幣,這些錢大多被跨國公司用來獲取訂單、買通關係加速政府的審批速度及影響監管過程等。「舍小錢贏大錢」,跨國公司深諳此理,故通過行賄賺取的利益比花的錢高很多,有的甚至高達數億美元。
然而違反商業規則、破壞公平競爭的行為終究會被發現,這些跨國公司大多都受到了嚴厲的經濟制裁,罰金比他們得到的利益還要高許多,如德普公司天津子公司賺取了200萬美元,最終被美國相關機構以違反「反商業賄賂法」為由處以479萬美元罰款;西門子因曾向5家大陸國有醫院行賄2340萬美元,並且通過賄賂大陸部分官員獲得了價值10億美元的地鐵工程和華南地區兩個總價值約為8.38億美元的電力高壓傳輸線專案,最後被處以大約13億美元的罰金等。其實這些罰金對於這些龐然大物來說並不算什麼,真正給他們帶來災難的是信譽和品牌價值的丟失、股票的下跌等。
如此嚴重的後果似乎沒有有效地阻擋跨國公司商業行賄的腳步,後續的「賄賂門」依舊還在上演。這不禁讓人心生疑惑,為何他們要前仆後繼地「以身試險」?
唯利是圖
還是「潛規則」?
「一個巴掌拍不響」,要找尋事件發生的原因,必然要從當事人雙方來看問題。跨國公司是行賄的一方,而大陸的某些官員或相關人士是受賄的另一方。
從行賄方來看,跨國公司應承擔首要責任。長期以來,大陸對於跨國公司都有一種「天使化假設」,並依據這種假設給予他們過於優厚的條件和寬鬆的制度環境。此外,大陸的輿論、法律體系、政府部門、社會大眾等都對跨國公司享受的超國民待遇習以為常。但也有一些跨國公司不擇手段地追逐利潤的最大化,在資本全球化的今天,他們往往利用其設在全球各地的生產銷售網絡,從事轉移利潤、逃避納稅、賄賂官員、抽逃資金、逃避東道國金融管制,以實現利潤最大化;而且為了獲取超額利潤,這些跨國公司也經常毫無節制地耗費資源,破壞環境,盡可能地逃避社會責任。
從受賄方來看,大陸某些手握行政審批權、資源分配權、管理權等公權的人員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他們利用手中的權力為自己謀取私利已形成一種習慣,而財大氣粗的跨國公司正好可以滿足他們的需求,彼此「不謀而合」,各取所需。
「蒼蠅不叮無縫的蛋」,正是因為大陸某些官員們的腐敗,才讓一些跨國公司的商業賄賂有機可乘。
此外,大陸商業領域中確實存在著「惡俗」:人脈關係決定著企業的生存,請客送禮左右著競爭者的命運。面對這樣的商業生態,善於經營的跨國公司難免「入鄉隨俗」。這些看不見摸不著的「潛規則」驅動著某些跨國公司採取商業賄賂的方式來穩固市場、獲取利潤。
手段多樣
整治跨國賄賂難
為了適應大陸市場環境和應對可能的調查,跨國公司在華的商業賄賂手法也經歷了發展和「創新」的過程。跨國公司在華的行賄手法多變,從最初的摸不著頭腦,進行簡單的提心掉膽的金錢交易,到後來適應「國情」找出越來越多的空子,建立了多種隱蔽的模式。
第一種賄賂模式為「金錢的變相給予」,如給予官員、其親屬高薪的虛擬職位,或者給真實職位以建立大陸人脈關係;承諾官員退休或下海後可向其提供職位,給予其高薪或「諮詢費」;為專案大單設立與主業毫無瓜葛的新公司,再聘請目標對象為顧問,發放上百萬元人民幣的年薪;給予受賄者未來設立專案公司的股權;為受賄者子女提供助學機會,如資助官員子女在國外上學、定居等。
第二種賄賂模式為「中間人轉交」,如通過第三方轉賬的方式將賄賂款給官員在國外的親屬或朋友;安排「中間人」公司與大陸官員接觸、碰面、給予錢財;以較低的價格賣給經銷商,讓經銷商去進行商業賄賂等。
第三種賄賂模式為「陪遊玩」,如在「朗訊案」中,朗訊出資數百萬美元安排近千人次的大陸政府官員、電信運營商高管到美國各旅遊景點遊玩。
如此「變幻莫測」的賄賂模式讓反跨國公司商業賄賂面臨著「界定難」及「調查難」的問題,如在有些賄賂中,「中間人」公司的參與加大了案件調查的難度,因為整個交易過程具有高度的保密性,與跨國公司合作的「中間人」公司具有很強的反審計能力,國內或國外的審計機構對此無能為力;對這些跨國公司的調查一般都需徵得對方國家的同意,這會增加調查的成本和週期,而且不一定會有結果等。此外,在執法層面存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問題,這會讓跨國公司的商業賄賂變得有恃無恐。因此,要想徹底整治跨國賄賂是極其困難的。
危害大
急「呼喚」嚴刑峻法
某些跨國公司為獲取短期的經濟利益而進行商業賄賂,這其實是「飲鴆止渴」的做法。它企圖通過行賄而非變革技術、提升品質來戰勝市場的激烈競爭,這不僅會使自身喪失賴以生存的信譽和品牌價值,還會極大挫傷其他競爭參與者的積極性,破壞正常的經濟秩序,妨礙科技的進步和產業的發展。 不僅如此,這一切商業賄賂的成本最終都會轉嫁到消費者頭上。所以商業賄賂對社會、對企業、對消費者都是不利的。
隨著大陸的跨國公司商業賄賂案件不斷增加,大陸整治跨國公司商業賄賂的困難也越來越突出。但細心者可發現,跨國公司在發達經濟體中的行為似乎較為「檢點」,而到了發展中國家,尤其是像大陸這樣的新興經濟體,商業賄賂才變得頻繁起來。這其中的根本原因在於發達國家有著相當完善且十分嚴苛的境內、境外反商業腐敗的法律。簡單地做個比較,若在中國和美國進行同等數額的商業賄賂,在美國給予的處罰是中國大陸的100倍。
從大陸目前的立法狀況看,大陸不僅沒有《海外反腐敗法》,連涉及境內的《反商業賄賂法》和《反腐敗法》等專門法律也都沒有。大陸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刑法》雖然包含了商業賄賂的規定,但內容顯得零散。在司法實踐中,大陸的法律法規對商業賄賂缺乏具體的司法解釋,特別在商業賄賂花樣繁多的情況下,實施的效果並不好。立法上的諸多缺失,使得跨國公司在大陸出現違法違規時,它們受到的制約和付出的成本很小,有時甚至可以向政府叫板、談判,最終逃避制約和處罰。相關部門不能等出現問題後再去治理,而是要在問題出現前就加以杜絕,故大陸急需制定嚴刑峻法,讓跨國公司在華的腐敗成本擴至最大,才能有效抑制跨國公司在大陸的商業腐敗衝動。
近10年來,跨國公司在華行賄事件一直呈上升趨勢。這些「洋賄賂」事件不僅有損於跨國公司賴以生存的信譽和品牌價值,也會使正在發育中的本土市場環境更加惡化。原本頭頂耀眼光環的跨國公司為何在華頻頻折戟於商業賄賂,是他們「作繭自縛」還是「入鄉隨俗」?
跨國公司的
集體性「墮落」
在最近10年的時間裏,大陸已經發生了眾多跨國公司商業賄賂事件,如「沃爾瑪案」、「朗訊案」、「德普案」、「IBM案」、「力拓案」、「雅芳案」、「大摩案」、「西門子案」等。這些案件中涉及的行賄金額少則幾十萬元人民幣,多則上千萬元人民幣,這些錢大多被跨國公司用來獲取訂單、買通關係加速政府的審批速度及影響監管過程等。「舍小錢贏大錢」,跨國公司深諳此理,故通過行賄賺取的利益比花的錢高很多,有的甚至高達數億美元。
然而違反商業規則、破壞公平競爭的行為終究會被發現,這些跨國公司大多都受到了嚴厲的經濟制裁,罰金比他們得到的利益還要高許多,如德普公司天津子公司賺取了200萬美元,最終被美國相關機構以違反「反商業賄賂法」為由處以479萬美元罰款;西門子因曾向5家大陸國有醫院行賄2340萬美元,並且通過賄賂大陸部分官員獲得了價值10億美元的地鐵工程和華南地區兩個總價值約為8.38億美元的電力高壓傳輸線專案,最後被處以大約13億美元的罰金等。其實這些罰金對於這些龐然大物來說並不算什麼,真正給他們帶來災難的是信譽和品牌價值的丟失、股票的下跌等。
如此嚴重的後果似乎沒有有效地阻擋跨國公司商業行賄的腳步,後續的「賄賂門」依舊還在上演。這不禁讓人心生疑惑,為何他們要前仆後繼地「以身試險」?
唯利是圖
還是「潛規則」?
「一個巴掌拍不響」,要找尋事件發生的原因,必然要從當事人雙方來看問題。跨國公司是行賄的一方,而大陸的某些官員或相關人士是受賄的另一方。
從行賄方來看,跨國公司應承擔首要責任。長期以來,大陸對於跨國公司都有一種「天使化假設」,並依據這種假設給予他們過於優厚的條件和寬鬆的制度環境。此外,大陸的輿論、法律體系、政府部門、社會大眾等都對跨國公司享受的超國民待遇習以為常。但也有一些跨國公司不擇手段地追逐利潤的最大化,在資本全球化的今天,他們往往利用其設在全球各地的生產銷售網絡,從事轉移利潤、逃避納稅、賄賂官員、抽逃資金、逃避東道國金融管制,以實現利潤最大化;而且為了獲取超額利潤,這些跨國公司也經常毫無節制地耗費資源,破壞環境,盡可能地逃避社會責任。
從受賄方來看,大陸某些手握行政審批權、資源分配權、管理權等公權的人員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他們利用手中的權力為自己謀取私利已形成一種習慣,而財大氣粗的跨國公司正好可以滿足他們的需求,彼此「不謀而合」,各取所需。
「蒼蠅不叮無縫的蛋」,正是因為大陸某些官員們的腐敗,才讓一些跨國公司的商業賄賂有機可乘。
此外,大陸商業領域中確實存在著「惡俗」:人脈關係決定著企業的生存,請客送禮左右著競爭者的命運。面對這樣的商業生態,善於經營的跨國公司難免「入鄉隨俗」。這些看不見摸不著的「潛規則」驅動著某些跨國公司採取商業賄賂的方式來穩固市場、獲取利潤。
手段多樣
整治跨國賄賂難
為了適應大陸市場環境和應對可能的調查,跨國公司在華的商業賄賂手法也經歷了發展和「創新」的過程。跨國公司在華的行賄手法多變,從最初的摸不著頭腦,進行簡單的提心掉膽的金錢交易,到後來適應「國情」找出越來越多的空子,建立了多種隱蔽的模式。
第一種賄賂模式為「金錢的變相給予」,如給予官員、其親屬高薪的虛擬職位,或者給真實職位以建立大陸人脈關係;承諾官員退休或下海後可向其提供職位,給予其高薪或「諮詢費」;為專案大單設立與主業毫無瓜葛的新公司,再聘請目標對象為顧問,發放上百萬元人民幣的年薪;給予受賄者未來設立專案公司的股權;為受賄者子女提供助學機會,如資助官員子女在國外上學、定居等。
第二種賄賂模式為「中間人轉交」,如通過第三方轉賬的方式將賄賂款給官員在國外的親屬或朋友;安排「中間人」公司與大陸官員接觸、碰面、給予錢財;以較低的價格賣給經銷商,讓經銷商去進行商業賄賂等。
第三種賄賂模式為「陪遊玩」,如在「朗訊案」中,朗訊出資數百萬美元安排近千人次的大陸政府官員、電信運營商高管到美國各旅遊景點遊玩。
如此「變幻莫測」的賄賂模式讓反跨國公司商業賄賂面臨著「界定難」及「調查難」的問題,如在有些賄賂中,「中間人」公司的參與加大了案件調查的難度,因為整個交易過程具有高度的保密性,與跨國公司合作的「中間人」公司具有很強的反審計能力,國內或國外的審計機構對此無能為力;對這些跨國公司的調查一般都需徵得對方國家的同意,這會增加調查的成本和週期,而且不一定會有結果等。此外,在執法層面存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問題,這會讓跨國公司的商業賄賂變得有恃無恐。因此,要想徹底整治跨國賄賂是極其困難的。
危害大
急「呼喚」嚴刑峻法
某些跨國公司為獲取短期的經濟利益而進行商業賄賂,這其實是「飲鴆止渴」的做法。它企圖通過行賄而非變革技術、提升品質來戰勝市場的激烈競爭,這不僅會使自身喪失賴以生存的信譽和品牌價值,還會極大挫傷其他競爭參與者的積極性,破壞正常的經濟秩序,妨礙科技的進步和產業的發展。 不僅如此,這一切商業賄賂的成本最終都會轉嫁到消費者頭上。所以商業賄賂對社會、對企業、對消費者都是不利的。
隨著大陸的跨國公司商業賄賂案件不斷增加,大陸整治跨國公司商業賄賂的困難也越來越突出。但細心者可發現,跨國公司在發達經濟體中的行為似乎較為「檢點」,而到了發展中國家,尤其是像大陸這樣的新興經濟體,商業賄賂才變得頻繁起來。這其中的根本原因在於發達國家有著相當完善且十分嚴苛的境內、境外反商業腐敗的法律。簡單地做個比較,若在中國和美國進行同等數額的商業賄賂,在美國給予的處罰是中國大陸的100倍。
從大陸目前的立法狀況看,大陸不僅沒有《海外反腐敗法》,連涉及境內的《反商業賄賂法》和《反腐敗法》等專門法律也都沒有。大陸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刑法》雖然包含了商業賄賂的規定,但內容顯得零散。在司法實踐中,大陸的法律法規對商業賄賂缺乏具體的司法解釋,特別在商業賄賂花樣繁多的情況下,實施的效果並不好。立法上的諸多缺失,使得跨國公司在大陸出現違法違規時,它們受到的制約和付出的成本很小,有時甚至可以向政府叫板、談判,最終逃避制約和處罰。相關部門不能等出現問題後再去治理,而是要在問題出現前就加以杜絕,故大陸急需制定嚴刑峻法,讓跨國公司在華的腐敗成本擴至最大,才能有效抑制跨國公司在大陸的商業腐敗衝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