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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院民事执行难,不仅因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更因为被执行人采取种种规避执行行为,其中最为常见的规避行为是将自己的财产挂在他人名下,使自己名下没有财产,以此对抗法院执行,而现有法律制度难于破解此类规避行为,执行实践呼唤出台新的法律制度予以破解。
关键词:法律 破解 财产挂名 规避执行
前言:
目前,在人民法院民事强制执行中,有的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但更多的被执行人有财产,却采取种种规避法院执行行为,其中最常见的一种规避行为是将自己的财产登记在他人名下(挂在他人名下),使自己名下没有财产,以此对抗法院执行。对于该种规避行为,现行法律尚无完全破解办法。司法实践中,虽然个别法院通过搜集证据调查认定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并予以执行,但更多的法院经询问被执行人和被挂名人后,如果被执行人、被挂名人否认,由于缺乏证据无法认定为被执行人财产,只好放弃执行。因该规避行为法律上难以破解,造成执行效果大打折扣,形成执行难,损害司法权威,因此,研究制定反制对策势在必行。
一、现有法律制度只能破解部分财产登记在他人名下以规避执行的行为。
1、通过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法院调查核实破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应当如实报告财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调查,根据案件需要应当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调查的,同时采取其他调查方式”。第五条规定:“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其他财产权等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也应当一并报告”。据此规定,被执行人应当报告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财产,但是被执行人为规避执行,必然隐瞒不报。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虽然法律规定必须网络查控被执行人财产,但被执行人将财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通过网络查控无济于事。如果申请执行人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那法院要破解被执行人的规避行为,则必须进行其他调查。而是否启动其他调查,司法解释规定根据案件需要由执行法院决定,没有硬性要求法院必须进行其他调查,于是,有的法院就以各种理由不予启动调查。如果法院决定进行其他调查,那么调查如何进行,法律没有详细规定,法院难于操作,也往往调查效果不佳。此外,各地法院均存在执行警力不足、工作任务繁重,即使进行调查也难以深入,往往造成调查无果。因此,在现行法律制度下,依靠法院调查,无法完全破解被执行人的规避行为。
2、通过申请执行人行使撤销权破解。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据此规定,如果被执行人以放棄到期债权的方式,使财产仍登记在他人名下或者仍由他人掌管,申请执行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以撤销被执行人的放弃行为;如果被执行人通过财产转让方式,使财产登记在他人名下,其中无偿转让和以不合理价格转让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申请执行人尚可以行使撤销权以撤销被执行人的转让行为。但是,如果被执行人新购买的房产、汽车等财产直接登记在他人名下,以规避执行,申请执行人则无法以上述规定行使撤销权破解。
3、通过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破解。
《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诉讼程序审理。经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成立的,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据此规定,如果被执行人登记在他人名下的财产,经法院调查后被法院认定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并被列为执行标的的,被挂名的人即所谓的案外人对此提出异议,法院根据被挂名人的举证又裁定该财产属于被挂名人的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则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通过诉讼途径,举证证明为被执行人财产,请求法院认定并予以执行。但是,此法律制度的局限性在于: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以法院认定被执行人将其财产登记在他人名下为前提。如果法院因种种原因无法认定或者不予认定被执行人的财产登记在他人名下,则申请执行人无法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二、只有创设新的法律制度,才能堵塞法律漏洞,提高执行效果。
1、修改民事诉讼法规定,建立被执行人将财产登记在他人名下规避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直接起诉破解制度。
应当允许申请执行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认定被挂名人名义上财产,实际上是被执行人的财产;即应当允许A(申请执行人)起诉要求认定B名下的财产为C(被执行人)的财产,以此经法院审判认定后,即可对被执行人挂在他人名下财产予以强制执行。但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如果申请执行人起诉要求认定被挂名人名义上财产,实际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根据民事诉讼理论规定,应当以被挂名人为被告,以被执行人为第三人,或者以被执行人为被告,而以被挂名人为第三人。而法院对于申请执行人的起诉,鉴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会以原告(申请执行人)与被告(被执行人或者被挂名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为由,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因此,必须修改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否则申请执行人无法直接起诉要求认定。 修改民事诉讼法规定,赋予申请执行人直接起诉的权利,具有法理上的依据。被执行人将财产登记在他人名下,使法院无法执行,造成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法实现,实际上是一种侵害债权的行为,根据法理,有侵害必有救济,因此,必须赋予申请执行人直接起诉的权利,授予申请执行人救济手段或者救济途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被挂名人法律地位平等,属于平等主体,且相互争议为财产争议,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财产争议,也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修改民事诉讼法规定,赋予申请执行人诉权,民事诉讼由此出现一个新的案由、一种新类型案件。对于此种新类型案件,法院如何评判争议双方的是非曲直,尚需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裁判规则,供各地法院裁判时遵循。比如,被执行人的房子挂在他人名下,而由被执行人一家人长期居住使用,法庭调查时被执行人和被挂名人虽否认该房产为被执行人房产,但是被挂名人明显没有购买该房产能力或者无法说明购买资金来源的,可以制定规则对此认定为被执行人财产。再比如,被执行人以他人名义开设银行账户长期使用,如果申请执行人起诉要求认定账户内资金为被执行人财产,而被挂名人却否认为被执行人财产,但法庭调查发现银行证明该账户为被执行人长期使用,被挂名人无法说明资金来源特别是无法说明款项汇入原因的,可以制定规则对此认定为被执行人财产。又比如,申请执行人起诉要求认定被挂名人名下财产为被执行人财产,诉讼中申请执行人因缺乏证据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后有新的证据证明的,可以制定裁判规则允许申请执行人再次起诉。
2、出台司法解释,认定被挂名人为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共犯,予以民事制裁甚至刑事制裁。
被执行人将财产登记在他人名下,拒不如实报告,属于隱匿、转移财产行为,法院可予以民事制裁,包括采取罚款、拘留等制裁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予以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被挂名人是否予以处罚,法律未有明文规定,实践中,有的法院按拒不协助执行处理,更多的法院没有处理或者无法处理。因此,有必要出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凡是明知要求挂名的人为被执行人,而仍让被执行人的财产挂在自己名下的,应当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共犯处理;凡是不知道要求挂名的人为被执行人,或者在执行案件开始前,就同意被执行人的财产挂在其名下,但至法院调查时仍不承认的,也按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共犯处理;按共犯处理的,被执行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被挂名人也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将自己财产登记在他人名下,以此隐匿、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现有法律制度包括执行调查制度、撤销权制度、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制度等,尚无法完全破解,因此,有必要创设新的法律制度予以破解,比如创设允许申请执行人直接起诉要求法院判决认定被挂名人名下财产为被执行人财产的制度,以及被挂名人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共犯处理制度等,方可堵塞法律漏洞,破解规避执行行为,提高执行效果,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并维护法律权威。
参考文献:
1、《民事诉讼法学》,江伟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5月第3版。
2、《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2011年修订版),奚晓明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3月第1版。
3、《人民法院执行办案指引》,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1月第1版。
关键词:法律 破解 财产挂名 规避执行
前言:
目前,在人民法院民事强制执行中,有的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但更多的被执行人有财产,却采取种种规避法院执行行为,其中最常见的一种规避行为是将自己的财产登记在他人名下(挂在他人名下),使自己名下没有财产,以此对抗法院执行。对于该种规避行为,现行法律尚无完全破解办法。司法实践中,虽然个别法院通过搜集证据调查认定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并予以执行,但更多的法院经询问被执行人和被挂名人后,如果被执行人、被挂名人否认,由于缺乏证据无法认定为被执行人财产,只好放弃执行。因该规避行为法律上难以破解,造成执行效果大打折扣,形成执行难,损害司法权威,因此,研究制定反制对策势在必行。
一、现有法律制度只能破解部分财产登记在他人名下以规避执行的行为。
1、通过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法院调查核实破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应当如实报告财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调查,根据案件需要应当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调查的,同时采取其他调查方式”。第五条规定:“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其他财产权等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也应当一并报告”。据此规定,被执行人应当报告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财产,但是被执行人为规避执行,必然隐瞒不报。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虽然法律规定必须网络查控被执行人财产,但被执行人将财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通过网络查控无济于事。如果申请执行人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那法院要破解被执行人的规避行为,则必须进行其他调查。而是否启动其他调查,司法解释规定根据案件需要由执行法院决定,没有硬性要求法院必须进行其他调查,于是,有的法院就以各种理由不予启动调查。如果法院决定进行其他调查,那么调查如何进行,法律没有详细规定,法院难于操作,也往往调查效果不佳。此外,各地法院均存在执行警力不足、工作任务繁重,即使进行调查也难以深入,往往造成调查无果。因此,在现行法律制度下,依靠法院调查,无法完全破解被执行人的规避行为。
2、通过申请执行人行使撤销权破解。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据此规定,如果被执行人以放棄到期债权的方式,使财产仍登记在他人名下或者仍由他人掌管,申请执行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以撤销被执行人的放弃行为;如果被执行人通过财产转让方式,使财产登记在他人名下,其中无偿转让和以不合理价格转让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申请执行人尚可以行使撤销权以撤销被执行人的转让行为。但是,如果被执行人新购买的房产、汽车等财产直接登记在他人名下,以规避执行,申请执行人则无法以上述规定行使撤销权破解。
3、通过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破解。
《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诉讼程序审理。经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成立的,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据此规定,如果被执行人登记在他人名下的财产,经法院调查后被法院认定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并被列为执行标的的,被挂名的人即所谓的案外人对此提出异议,法院根据被挂名人的举证又裁定该财产属于被挂名人的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则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通过诉讼途径,举证证明为被执行人财产,请求法院认定并予以执行。但是,此法律制度的局限性在于: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以法院认定被执行人将其财产登记在他人名下为前提。如果法院因种种原因无法认定或者不予认定被执行人的财产登记在他人名下,则申请执行人无法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二、只有创设新的法律制度,才能堵塞法律漏洞,提高执行效果。
1、修改民事诉讼法规定,建立被执行人将财产登记在他人名下规避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直接起诉破解制度。
应当允许申请执行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认定被挂名人名义上财产,实际上是被执行人的财产;即应当允许A(申请执行人)起诉要求认定B名下的财产为C(被执行人)的财产,以此经法院审判认定后,即可对被执行人挂在他人名下财产予以强制执行。但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如果申请执行人起诉要求认定被挂名人名义上财产,实际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根据民事诉讼理论规定,应当以被挂名人为被告,以被执行人为第三人,或者以被执行人为被告,而以被挂名人为第三人。而法院对于申请执行人的起诉,鉴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会以原告(申请执行人)与被告(被执行人或者被挂名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为由,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因此,必须修改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否则申请执行人无法直接起诉要求认定。 修改民事诉讼法规定,赋予申请执行人直接起诉的权利,具有法理上的依据。被执行人将财产登记在他人名下,使法院无法执行,造成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法实现,实际上是一种侵害债权的行为,根据法理,有侵害必有救济,因此,必须赋予申请执行人直接起诉的权利,授予申请执行人救济手段或者救济途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被挂名人法律地位平等,属于平等主体,且相互争议为财产争议,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财产争议,也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修改民事诉讼法规定,赋予申请执行人诉权,民事诉讼由此出现一个新的案由、一种新类型案件。对于此种新类型案件,法院如何评判争议双方的是非曲直,尚需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裁判规则,供各地法院裁判时遵循。比如,被执行人的房子挂在他人名下,而由被执行人一家人长期居住使用,法庭调查时被执行人和被挂名人虽否认该房产为被执行人房产,但是被挂名人明显没有购买该房产能力或者无法说明购买资金来源的,可以制定规则对此认定为被执行人财产。再比如,被执行人以他人名义开设银行账户长期使用,如果申请执行人起诉要求认定账户内资金为被执行人财产,而被挂名人却否认为被执行人财产,但法庭调查发现银行证明该账户为被执行人长期使用,被挂名人无法说明资金来源特别是无法说明款项汇入原因的,可以制定规则对此认定为被执行人财产。又比如,申请执行人起诉要求认定被挂名人名下财产为被执行人财产,诉讼中申请执行人因缺乏证据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后有新的证据证明的,可以制定裁判规则允许申请执行人再次起诉。
2、出台司法解释,认定被挂名人为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共犯,予以民事制裁甚至刑事制裁。
被执行人将财产登记在他人名下,拒不如实报告,属于隱匿、转移财产行为,法院可予以民事制裁,包括采取罚款、拘留等制裁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予以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被挂名人是否予以处罚,法律未有明文规定,实践中,有的法院按拒不协助执行处理,更多的法院没有处理或者无法处理。因此,有必要出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凡是明知要求挂名的人为被执行人,而仍让被执行人的财产挂在自己名下的,应当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共犯处理;凡是不知道要求挂名的人为被执行人,或者在执行案件开始前,就同意被执行人的财产挂在其名下,但至法院调查时仍不承认的,也按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共犯处理;按共犯处理的,被执行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被挂名人也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将自己财产登记在他人名下,以此隐匿、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现有法律制度包括执行调查制度、撤销权制度、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制度等,尚无法完全破解,因此,有必要创设新的法律制度予以破解,比如创设允许申请执行人直接起诉要求法院判决认定被挂名人名下财产为被执行人财产的制度,以及被挂名人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共犯处理制度等,方可堵塞法律漏洞,破解规避执行行为,提高执行效果,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并维护法律权威。
参考文献:
1、《民事诉讼法学》,江伟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5月第3版。
2、《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2011年修订版),奚晓明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3月第1版。
3、《人民法院执行办案指引》,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1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