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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宝能系对万科股票的持续减持,始于2015年并在我国金融市场留下浓墨重彩的“宝万之争”终于画上了句号。这场“闹剧”实际上暴露了我国当时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股票投资监管的短板。最近几年,监管机构持续完善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方面的监管制度,2018年《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管理办法》出台,我国险资运用监管进入了新的时期。本文从前海人寿举牌万科的案例出发,讨论“闹剧”的成因以及由此暴露的我国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制度的不足,浅析事件发生之后我国在险资股票投资监管方面获得的进步,最后列举若干针对我国现行险资股票投资监管制度的完善建议提供参考。
关键词: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制度;前海;万科
本文索引:于松烁.基于前海人寿举牌万科的视角浅析我国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的监管[J].中国商论,2021(17):-077.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21)09(a)--03
1 我国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法规体系简介
2004年发布的《股票投资办法》首次放开了保险公司资金进入股市的权限要求,拉开了我国险资股票投资的大幕。2009年全国人大制定并于2015年进行修订的《保险法》对我国险资运用的监管作出了法律层面的要求。2014年原保监会在先前《股票投资办法》的基础上更加具体地规定了险资股票投资的比例;2015年,出于提振资本市场的需要,原保监会放开了险资投资蓝筹股的比例要求(中国保监会关于提高保险资金投资蓝筹股票监管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投资单一蓝筹股票的余额占上季度末总资产的监管比例上限由5%调整为10%;投资权益类资产的余额占上季度末总资产比例达到30%的,可进一步增持蓝筹股票,增持后权益类资产余额不高于上季度末总资产的40%。)。之后为应对保险公司疯狂举牌之乱象,原保监会于2017年初取消了除特殊情况外的蓝筹股比例上调,并恢复到了2014年制定的投资比例要求。
2018年1月26日,原保监会推出《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对我国保险资金运用规则做出全新规划,在解决市场乱象与进一步指引保险公司进行长期稳健投资等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至此,我国保险资金股票投资领域中以《保险法》为根本、《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为核心,各相关保险资金股票投资政策相围绕的监管法规系统正式形成。
2 前海人寿举牌万科行为回顾
“宝万之争”于2015年下半年正式拉开序幕,其中“宝”指的是以宝能集团为核心,包含前海人寿等多家以姚振华为实际控制人的公司,“万”则指的是万科集团。
2015年7月13日,前海人寿从A股市场大量买入万科股票,持股比例达到5%。之后宝能系历经5个月的持续增持使持股万科的比例达到22.45%,成为最大股东。2015年12月17日,万科掌门人王石发表了对宝能集团入主万科的不满言论,正式打响万科股权争夺战。次日万科以筹划发行股份为由宣布停牌。随后,恒大和深圳地铁也参与了进来。截至2016年11月29日,以许家印为实际控制人的“恒大系”众公司总计收购万科股权14.07%;2017年1月12日,华润集团作为万科的大股东与深圳地铁达成协议,将拥有的万科股权全部转让。一个月之后,原保监会处罚前海人寿,取消了姚振华在前海人寿的任职资格并规定10年之内不得进入保险业。2017年6月9日,“恒大系”将万科股权转让给深圳地铁,至此深圳地铁持股比例超过宝能系并成为万科集团最大股东,这场收购与反收购的争斗暂告一段落。
3 前海人寿举牌万科时期我国险资运用监管制度的不足
3.1 事件成因
首先,鼓励险资购买蓝筹股的政策为前海人寿提供了监管层面的支持。2015年中期,我国股市经历了罕见的非理性下跌,股市面临相当严重的流动性紧缺问题。出于提振资本市场的目的,原保监会修改了保险资金投资配置结构,发布了《提高投资蓝筹股监管比例》的通知,在一定程度上放开了险资股票投资的限制,支持保险资金进入资本市场,尤其是投资蓝筹股。
其次,万能险的放松管制为公司投资提供了大量資金。万能险费率改革赋予万能险更强的资金吸引力,借助这一强大优势,保险公司能够迅速积累巨额保费收入。2013年,前海人寿规模保费为143.1亿元,到了2015年这一数字跃增至779.3亿元,其中万能险保费收入占到规模保费收入的77.7%。万能险的火热开展为前海人寿举牌万科提供了源源不断的支撑。
最后,保险公司资产体量通常比较庞大,险资的一举一动都会影响到保险行业甚至整个金融市场的运行,因此保险公司保持资金运用的独立决策就显得至关重要。2015年,前海人寿通过股东变更使姚振华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决策权被姚振华一人掌握,公司决策权力的过度集中也为事件的进展提供了便利。
3.2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监管的问题
监管方鼓励险资进入资本市场和宽松的监管强度促进了前海人寿举牌万科的行为,同时,万能险利率监管的放开为公司提供了大量资金,因此监管方面的固有缺陷是造成“闹剧”的重要原因。我国险资运用监管方面出现的问题以及问题存在的原因可以被概括为以下几点:
3.2.1 监管制度的问题
第一,万能险的粗放监管误导保险资金“误入歧途”。当时的监管政策规定保险公司可将80%的万能险保费收入用于股票投资,再加上万能险费率的放开使寿险公司能够迅速积累大量万能险保费,因此前海人寿能够持有大量可用于投资股票市场的资金。然而过度依赖万能险给公司带来的资金成本高企、流动性紧缺等巨大风险隐患,并且前海人寿举牌万科这种不正常的资本运作完全背离了险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初心,甚至严重影响了实体企业的管理运营。
第二,监管方没有及时制止这种非正常举牌动作。前海人寿举牌万科严重影响万科日常经营之后,原保监会并没有立刻出面引导这种不正常的行为,经过一年半的时间才针对此事对前海人寿实施行政处罚,此时该事件已经产生了恶劣的影响。 第三,监管方对保险资金来源的区分缺乏针对性。前海人寿用于万科股票投资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和万能险保费收入,其中万能险保费收入占据绝大部分。这两种不同来源的资金在流动性和安全性上有着不同的要求,监管机构并没有严格区别这两类资金使用的监管标准。
3.2.2 监管问题存在的原因
(1)监管部门没有对险资运用进行强力的监管。在事件发生过程中,原保监会没有对前海人寿的投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甚至在2016年初明确表示监管机构不认为该举牌行为违背了相关监管制度。直到证监会和董明珠等方面对前海人寿变本加厉的举牌行为提出严正抗议,受制于强大的舆论压力,原保监会终于有所行动,于2016年底暂停了保险公司万能险新业务的审批。
(2)监管体制运行存在滞后问题。保险市场以及资本市场的持续发展演变引发了新的问题,这就使原有的监管规则无法适应当时的市场状况,进而产生漏洞。当监管机构没有及时修改原有政策或推出新的监管政策来跟进最新的市场发展变化,就会导致监管滞后和缺位的问题。在事件发生的过程中,由于原保监会缺乏对市场创新业务监管的经验,使监管方对险资股票投资规则的改进始终处于被动地位,在新状况出现之时没有能力及时制定恰当的监管措施,逐渐失去对整个事件的掌控。
(3)当时的保险监管机构缺乏助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识。在前海人寿举牌万科的时期,金融供给侧改革尚未启动,在2017年之前,原保监会少有提到服务实体经济相关的通知,因此监管机构在此时并没有树立服务实体经济的意识。监管机构出于提振资本市场的需要一度放松险资蓝筹股投资限制,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险资大规模入市对实体经济运行的影响。
4 近年来我国险资股票投资监管的进展
2018年1月26日,原保监会推出《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对我国保险资金运用规则作出了全新规划,对股票投资提出了新的监管规定。结合近年来监管机构推出的一系列监管文件,贯彻“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监管要求,在解决市场乱象与進一步指引保险公司进行长期稳健投资等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
4.1 细化股票投资形式,实现差异化监管
前海人寿举牌万科之后,为了规范类似的行为,原保监会于2017年初推出《进一步加强股票投资监管的通知》,细化了股票投资的形式并分别加以差异化的监管规则。最新出台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同样包含了该项规定。其中,一般股票投资要求公司上季末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00%即可进行,对用于投资的资金来源没有要求;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只有当保险公司的上季末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50%才能进行,并且特别规定重大股票投资的新增投资部分和上市公司收购使用资金应全部来源于自有资金。在限制性措施的规定上三种股票投资方式也有很大区别。其中,一般股票投资仅需事后报告即可,重大股票投资则需要事后备案,上市公司收购更是需要提前得到监管机构的批准才可以进行。
此举的推出较为明显的制止了险资恶性举牌的现象,2017年之后再也没有出现类似前海人寿依靠负债端资金的大量累积来举牌上市公司的现象,保险公司对于举牌的热情也逐渐消退。
4.2 限制股东权利,调整公司治理结构
前文提到,前海人寿成功举牌万科的一大原因是股东权力的过度集中使姚振华一手遮天,暴露了公司管理结构的缺陷。为了解决类似的问题,从2016年开始监管机构陆续推出各项政策,力图限制公司大股东的权力。首先,原保监会将保险公司单独股东的持股上限从51%调整为三分之一;其次,严格制定了保险公司股东的准入要求,特别规定财务类股东持股比例必须低于10%;最后,明确禁止了保险公司股东与公司间的异常关联交易。如此一来,保险公司股东的权利被极大地限制,过去前海人寿那样单一股东一家独大的情况几乎不会再次出现。
最新推出的《资金运用管理办法》更多的调整了保险公司的治理结构。首先,将资产战略配置权限下沉至资产管理部门,管理层只有审议权限;其次,将管理层对公司资产投资计划的执行职能转变为组织职能;再次,明确了公司投资板块的最高责任人为首席投资官;最后,加强了对违规高级管理人员的惩处。综上所述,近年来监管机构通过不断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来推进险资运用的合理化,维护保险公司资金的规范运营。
4.3 提高监管机构的监管权限
最新发布的《资金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增强了监管机构的监管权限。具体来讲,监管机构可以在发现保险公司面临巨大经营风险时,直接对险企资金的运用方式和配置策略进行限制,更细致地划分了监管机构的处罚内容,使处罚更加具有针对性。另外,此次险资运用新规特别与证券业相关法律法规对接,明确要求保险公司使用资金进行证券方面投资时,不仅需要遵守保险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还要符合证券业法律法规的要求。如此,通过提高监管机构的监管权限来切实提高监管能力,进一步预防保险行业系统性风险的产生。
5 我国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的改进建议
5.1 提高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立法层级
尽管最新发布的《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中对险资股票投资做出了细化监管要求,但监管领域最新的针对险资股票投资的法律监管规定仍然是2014年前推出的《股票投资管理办法》,这份文件中的许多内容已经与当下经济发展状况不甚相符。随后监管机构只是陆续推出一系列针对险资股票投资的规范性文件,并没有处于法律规章层面的监管要求出台。这种缺乏针对性的规范性文件过于分散,徒增了监管部门的执法成本,降低了监管效率与准确性。因此,尽快对原有的《股票投资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发布对险资股票投资具有针对性要求的最新法律监管文件是有必要的。
5.2 推进各行业监管主体进一步融合,建立成熟的混业监管模式
险资股票投资不仅与保险行业有关,也与资本市场等关系密切,另外在当前经济大融合的背景下,混业监管是更合理的监管模式。银保监会的成立是我国对大金融行业混业监管摸索的起点。然而,原保监会和原银监会合并并没有带来具体业务监管的合并,两方监管机构的进一步融合仍需要更长时间和多方支持。因此,应该加快跨行业监管部门的相互融合,尽快建立起成熟的混业监管模式,政府也应该提供必要的支持。 5.3 加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要求
长期以来我国监管方在险资运用方面的监管始终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然而偿付能力的严格监管只能控制保险行业内部的风险,对超出行业之外的风险却不能很好的控制。因此要求保险公司更加充分地披露公司投资相关信息,建立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模式对及时发现投资风险、纠正市场乱象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刘倩.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的法律监管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8.
祝杰.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法律规则的审视与优化[J].当代法学,2013(3):88-95.
尤冰宁.我国保险资金入市法律监管的完善[J].政法学刊,2019 (3):40-51.
姜茂生.我国保险资产管理发展现状、问题与对策研究[J].科学决策,2014(10).
李森林.保险资金运用政策的历史变迁[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19(4):38-43.
杨明生.保险资金运用新规的历史跨越[J].保险研究,2011(6):5-12.
胡鹏.险资举牌上市公司法律监管规则的反思与完善[J].商业研究,2017(9).
郭俊芳.我国保险投资证券化的法律监管[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3(10):98-101.
Analysis of Chinese Insurance Stock Investment Supervis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Foresea Life Insurance Holding Vanke
School of Insurance, Central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YU Songshuo
Abstract: Along with the continuous reduction of Vanke stock held by Baoneng Department, the “Competition between Baoneng and Vanke” that began in 2015 and kept a strong presence in Chinese financial market finally came to an end. It exposed the shortcomings of Chinese regulatory agencies in the supervision of insurance company stock investment. In recent years, the supervision system has continued to improve the supervision system for the use of funds of insurance companies. With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Measur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Fund Use of Insurance Companies in 2018, the supervision of the use of insurance funds in China has entered a new period. This article will start from the case of Foresea Life Insurance’s placard of Vanke, discuss the cause of the “farce” and the insufficiency of the supervision system of Chinese insurance fund stock investment exposed thereby, and then this article will analyze the gains in insurance fund stock investment supervision after the incident. At the end, it enumerates several suggestions for perfecting the supervision system of current insurance capital stock investment.
Keywords: insurance funds stock investment; regulatory system; Foresea Life Insurance; Vanke
关键词: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制度;前海;万科
本文索引:于松烁.基于前海人寿举牌万科的视角浅析我国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的监管[J].中国商论,2021(17):-077.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21)09(a)--03
1 我国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法规体系简介
2004年发布的《股票投资办法》首次放开了保险公司资金进入股市的权限要求,拉开了我国险资股票投资的大幕。2009年全国人大制定并于2015年进行修订的《保险法》对我国险资运用的监管作出了法律层面的要求。2014年原保监会在先前《股票投资办法》的基础上更加具体地规定了险资股票投资的比例;2015年,出于提振资本市场的需要,原保监会放开了险资投资蓝筹股的比例要求(中国保监会关于提高保险资金投资蓝筹股票监管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投资单一蓝筹股票的余额占上季度末总资产的监管比例上限由5%调整为10%;投资权益类资产的余额占上季度末总资产比例达到30%的,可进一步增持蓝筹股票,增持后权益类资产余额不高于上季度末总资产的40%。)。之后为应对保险公司疯狂举牌之乱象,原保监会于2017年初取消了除特殊情况外的蓝筹股比例上调,并恢复到了2014年制定的投资比例要求。
2018年1月26日,原保监会推出《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对我国保险资金运用规则做出全新规划,在解决市场乱象与进一步指引保险公司进行长期稳健投资等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至此,我国保险资金股票投资领域中以《保险法》为根本、《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为核心,各相关保险资金股票投资政策相围绕的监管法规系统正式形成。
2 前海人寿举牌万科行为回顾
“宝万之争”于2015年下半年正式拉开序幕,其中“宝”指的是以宝能集团为核心,包含前海人寿等多家以姚振华为实际控制人的公司,“万”则指的是万科集团。
2015年7月13日,前海人寿从A股市场大量买入万科股票,持股比例达到5%。之后宝能系历经5个月的持续增持使持股万科的比例达到22.45%,成为最大股东。2015年12月17日,万科掌门人王石发表了对宝能集团入主万科的不满言论,正式打响万科股权争夺战。次日万科以筹划发行股份为由宣布停牌。随后,恒大和深圳地铁也参与了进来。截至2016年11月29日,以许家印为实际控制人的“恒大系”众公司总计收购万科股权14.07%;2017年1月12日,华润集团作为万科的大股东与深圳地铁达成协议,将拥有的万科股权全部转让。一个月之后,原保监会处罚前海人寿,取消了姚振华在前海人寿的任职资格并规定10年之内不得进入保险业。2017年6月9日,“恒大系”将万科股权转让给深圳地铁,至此深圳地铁持股比例超过宝能系并成为万科集团最大股东,这场收购与反收购的争斗暂告一段落。
3 前海人寿举牌万科时期我国险资运用监管制度的不足
3.1 事件成因
首先,鼓励险资购买蓝筹股的政策为前海人寿提供了监管层面的支持。2015年中期,我国股市经历了罕见的非理性下跌,股市面临相当严重的流动性紧缺问题。出于提振资本市场的目的,原保监会修改了保险资金投资配置结构,发布了《提高投资蓝筹股监管比例》的通知,在一定程度上放开了险资股票投资的限制,支持保险资金进入资本市场,尤其是投资蓝筹股。
其次,万能险的放松管制为公司投资提供了大量資金。万能险费率改革赋予万能险更强的资金吸引力,借助这一强大优势,保险公司能够迅速积累巨额保费收入。2013年,前海人寿规模保费为143.1亿元,到了2015年这一数字跃增至779.3亿元,其中万能险保费收入占到规模保费收入的77.7%。万能险的火热开展为前海人寿举牌万科提供了源源不断的支撑。
最后,保险公司资产体量通常比较庞大,险资的一举一动都会影响到保险行业甚至整个金融市场的运行,因此保险公司保持资金运用的独立决策就显得至关重要。2015年,前海人寿通过股东变更使姚振华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决策权被姚振华一人掌握,公司决策权力的过度集中也为事件的进展提供了便利。
3.2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监管的问题
监管方鼓励险资进入资本市场和宽松的监管强度促进了前海人寿举牌万科的行为,同时,万能险利率监管的放开为公司提供了大量资金,因此监管方面的固有缺陷是造成“闹剧”的重要原因。我国险资运用监管方面出现的问题以及问题存在的原因可以被概括为以下几点:
3.2.1 监管制度的问题
第一,万能险的粗放监管误导保险资金“误入歧途”。当时的监管政策规定保险公司可将80%的万能险保费收入用于股票投资,再加上万能险费率的放开使寿险公司能够迅速积累大量万能险保费,因此前海人寿能够持有大量可用于投资股票市场的资金。然而过度依赖万能险给公司带来的资金成本高企、流动性紧缺等巨大风险隐患,并且前海人寿举牌万科这种不正常的资本运作完全背离了险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初心,甚至严重影响了实体企业的管理运营。
第二,监管方没有及时制止这种非正常举牌动作。前海人寿举牌万科严重影响万科日常经营之后,原保监会并没有立刻出面引导这种不正常的行为,经过一年半的时间才针对此事对前海人寿实施行政处罚,此时该事件已经产生了恶劣的影响。 第三,监管方对保险资金来源的区分缺乏针对性。前海人寿用于万科股票投资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和万能险保费收入,其中万能险保费收入占据绝大部分。这两种不同来源的资金在流动性和安全性上有着不同的要求,监管机构并没有严格区别这两类资金使用的监管标准。
3.2.2 监管问题存在的原因
(1)监管部门没有对险资运用进行强力的监管。在事件发生过程中,原保监会没有对前海人寿的投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甚至在2016年初明确表示监管机构不认为该举牌行为违背了相关监管制度。直到证监会和董明珠等方面对前海人寿变本加厉的举牌行为提出严正抗议,受制于强大的舆论压力,原保监会终于有所行动,于2016年底暂停了保险公司万能险新业务的审批。
(2)监管体制运行存在滞后问题。保险市场以及资本市场的持续发展演变引发了新的问题,这就使原有的监管规则无法适应当时的市场状况,进而产生漏洞。当监管机构没有及时修改原有政策或推出新的监管政策来跟进最新的市场发展变化,就会导致监管滞后和缺位的问题。在事件发生的过程中,由于原保监会缺乏对市场创新业务监管的经验,使监管方对险资股票投资规则的改进始终处于被动地位,在新状况出现之时没有能力及时制定恰当的监管措施,逐渐失去对整个事件的掌控。
(3)当时的保险监管机构缺乏助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识。在前海人寿举牌万科的时期,金融供给侧改革尚未启动,在2017年之前,原保监会少有提到服务实体经济相关的通知,因此监管机构在此时并没有树立服务实体经济的意识。监管机构出于提振资本市场的需要一度放松险资蓝筹股投资限制,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险资大规模入市对实体经济运行的影响。
4 近年来我国险资股票投资监管的进展
2018年1月26日,原保监会推出《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对我国保险资金运用规则作出了全新规划,对股票投资提出了新的监管规定。结合近年来监管机构推出的一系列监管文件,贯彻“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监管要求,在解决市场乱象与進一步指引保险公司进行长期稳健投资等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
4.1 细化股票投资形式,实现差异化监管
前海人寿举牌万科之后,为了规范类似的行为,原保监会于2017年初推出《进一步加强股票投资监管的通知》,细化了股票投资的形式并分别加以差异化的监管规则。最新出台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同样包含了该项规定。其中,一般股票投资要求公司上季末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00%即可进行,对用于投资的资金来源没有要求;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只有当保险公司的上季末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50%才能进行,并且特别规定重大股票投资的新增投资部分和上市公司收购使用资金应全部来源于自有资金。在限制性措施的规定上三种股票投资方式也有很大区别。其中,一般股票投资仅需事后报告即可,重大股票投资则需要事后备案,上市公司收购更是需要提前得到监管机构的批准才可以进行。
此举的推出较为明显的制止了险资恶性举牌的现象,2017年之后再也没有出现类似前海人寿依靠负债端资金的大量累积来举牌上市公司的现象,保险公司对于举牌的热情也逐渐消退。
4.2 限制股东权利,调整公司治理结构
前文提到,前海人寿成功举牌万科的一大原因是股东权力的过度集中使姚振华一手遮天,暴露了公司管理结构的缺陷。为了解决类似的问题,从2016年开始监管机构陆续推出各项政策,力图限制公司大股东的权力。首先,原保监会将保险公司单独股东的持股上限从51%调整为三分之一;其次,严格制定了保险公司股东的准入要求,特别规定财务类股东持股比例必须低于10%;最后,明确禁止了保险公司股东与公司间的异常关联交易。如此一来,保险公司股东的权利被极大地限制,过去前海人寿那样单一股东一家独大的情况几乎不会再次出现。
最新推出的《资金运用管理办法》更多的调整了保险公司的治理结构。首先,将资产战略配置权限下沉至资产管理部门,管理层只有审议权限;其次,将管理层对公司资产投资计划的执行职能转变为组织职能;再次,明确了公司投资板块的最高责任人为首席投资官;最后,加强了对违规高级管理人员的惩处。综上所述,近年来监管机构通过不断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来推进险资运用的合理化,维护保险公司资金的规范运营。
4.3 提高监管机构的监管权限
最新发布的《资金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增强了监管机构的监管权限。具体来讲,监管机构可以在发现保险公司面临巨大经营风险时,直接对险企资金的运用方式和配置策略进行限制,更细致地划分了监管机构的处罚内容,使处罚更加具有针对性。另外,此次险资运用新规特别与证券业相关法律法规对接,明确要求保险公司使用资金进行证券方面投资时,不仅需要遵守保险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还要符合证券业法律法规的要求。如此,通过提高监管机构的监管权限来切实提高监管能力,进一步预防保险行业系统性风险的产生。
5 我国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的改进建议
5.1 提高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立法层级
尽管最新发布的《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中对险资股票投资做出了细化监管要求,但监管领域最新的针对险资股票投资的法律监管规定仍然是2014年前推出的《股票投资管理办法》,这份文件中的许多内容已经与当下经济发展状况不甚相符。随后监管机构只是陆续推出一系列针对险资股票投资的规范性文件,并没有处于法律规章层面的监管要求出台。这种缺乏针对性的规范性文件过于分散,徒增了监管部门的执法成本,降低了监管效率与准确性。因此,尽快对原有的《股票投资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发布对险资股票投资具有针对性要求的最新法律监管文件是有必要的。
5.2 推进各行业监管主体进一步融合,建立成熟的混业监管模式
险资股票投资不仅与保险行业有关,也与资本市场等关系密切,另外在当前经济大融合的背景下,混业监管是更合理的监管模式。银保监会的成立是我国对大金融行业混业监管摸索的起点。然而,原保监会和原银监会合并并没有带来具体业务监管的合并,两方监管机构的进一步融合仍需要更长时间和多方支持。因此,应该加快跨行业监管部门的相互融合,尽快建立起成熟的混业监管模式,政府也应该提供必要的支持。 5.3 加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要求
长期以来我国监管方在险资运用方面的监管始终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然而偿付能力的严格监管只能控制保险行业内部的风险,对超出行业之外的风险却不能很好的控制。因此要求保险公司更加充分地披露公司投资相关信息,建立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模式对及时发现投资风险、纠正市场乱象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刘倩.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的法律监管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8.
祝杰.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法律规则的审视与优化[J].当代法学,2013(3):88-95.
尤冰宁.我国保险资金入市法律监管的完善[J].政法学刊,2019 (3):40-51.
姜茂生.我国保险资产管理发展现状、问题与对策研究[J].科学决策,2014(10).
李森林.保险资金运用政策的历史变迁[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19(4):38-43.
杨明生.保险资金运用新规的历史跨越[J].保险研究,2011(6):5-12.
胡鹏.险资举牌上市公司法律监管规则的反思与完善[J].商业研究,2017(9).
郭俊芳.我国保险投资证券化的法律监管[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3(10):98-101.
Analysis of Chinese Insurance Stock Investment Supervis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Foresea Life Insurance Holding Vanke
School of Insurance, Central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YU Songshuo
Abstract: Along with the continuous reduction of Vanke stock held by Baoneng Department, the “Competition between Baoneng and Vanke” that began in 2015 and kept a strong presence in Chinese financial market finally came to an end. It exposed the shortcomings of Chinese regulatory agencies in the supervision of insurance company stock investment. In recent years, the supervision system has continued to improve the supervision system for the use of funds of insurance companies. With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Measur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Fund Use of Insurance Companies in 2018, the supervision of the use of insurance funds in China has entered a new period. This article will start from the case of Foresea Life Insurance’s placard of Vanke, discuss the cause of the “farce” and the insufficiency of the supervision system of Chinese insurance fund stock investment exposed thereby, and then this article will analyze the gains in insurance fund stock investment supervision after the incident. At the end, it enumerates several suggestions for perfecting the supervision system of current insurance capital stock investment.
Keywords: insurance funds stock investment; regulatory system; Foresea Life Insurance; Vank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