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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的代理制度是当今人们从事日常生活的重要方式,为个人从繁琐的时空限制中摆脱出来,投身于广泛的社会生活提供了有效的前提和途径。但这一制度在婚姻关系中并未得到理想的适用,原因在于夫妻关系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主体关系。民法中对一般民事主体关系的一整套规定是以普遍主久的功利原理为媒介推导出的秩序原则,它将个人设定成一个独立同时了是孤立的个体,把其可能面临的社会关系及内心情感置之于不顾。但夫妻间的契约关系是以特殊主义的道德、伦理、人情为媒介,挟杂着沉重的家庭义务感以及具体的不可回避的矛盾感情与内心考虑。这层关系网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