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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成员拥有申诉权是其针对其他成员贸易措施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起案件的前提条件。迄今仅有两起贸易争端涉及申诉权争议,即“欧共体一。香蕉案Ⅲ”和“韩国奶制品保障措施案”。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申诉权问题上虽然就这两个具体争端作出了正确结论,但在法律解释上对于WTO协议的一些关键条款存在误读,因而并未很好地解决申诉权问题。毫无疑问,一成员利益受到另一成员措施的抵消或损伤,足以使该成员具有提起申诉的资格。而那些竞争利益未受到不利影响的成员可以基于集体性利益即“关贸总协定目的的实现受到妨碍”而拥有申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