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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流意识对诉讼的推崇和对民间调解的轻视,使传统调解机制运行的社会基础趋于瓦解,制约了人民调解在纠纷解决机制中发挥积极作用。人民调解前置制度可以从制度上为当事人解决纠纷提供更多的机会,不仅有助于做大做强人民调解,而且可以使诉讼文化出现某种转变,恢复法院维护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功能,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在我国,实行人民调解前置制度,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