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不安抗辩权制度与预期违约制度在合同法中并存,导致二者适用上的冲突与混乱。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所针对的问题均可在大陆法系现有体系框架内获得救济,为保持已有的、完整的抗辩体系,合同法没有必要引进预期违约制度。建议以司法解释应急需,在适当时机修改合同法,删除预期违约制度,保留并完善不安抗辩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