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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跨越可能性这一因素对是否具有可能性进行分析判断,从而准确的界定是否构成“反向混淆”。总结概括美国司法判例中的经典案例,对构成混淆可能性的最重要因素跨越可能性进行分析,得出判断跨越可能性的判断因素。由于“非诚勿扰”商标在先使用人金阿欢不具有跨越可能性,原被告之间的距离难以跨越,因此该案不具有混淆可能性,从而不构成“反向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