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舆情与司法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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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于欢案的改判使沸沸扬扬的“辱母杀人案”基本落下了帷幕,于欢案量刑的巨大变化与公众舆情的走势密切相关。透过媒体报道,案件引发了社会公众特别是法学家们对一审判决公正性的强烈质疑,舆论纷纷为于欢因护母防卫而获刑鸣不平,汹涌的舆情给二审法院造成了强大的舆论压力。本案是否涉嫌“媒体审判”?公众舆情对司法的运作机理如何?二者良性互动的路径是怎样的?这都是司法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 司法活动 公众舆情 良性互动 司法公正
  基金项目:本文为山东省法学会课题“舆论与司法的良性互动”(项目号:SLS(2017)C46)和山东管理学院思政山东社科规划项目“网络民粹主义对大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认同的影响及干预研究”(项目编号:17CQSJ20)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孙亮、赵强,山东管理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9.173
  于欢辱母杀人案进入公众视野是从一审宣判后。2017年2月17日,山东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随后,通过南方周末、新浪、网易等媒体的、报道,于欢辱母杀人案迅速成为全国热议的话题,各大媒体上相关文章多达数千篇。此案不同于以往案件的显著特点是大量法学权威学者的介入,法学家们纷纷对此案审判发出质疑的声音,法学家的广泛介入,增强了公众舆情对于欢案质疑的分量,对司法审判形成强大的压力,最终,二审法院做出了量刑大幅轻于一审的判决结果。于欢案的改判,引发了我们对公众舆情之于司法审判价值的一系列思考。媒体报道与司法机关在司法案件中的社会角色有何异同?一边倒的公众舆情是否涉嫌“媒体审判”?如何平衡司法独立与舆情监督之间的关系?
  一、司法活动VS公众舆情
  关于公众舆情的概念界定学者们众说纷纭,举其两例。传播学的奠基人物拉斯韦尔提出公众舆论是民主目标实现的手段,并把属于负面的舆论排除在“公众”的范围之外。 我国学者王来华在其所著《舆情研究概论》给舆情下的定义是:舆情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空间内,围绕中介性社会事项的发生、发展和变化,作为主体的民众对作为客体的国家管理者产生和持有的社会政治态度。 结合中国国情和司法实务,本人认为,公众舆情是指社会公众基于朴素的民主、正义等价值观念对具有社会敏感度的议题在价值评判和广泛交流基础上形成的具有强势影响力的群体性、一致性或类聚性意见。
  刑事司法领域,公民将私力救济权让渡国家,却保留了对国家行使公权力的监督权,此乃刑事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之间的本质关系。 在司法中,公众舆情具有推动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一些冤假错案也正是因为公众舆情透过媒体对案件的集中介入和广泛关注才最终得到公正的处理。但是,公众舆情对司法审判也有消极作用。在有些案件中,公众舆情借助媒体的传播效应越界绑架了司法,严重破坏了司法独立,造成所謂的“媒体审判”。如何避免或弱化公众舆情对司法的不良影响是需要我们面对和解决的现实问题。为此,必须认清司法与公众舆情在司法案件中信息获取渠道、价值评判机制方面的异同。
  (一)司法与公众舆情的信息获取的客观性比对
  1.司法机关信息获取
  司法机关相比公众及媒体,在案件信息获取手段和保障信息客观性方面更具优势。公安司法机关是诉讼活动的专门调查机关和刑罚适用机关。在查明案情方面具有充足的专业人员保证,也有先进的技术手段的保障,这为保障查明案件信息的真实性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如为了查明案情的需要,公安司法机关可以采取拘留、逮捕等对人强制措施,可以采取搜查、鉴定、侦查实验等对物强制措施。
  但是,案件本身的特点及司法机关办案主观倾向也会对办案信息的真实性产生不利影响。司法案件中,案情的查明是在侦查、起诉、审判段逐步推进的过程,决定了案件初始调查信息的片面性或不完整性。如果公安司法机关存在不正当、不公正的利益诉求和办案程序违法,如通过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或违法毁灭、伪造证据,更会严重影响案件信息的真实性。
  2.公众及媒体信息获取
  公众舆情条件的局限性决定了其信息获取与处理能力的弱势地位。公众及媒体介入案件的时机、获取信息的手段、途径、信息更新及对案件信息需求的选择性都存在导致舆论基础不真实的可能性。受客观条件的限制,在信息薄弱的基础上形成的价值判断和舆论异议很可能是有失公允的,并可能对正常的侦查活动产生不良干扰。
  新闻媒体的价值追求影响立论信息的真实性。新闻媒介有一条“典型性”原则,这是指公众相对于一般的社会问题,更容易对行政腐败、司法腐败、社会不公等公权力失衡的现象不满,进而引发强烈的舆论地震。媒体对此类行为进行揭露,更容易使其站上道德的制高点,引发社会轰动,并提升本单位的社会知名度、美誉度,获得经济效益。 于欢案中,各种网络媒体的报道主要基于于欢上诉律师和南周记者对被告方有利信息和对被害方不利信息的采集,这种对案情的有意的片面性报道既有违职业道德,也难免会对舆论风向产生不良的误导。
  (二)司法与公众舆情的价值评判机制对比
  司法与公众舆情的对案件的价值评判机制有重合,也有冲突,这从根源上决定了两者的在审判活动中的共鸣或冲撞。
  1.价值重叠
  公众舆情之所以能对司法公正能发挥积极的正面作用,是因为公众舆论的价值理念与司法审判的裁判原则有诸多重合之处。如公开、公正、及时这些司法活动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大众传媒在进行新闻报道时同样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正因为这种价值理念的深层契合,才使得公众舆情能在构建阳光司法、公正司法方面能积极作为。于欢案中,正是因为媒体和公众对一审法院判决不公的密切关怀和强烈质疑,引发了全国人民的关于“正当防卫”讨论,最终促成了案件的改判,于欢的刑罚大大减轻,这充分印证了公众舆情相对于司法审判的积极意义。   2.价值冲突
  公众舆情在价值评价机制方面区别与司法的显著区别是其以伦理道德为主的多元评价体系。一般情况下,不管是媒体还是普通群众对专业性法律并不是太了解,他们对司法不公的质疑大多是从伦理道德的角度去衡量的。但法与道德是两种不同的事物,有句话叫“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所以,道德对人的思想境界的要求是比法律要高的,公众舆情从一个更加宽泛、更高标准的角度对案件进行评判,很容易与司法机关的法律认知产生冲突。如在于欢案中,普通民众对案件的质疑与愤慨主要源自道义上的评判:普遍认为严重的辱母行为不可接受,普遍认为于欢奋起反抗杀人符合道义,非法讨债者罪有应得、死有余辜,但道德性的诉求在法律领域可能是站不住脚的。
  “媒體审判”是常被人们提起的一个概念,是指媒体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作出判断,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定量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 当社会公众在不为法律认可的道德标准上达成广泛的共识时,很容易对司法审判造成不合理的舆论压力,进而形成“媒体审判”。利益诉求也是左右舆论导向的价值评判因素,不良的利益诉求会误导舆情,也把公众对司法的监督引向歧途。如在于欢案中,众多媒体为了增加自身点击率,提高知名度,故意片面或虚假报道,对公众舆情形成错位引导。
  二、 优化公众舆情与司法良性互动的路径
  公众舆情对司法公正可以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也会产生消极影响。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公正是两者的核心契合点,由此延伸出司法公开、司法独立、司法监督、法治发展等一系列完善两者互动的涉及思路。
  (一)媒体报道的时间设定
  时效性强是媒体报道的重要特点,但媒体对案件报道的过早介入可能导致信息片面,并对舆情走势造成误导。媒体的介入应该在公安司法机关对案件做出确定性处理即提请批准逮捕或提请审查起诉时为宜。在案件终身判决前,媒体报道的评论性言论应以是否影响司法独立为标准进行衡量筛选。对案件的报道介入的越早,评论性言论越应谨慎,特别是应避免从法律的角度对案件程序处置和裁判结果做公开的预断,对此应设立司法审查机制。在案件终审判决形成后,媒体大众的对案件的探讨空间则大为扩展,此时的评论性报道立足的事实更加充足广泛,评论性报道也更为真实可靠。
  (二)媒体报道内容的过滤
  媒体案件进行实名报道很容易会对涉案当事人的名誉、声誉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这方面可以借鉴国外做法,很多国家的法律规定,媒体在报道犯罪嫌疑人的时候不许用真实照片,不许用真实姓名,除非这个人是公众人物。此外,出于保护司法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及司法的独立性,涉案工作人员个人信息也应进行必要的限制。媒体报道的案件类型也应根据案件的性质进行必要的绝对限制。如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因为这些案件牵涉不合适为公众知悉的信息,出于保护国家或个人利益的需要。应通过立法的形式,对不适宜向社会公开的案件通过列举的方式给媒体报道提出明确的指引。
  (三)司法对公众舆情的矫正
  公众舆情的信息依据经常出现失真的情况,其中原因可能出于获知案情手段的局限性,也可能出于恶意篡改,司法机关及时出面澄清对扭转舆论的错误走向是很有必要的。在司法实务中,公安司法机关应设置应对公众舆情的部门,重点关注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案件的公众舆情,及时纠正错误的舆情信息,特别是涉及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的专门性法律问题。别有用心的媒体或公众为了获取不正当私利,会采取编造虚假信息的方式干扰司法秩序,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以正视听。应通过信用评价、治安管理、甚至刑事治罪加以限制和纠正,提高违法成本,净化舆情环境。
  (四)公众舆情与司法依据的融通
  法官在没有明确法律指引的情况下审判案件,审判依据就需要从相似法规、法律原则甚至法学原理中寻找。这种场合下,公众舆情就恰当的提供了一种合理性的参照尺度,立法应积极的吸收公众舆情中的合理成分改善法规,使司法活动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公众舆情对司法的积极意义还包括对法律的发展。媒体承载的公众舆情是法律发展进步需要的灵敏反应器,能够及时的反映出立法中存在的缺陷和问题,这正是立法发展的宝贵源泉。司法机关应开放的视野面对公众舆情,汲取人民群众关于法治观念的积极因素,为完善立法提供思路。
  公众舆情对构建公正司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但运作不当又会对司法活动产生不良影响,甚至造成“媒体审判”。这种两面性从根本上源自公众舆情与司法在运作机理、价值评价机制的融合与冲突。构建公众舆情与司法的良性互动,应以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协调两者关系,一方面,舆情监督不能逾越司法独立界限,公众舆情在介入司法的时间、阶段、程度、内容方面应加以适度限制;另一方面,司法要以开放的姿态给舆情监督推进司法公正以足够的空间,以多元和谐的视角审视汲取舆情监督的积极因素,推动司法活动运行。
  注释:
  Harold D.Lasswell.Democracy Through PublicOpinion.George Banta Publishing Company.1941年.第20页.
  王来华.舆情研究概论.天津: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32页.
  刘春园.论舆论监督、媒体审判与刑事司法独立关系.南京师大学报.2016(5).第78-80页.
  徐福山.论媒体监督及司法公正的关系.法制与社会.2016(35).第167-168页.
  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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