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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中的遗产买卖制度包含遗产买卖、射幸买卖、债权买卖、诉权买卖等方面,被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以不同的方式继受.主要有《法国民法典》采用的买卖法为中心继受模式,《奥地利普通民法典》采用的射幸合同继受模式,《德国民法典》采用的继承法继受模式.我国在清末继受德国民法时,斩掉了其中的遗产买卖内容,导致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的学界皆对该制度无知,幸好《澳门民法典》对此有规定.就中国大陆而言,不知遗产买卖制度的不利结果是否认权利是买卖合同的客体、不承认浮动客体的买卖、虽承认具体的射幸合同却不抽象承认射幸买卖制度、分不清诉权买卖与强制执行请求权买卖的界限等.通过研究罗马法中的遗产买卖制度及其在现代各国的流变,可在我国民法中确立遗产买卖、射幸买卖、债权买卖、诉权买卖等制度,并改善对我国买卖合同客体的解释,厘清诉权买卖与强制执行请求权买卖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