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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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基于对国家赔偿法违法归责原则的理性分析,指出其不足,并尝试构建以违法归责原则为主,过错归责原则、无过错归责原则、结果归责原则以及过错加风险归责原则为辅的规则体系,力求最大限度地寻求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关键词】国家赔偿;归责原则;违法归责原则;侵权行为;规则体系
  【中图分类号】D922.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4128(2011)02-0250-01
  
  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国家赔偿责任的依据和标准,在国家赔偿制度中处于核心的地位。国家赔偿归责原则为从法律价值上判断国家应否承担法律责任提供了最根本的依据和标准。
  1 现行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
  2010年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与旧法第2条相比较,将“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修改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即删掉了“违法”的限制。可以认为,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在归责原则的确立上改变了旧法以违法原则为单一的归责原则模式。但对于新法确定的归责原则是什么,总则里并没有明确宣示。结合新法规定的行政赔偿范围与刑事赔偿范围,新法确定的归责原则仍然是“违法归责原则”。
  所谓违法归责原则是指国家对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新法的规定,违法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行政赔偿领域和部分司法赔偿领域。违法责任原则通过十余年的司法实践的运作和检验,其设计上的缺陷已渐露倪端,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越来越多的观点认为,违法责任原则已不能适应现实需要。
  2 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不足
  随着国家赔偿司法实践的发展,其弊端也日益突显出来,司法实践证明将违法归责原则作为整个国家赔偿制度的总归责原则存在着诸多的缺陷。
  2.1 违法归责原则在价值层面上存在片面性: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一条的规定:“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国家赔偿本身应当是一种基于侵权行为而由国家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从其价值层面上来说,违法归责原则侧重于对国家机关行为是否违法进行评价,而不是以公民、法人是否受到损失及这种损失是否应当由国家承担作为出发点,这本身即违背了国家赔偿制度设立的最终价值目标。
  笔者以为,贯彻国家赔偿立法宗旨的根本出发点,应当是对受害人所受损失的负担或者弥补,而不是对造成该损失之行为的原因进行评价。
  2.2 违法归责原则与其他归责原则存在交叉和冲突:众所周知,国家赔偿的内容涵盖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司法赔偿等方面。违法归责原则在整个国家赔偿归责标准体系中占有核心和主导地位,在国家赔偿的各个领域都必须坚持这一原则。
  然而,实际上国家赔偿法的违法归责原则基本上是根据行政赔偿的需要而制定的,同刑事赔偿的基本原则相矛盾,前者强调的是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过错,违法是赔偿的前提;而后者则从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体现出,即并不是违法归责原则,而更多的是结果责任原则。此外,国家赔偿的违法原则也不能统帅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逻辑推理,以违法归责原则作为国家赔偿的总归责原则在适用范围上也有着明显缺陷。
  2.3 违法责任原则存在着局限性:传统民事侵权理论之基石是主观过错责任原则,而在现代民事侵权法中则存在着多种归责原则,如有以行为过错为依据的过错归责原则、以损害结果为依据的结果归责原则、以公平考虑为依据的公平归责原则、以行为的高度危险性为依据的危险归责原则以及以行为违法性为依据的违法归责原则等。
  纵观世界各国之国家赔偿制度,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国家赔偿的范围在逐步扩大,国家赔偿之归责原则也呈现多样化的发展趋势。国家赔偿的范围主要有:行政赔偿、司法赔偿、立法赔偿、军事赔偿、公共设施致人损害赔偿、国家补偿等。由这些行为所引起的国家赔偿,都不仅仅是一个违法归责原则所能概括的。
  3 国家赔偿归责原则体系之完善
  我国国家赔偿法规范的内容是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司法赔偿包括刑事赔偿和非刑事的司法赔偿。应当把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归责原则分开制定,确立以违法责任原则为主,无过错责任(危险责任和公平责任)、结果归责原则为补充的国家赔偿归责原则体系。
  3.1 行政赔偿中的归责原则:行政赔偿中的违法归责原则,首先,应明确“违法”中“法”的内涵与外延,这里的“法”应作广义的解释,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既包括行政法律、法规,也包括与行政有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种广泛性文件和法的基本原则、法的精神。因此,违法归责原则中的违法形式,不仅仅理解为行政诉讼法第54条所规定的违法形式和种类,还应当包括违反法律规范的具体、明确规定,以及违反法律 规范的原则、精神和目的等实质性违法。
  无过错归责原则正是从保护弱者的角度出发,体现了人性的关怀,以达到社会整体利益的均衡。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我国行政赔偿中的适用,可借鉴法国行政法理论,分解为危险原则和公平原则。
  在国家赔偿法中,公平原则是指行政主体的合法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时,基于公平和公共负担原则,由行政主体给予相对人一定补偿的一种归责原则。公平原则旨在平衡国家与个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并在两者之间合理分配损失,以图恢复被破坏的经济利益的平衡。
  3.2 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刑事赔偿中的违法责任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因违法行使刑事强制措施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既包括侵犯人身权的刑事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也包括侵犯财产权的刑事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等。违法责任原则适用于刑事强制措施致损的国家赔偿,这里的 “违法”也应作广义的解释,即违反刑事诉讼法或有关刑事强制措施的法律规范。因此,国家赔偿的范围,则不应局限于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的形式,应适用于所有刑事强制措施。
  结果归责原则是按照侵害结果来决定责任的承担,而不考虑加害人的主观过错的责任原则。因此,结果归责原则主要适用于法院的判决行为,即包括错判行为,也包括无罪判决。
  3.3 非刑事的司法赔偿的归责原则:非刑事的司法赔偿指的是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司法职权实施除刑事司法行为以外的其他司法行为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予以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国家应予赔偿。由于上述司法行为均以违法为其责任构成要件,因此,非刑事的司法赔偿的归责原则,适用于违法责任原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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