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2011年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试点州市依托《农户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平台,运用农户信用评分结果,扩大贷款规模,为支持“三农”经济发展做了大量工作。然而,三年的试点工作中存在农户信用信息真实性有待提高;信用信息系统平台亟待完善;农户信用评级不被金融机构普遍认可;信息更新难度较大;配套政策难以落实到位等问题,这些问题既有层面上的问题,也有体制机制上深层次的问题,导致试点工作难于推进,试点效果难于显现。
【关键词】农体建设困局 思考
从目前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看,除以上问题外,我们还得重点思考几个问题。首先,要了解当前农村现状是什么?农户手里有什么?需求是什么?其次,要弄清金融机构在想什么?第三,农村金融市场缺什么?第四,人民银行围绕职能定位能做什么?如何做?第五,要把握当前国家“三农”政策是什么?如何借助政策的“东风”,推动工作的开展?只有弄清了这五个问题,才能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制定相应政策措施,从而,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满足“三农”实际需求,有效支持农民增收和农业增效。
一、提出问题
(一)农户真正的金融需求是什么?农户手里有什么
一方面,农户需求有了“量”的变化。随着新农村和城镇化建设的推进,农业税的取消、农村养老、医疗、各项直补政策的到位,当前,农户已由原来的医疗、教育、季节性、临时性小额贷款逐步轉向较大额度、较长期限的信贷需求方向发展。
另一方面,农户需要将拥有资源作为抵押担保资产,获取信贷资金支持。目前,农户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民营企业因为“找不到担保人”和“没有合适的抵押物”而得不到贷款支持的占60%以上。就广大农村来说,农户手中拥有的资源主要有耕地、林地、住房、宅基地、承包经营权等;拥有的收入主要包括种植业、养殖业、经商、打工等收入。然而,由于《物权法》规定,耕地、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能抵押,因而,农户手中拥有的耕地、宅基地、林地、承包经营权等或者不能作为抵质押物满足融资需求,或者取得贷款金额尚未到评估额度的一半(比如:林权抵押贷款),压抑了农户信贷资金需求,阻碍了农村经济发展。
(二)金融机构想什么
一是基于追求利润的考虑。鉴于农户贷款额度小、笔数多、覆盖面广、运营成本高等因素,金融机构极不情愿加大对农村市场的信贷投入,城市金融流动性泛滥和农村金融的有效投入不足之间的矛盾长期存在,使农村资金缺乏有效的疏导和回流机制。二是基于风险防范的考虑。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农户拥有、银行也需要的担保抵押物受到限制,除小额信用贷款外,银行无法追加农户较大额度的贷款。三是基于信贷规模的不足的考虑。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信用社)面对广阔的农村市场,在地方政府产业发展的干预、追求利润和风险防范、信贷规模控制的多重压力下,不得不将有限的资金分散经营,极大削弱了“农村金融主力军”的支农作用。
(三)农村金融市场缺什么
一是缺乏公共服务基础。目前,县以下(含县级)一方面缺乏农村信用评级和担保机构,农户贷款基本都是由贷款行根据需要临时予以评价。另一方面,资产评估机构规范性和合规性有待查验。县级(含)以下发生资产评估业务时,通常做法是房产类由房管所出具“它项权利”登记证明,土地类由国土资源局下的公司出具“它项权利”登记,林权由林业部门登记评估,或者请州市相关评估机构给予评估。这些机构和评估人员是否具有法定评估资质,出具的评估报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应都不得而知。如果没有中介机构予以评级或评估,出具“它项权利”,即便允许农户用手中拥有的资源作为融资担保抵押的突破口,也仍然只能“望钱止渴”。因此,疏通这个制约融资道路上的障碍,已成为农户实现融资的当务之急。二是缺乏充满活力的农村金融竞争基础。当前,农行、村镇银行“进城”,邮储银行业务拓展“畏缩不前”,农村信用社一家独大的现状仍普遍存在,造成了对农户金融需求的“感应迟钝”。
(四)人民银行围绕职能定位能做什么?如何做
为了规范征信活动,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3月15日颁布实施的《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又称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推进本地区、本行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征信市场,推动征信业发展。”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深化农村改革,提出重大理论和政策突破的大背景下,围绕这个职能定位,人民银行应围绕职能定位,联合政府有关部门、金融机构联手共同疏通融资渠道,探索解决农村信用评级、评估和担保等制约农户融资的“瓶颈”问题。
(五)国家涉农政策方向是什么
创新实践,推进工作,当符合国家大政方针,紧随政策取向,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深化农村改革方面提出了重大理论和政策突破:“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允许通过试点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根据这些政策,今后,农户拥有的资源可以进入市场,制约农村经济金融发展的瓶颈问题必将被打破,那么,金融如何创新信贷产品,加大对“三农”的投入,也必将掀起探索实践的新高潮。
二、解决思路
在了解以上存在问题的基础上,理清思路,转变观念,不围绕“农户信用信息系统”打转,不盯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一点上,而是从农户实际需求出发,积极探索疏通方式,推动农体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一)依托现有平台,解决农户信用信息不对称问题
一是既然《农户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与各金融机构的信贷系统、个人征信系统交叉重复,既增大业务人员工作量,又不为金融机构接受,何不转换思路,借助三中全会“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和“推进城镇化建设”的东风(因为城镇化建设和全社会征信体系的推进,非农户数量的增加,个人征信机构的成立,将会使“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个人各类信息逐步完善和共享),淡化《农户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今后,金融机构根据央行的征信系统或个人征信机构的信用报告,完全可以对债务人对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进行监控,足以解决农户信用信息不对称问题,大大减小各类贷款带来的风险,没有必要重复投入,各自为阵建立第三个查询系统平台。
(二)疏通融资渠道,解决人行“如何做”和农村金融市场“缺什么”的问题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已就农户手中拥有的资源开具了“出生证”,允许进入市场流转、抵押、担保、转让,为农户增收和解决融资需求提供了政策理论基础。那么,如何有效发挥职能,促使农民手中的资源能够转化为金融部门认可的、可流转的信用手段,从而疏通融资渠道,摆脱农户融资困局,正是我们所要做的当务工作。
1.充分利用国家出台“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扶持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经营;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共同发展。”的政策契机,人民銀行应联合农业厅、新农办、林业厅、国土资源局、工商局、住建局、金融机构开展专业合作社信用建设试点,推动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和信用促进会,开展征信、评信、授信、用信各项工作。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搭建计算机自动评级系统平台,定期召开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体系建设通报会,通报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对获得信用A级以上合作社发放《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等级证书》,根据信用评级对专业合作社给予不等的贷款授信,并建立有效期,实行动态管理,有效解决农户融资难题。
2.推动成立由政府出资、个私独资或股份制的县域评估、融资担保和信用评级机构。按照“自愿参与、金融机构推荐”的原则,推荐融资性担保、评估公司或评级机构参加试点。探索推进承包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住房财产权等的抵押、担保、转让,解决农户评级评估难题所在,促进银保共享评估和评级结果,疏通农户与金融机构融资对接渠道,有效消除融资障碍。
3.鼓励县域引进、设立个人(企业)征信机构,消除农户信用信息不对称、信息采集难的问题。
4.大力推进非银行信息采集工作。加强与财政、保险公司、卫生局、人社局、工商、税务、法院等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共同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将农户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出现的各类不良信息及时采集到农户信用信息数据库,对出现严重违约的农户制定出相应的制裁措施。
5.加大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村镇银行、信用评级等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推进力度,解决机构信息查询难的问题,切实防范信贷风险,保障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使用的安全合规。
6.强化各级人民银行监管职责,从人员配备、指标体系、作业流程、报告质量、收费标准及时间、跟踪档案管理和信息报送等方面对征信、担保、评估(级)机构进行规范,让评级质量(评估结果)落实到每一笔业务的每一个环节。完善征信机构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对担保、评级和评估机构进行综合评价,推荐网上公布“三类”机构外评结果,作为年度动态调整资质的重要参考。
7.解决信贷规模紧张的问题。探索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农户贷款规模进行切块管理,在信贷规模盘子内,专项拿出一块资金用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让农户评价授信后可凭借信用证获得贷款,满足“三农”信贷资金需求。建立切块资金跟踪问效制度,设立台账,防止资金挪作他用,适时反馈农体建设工作成效。尝试将支农再贷款不纳入贷款规模控制,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建立跟踪问效机制,突出政策效应。
(三)把握银行需求,加快完善农村金融基础服务功能
一是支持金融机构在新农村建设中合理布局,扩大业务范围和业务领域,引导其将一定比例的资金投放到当地,增强支农服务功能。二是积极引导邮储机构开办小额抵质押贷款业务,参与农村市场竞争,搞活农村市场。三是鼓励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社区银行,用市场原则促进各类金融机构之间的功能交叉和适度竞争,在竞争中形成风险定价机制。同时,通过有效竞争,进一步降低利率水平,增加农村金融产品供给,使农民享受到改革的成果。四建立健全风险补偿机制。由政府出资建立风险保障基金,对5万元以下的林权抵押贷款和低保户、低收入农户贷款执行基准利率,地方财政按基准利率的一定比例给予贴息,保证涉农金融机构能够顺利实行优惠的信贷政策。完善支农贷款风险补偿专项储备基金。每年按一定比例提取拨付,用于对农村金融机构支农贷款进行财政补贴,并对非人为因素造成的贷款损失实行全额核销,刺激农村金融机构加大支农贷款的投放力度,逐步帮助农村金融走出经营困境。
【关键词】农体建设困局 思考
从目前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看,除以上问题外,我们还得重点思考几个问题。首先,要了解当前农村现状是什么?农户手里有什么?需求是什么?其次,要弄清金融机构在想什么?第三,农村金融市场缺什么?第四,人民银行围绕职能定位能做什么?如何做?第五,要把握当前国家“三农”政策是什么?如何借助政策的“东风”,推动工作的开展?只有弄清了这五个问题,才能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制定相应政策措施,从而,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满足“三农”实际需求,有效支持农民增收和农业增效。
一、提出问题
(一)农户真正的金融需求是什么?农户手里有什么
一方面,农户需求有了“量”的变化。随着新农村和城镇化建设的推进,农业税的取消、农村养老、医疗、各项直补政策的到位,当前,农户已由原来的医疗、教育、季节性、临时性小额贷款逐步轉向较大额度、较长期限的信贷需求方向发展。
另一方面,农户需要将拥有资源作为抵押担保资产,获取信贷资金支持。目前,农户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民营企业因为“找不到担保人”和“没有合适的抵押物”而得不到贷款支持的占60%以上。就广大农村来说,农户手中拥有的资源主要有耕地、林地、住房、宅基地、承包经营权等;拥有的收入主要包括种植业、养殖业、经商、打工等收入。然而,由于《物权法》规定,耕地、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能抵押,因而,农户手中拥有的耕地、宅基地、林地、承包经营权等或者不能作为抵质押物满足融资需求,或者取得贷款金额尚未到评估额度的一半(比如:林权抵押贷款),压抑了农户信贷资金需求,阻碍了农村经济发展。
(二)金融机构想什么
一是基于追求利润的考虑。鉴于农户贷款额度小、笔数多、覆盖面广、运营成本高等因素,金融机构极不情愿加大对农村市场的信贷投入,城市金融流动性泛滥和农村金融的有效投入不足之间的矛盾长期存在,使农村资金缺乏有效的疏导和回流机制。二是基于风险防范的考虑。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农户拥有、银行也需要的担保抵押物受到限制,除小额信用贷款外,银行无法追加农户较大额度的贷款。三是基于信贷规模的不足的考虑。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信用社)面对广阔的农村市场,在地方政府产业发展的干预、追求利润和风险防范、信贷规模控制的多重压力下,不得不将有限的资金分散经营,极大削弱了“农村金融主力军”的支农作用。
(三)农村金融市场缺什么
一是缺乏公共服务基础。目前,县以下(含县级)一方面缺乏农村信用评级和担保机构,农户贷款基本都是由贷款行根据需要临时予以评价。另一方面,资产评估机构规范性和合规性有待查验。县级(含)以下发生资产评估业务时,通常做法是房产类由房管所出具“它项权利”登记证明,土地类由国土资源局下的公司出具“它项权利”登记,林权由林业部门登记评估,或者请州市相关评估机构给予评估。这些机构和评估人员是否具有法定评估资质,出具的评估报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应都不得而知。如果没有中介机构予以评级或评估,出具“它项权利”,即便允许农户用手中拥有的资源作为融资担保抵押的突破口,也仍然只能“望钱止渴”。因此,疏通这个制约融资道路上的障碍,已成为农户实现融资的当务之急。二是缺乏充满活力的农村金融竞争基础。当前,农行、村镇银行“进城”,邮储银行业务拓展“畏缩不前”,农村信用社一家独大的现状仍普遍存在,造成了对农户金融需求的“感应迟钝”。
(四)人民银行围绕职能定位能做什么?如何做
为了规范征信活动,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3月15日颁布实施的《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又称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推进本地区、本行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征信市场,推动征信业发展。”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深化农村改革,提出重大理论和政策突破的大背景下,围绕这个职能定位,人民银行应围绕职能定位,联合政府有关部门、金融机构联手共同疏通融资渠道,探索解决农村信用评级、评估和担保等制约农户融资的“瓶颈”问题。
(五)国家涉农政策方向是什么
创新实践,推进工作,当符合国家大政方针,紧随政策取向,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深化农村改革方面提出了重大理论和政策突破:“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允许通过试点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根据这些政策,今后,农户拥有的资源可以进入市场,制约农村经济金融发展的瓶颈问题必将被打破,那么,金融如何创新信贷产品,加大对“三农”的投入,也必将掀起探索实践的新高潮。
二、解决思路
在了解以上存在问题的基础上,理清思路,转变观念,不围绕“农户信用信息系统”打转,不盯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一点上,而是从农户实际需求出发,积极探索疏通方式,推动农体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一)依托现有平台,解决农户信用信息不对称问题
一是既然《农户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与各金融机构的信贷系统、个人征信系统交叉重复,既增大业务人员工作量,又不为金融机构接受,何不转换思路,借助三中全会“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和“推进城镇化建设”的东风(因为城镇化建设和全社会征信体系的推进,非农户数量的增加,个人征信机构的成立,将会使“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个人各类信息逐步完善和共享),淡化《农户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今后,金融机构根据央行的征信系统或个人征信机构的信用报告,完全可以对债务人对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进行监控,足以解决农户信用信息不对称问题,大大减小各类贷款带来的风险,没有必要重复投入,各自为阵建立第三个查询系统平台。
(二)疏通融资渠道,解决人行“如何做”和农村金融市场“缺什么”的问题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已就农户手中拥有的资源开具了“出生证”,允许进入市场流转、抵押、担保、转让,为农户增收和解决融资需求提供了政策理论基础。那么,如何有效发挥职能,促使农民手中的资源能够转化为金融部门认可的、可流转的信用手段,从而疏通融资渠道,摆脱农户融资困局,正是我们所要做的当务工作。
1.充分利用国家出台“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扶持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经营;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共同发展。”的政策契机,人民銀行应联合农业厅、新农办、林业厅、国土资源局、工商局、住建局、金融机构开展专业合作社信用建设试点,推动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和信用促进会,开展征信、评信、授信、用信各项工作。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搭建计算机自动评级系统平台,定期召开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体系建设通报会,通报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对获得信用A级以上合作社发放《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等级证书》,根据信用评级对专业合作社给予不等的贷款授信,并建立有效期,实行动态管理,有效解决农户融资难题。
2.推动成立由政府出资、个私独资或股份制的县域评估、融资担保和信用评级机构。按照“自愿参与、金融机构推荐”的原则,推荐融资性担保、评估公司或评级机构参加试点。探索推进承包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住房财产权等的抵押、担保、转让,解决农户评级评估难题所在,促进银保共享评估和评级结果,疏通农户与金融机构融资对接渠道,有效消除融资障碍。
3.鼓励县域引进、设立个人(企业)征信机构,消除农户信用信息不对称、信息采集难的问题。
4.大力推进非银行信息采集工作。加强与财政、保险公司、卫生局、人社局、工商、税务、法院等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共同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将农户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出现的各类不良信息及时采集到农户信用信息数据库,对出现严重违约的农户制定出相应的制裁措施。
5.加大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村镇银行、信用评级等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推进力度,解决机构信息查询难的问题,切实防范信贷风险,保障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使用的安全合规。
6.强化各级人民银行监管职责,从人员配备、指标体系、作业流程、报告质量、收费标准及时间、跟踪档案管理和信息报送等方面对征信、担保、评估(级)机构进行规范,让评级质量(评估结果)落实到每一笔业务的每一个环节。完善征信机构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对担保、评级和评估机构进行综合评价,推荐网上公布“三类”机构外评结果,作为年度动态调整资质的重要参考。
7.解决信贷规模紧张的问题。探索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农户贷款规模进行切块管理,在信贷规模盘子内,专项拿出一块资金用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让农户评价授信后可凭借信用证获得贷款,满足“三农”信贷资金需求。建立切块资金跟踪问效制度,设立台账,防止资金挪作他用,适时反馈农体建设工作成效。尝试将支农再贷款不纳入贷款规模控制,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建立跟踪问效机制,突出政策效应。
(三)把握银行需求,加快完善农村金融基础服务功能
一是支持金融机构在新农村建设中合理布局,扩大业务范围和业务领域,引导其将一定比例的资金投放到当地,增强支农服务功能。二是积极引导邮储机构开办小额抵质押贷款业务,参与农村市场竞争,搞活农村市场。三是鼓励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社区银行,用市场原则促进各类金融机构之间的功能交叉和适度竞争,在竞争中形成风险定价机制。同时,通过有效竞争,进一步降低利率水平,增加农村金融产品供给,使农民享受到改革的成果。四建立健全风险补偿机制。由政府出资建立风险保障基金,对5万元以下的林权抵押贷款和低保户、低收入农户贷款执行基准利率,地方财政按基准利率的一定比例给予贴息,保证涉农金融机构能够顺利实行优惠的信贷政策。完善支农贷款风险补偿专项储备基金。每年按一定比例提取拨付,用于对农村金融机构支农贷款进行财政补贴,并对非人为因素造成的贷款损失实行全额核销,刺激农村金融机构加大支农贷款的投放力度,逐步帮助农村金融走出经营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