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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国法学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不足已经成为一项事实。从中国法学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的现实情况看,其创新能力不足是各种主客观原因的集中表现,既有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内的原因,也有教育外的因素阻却法学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我国教育主管部门、培养主体以及培养对象均需对这些阻却性因素给予足够的重视,以变革研究生管理机制、设置研究生淘汰机制、学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办学等作为突破口,培养法学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