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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农业部第43号令《拖拉机登记规定》及江西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变型拖拉机管理的通知》(赣农机监字(2014)6号)文件之规定:对连续2年以上(含2年)未按规定参加定期检验的变型机,农机部门要及时注销牌证,并向社会发布注销公告。现以下拖拉机(变型机)连续2年以上(含2年)未按规定参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特依法公告拖拉机(变型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自公告之日起注销。如有异议,可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注册登记的农机监理机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