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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在司法公正中起着相当重的作用,所以建立法官主体办案责任的制度,推进司法公正就尤为重要和迫切。主审法官责任制改变了以往“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模式,是当前进行司法改革,建立法官主体办案责任制的重要举措。
【关键词】:主审法官;司法公正;责任
一、主审法官责任制概述
法院的核心职能是处理各类案件,做出公平公正的裁判,当前我国法院系统中,行政权过多的干预司法裁判权,影响力审判权的行使,导致审判权责分离。主审法官责任制就是改变这种权责分离的现状,真正做到“谁办案,谁负责”。
首先,主审法官责任制的主体是“主审法官”。主审法官是在诉讼活动中拥有独立审判权、独立组织庭审、独立签发裁判文书,并切独立对案件的质量承担责任承担的法官。此时的主审法官不同于普通法官,他具备了其他普通法官所不具备的资格。相应地要求主审必法官须具备较高素质——主审法官是是法官队伍中的精英,相较于普通法官在办案能力、质量、效率、道德品质等方面应当让人信服。
其次,主审法官责任制的责任性质是法定责任。这种法定责任是主审法官由于主观过错违反法定或纪律性文件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并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时,应该承受的惩罚。主审法官责任制中的责任即主审法官需要对其承办的案件因个人故意违法违纪行为而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的责任。
最后,主审法官责任制是权力与责任统一的制度。要追究主审法官的审判责任,应以其享有并独立行使司法审判权为前提。首先法官拥有司法权,意味着法官可以介入当事各方的纠纷和矛盾,并在充分了解案情和证据的基础上依法律做出裁判。其次法官独立行使司法权才能保证司法程序的正常运转,司法独立归根到底也就是法官独立办案的权利,所以只有法官办案独立才能审判独立,最终才能保证司法公正。
二、主审法官责任制的价值
首先,主审法官责任制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而审判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最具体形式,法官正是通过行使司法权推进审判的进展进而实现司法公正。主审法官责任制要求主审法官对自己办的案件负责,在这种要求下,主审法官必定会认真对待案件,查清案件事实,正确的适用实体法律,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案。
其次,主审法官责任制有助于实现司法监督。权力不受监督容易走向独裁,主审法官的独立办案权主审的同样需要监督。法官责任制保障主审法官独立行使司法审判权,但同时要求主审法官承担司法责任。通过选任主审法官审理案件,突出案件审理法官的主体地位,明确责任追究机制,将对主审法官审理案件形成无形的监督力量。
再次,主审法官责任制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主审法官责任制推行,将司法责任具体到人,责任主体的明确使法官不敢为了蝇头小利而冒险,减小了司法腐败。并且没有行政权的干扰,法官可以听从自己内心的公正而审判案件,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放在重要位置,保证司法活动过程的正当性。最后,主审法官专注审判案件本身,审判质量和效率都会得到保证和提升,司法公正得以保证。这样以来,社会对法院的评价将会得到提升,对法官充满信任,司法公信力必然提升。
最后,主审法官责任制有助于提高法官的司法素质。主审法官责任制度实行则会在一定程度上给法官施加压力,法官责任意识增强,在压力的影响下会努力提升自己的审判水平。而且,责任意识的增强有助于法官职业道德素养的培养,认清自身背负的司法责任,对自身角色有鲜明定位,便敢于对自身办理案件的果断处理。
三、 主审法官责任制度设计
(一)坚持专业和经验并重、程序公开透明的选拔制度
司法审判是依据证据认定事实,进而依据法律分配权利义务的专门活动,审判的独特性,要求法官具备良好的法学功底,严格的逻辑推理能力以及丰富的生活常识。基于对主审法官经验的要求,主审法官责任制中的主审法官最少应该具有5年以上审判经验。并且设计好补充制度,使年轻的法官有机会得到认可和肯定,提高他们的工作热情,从而得到晋升。在选任上必须坚持公开透明的程序,对全院符合条件报名的法官公开选拔,参考竞争上岗的做法,通过法官个人展现自己的审判业绩,对其业务能力做出综合评判。
(二)建立主审法官的身份和薪酬保障制度
首先,法院不同于行政单位,在对法官的管理上应当将法官与一般公务员区别开来,构建科学的法官晋级制度。保证法官的独立审判权,建议采取定期晋升制度,提高法官工作积极性,同时鼓励法官队伍的梯度成长。其次,配合主审法官责任制的施行,法院应建立各个团队模式,每个团队配一个主审法官、一名法官助理和一名书记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负责处理司法行政事务,主审法官负责审理案件,团队成员相互协作,保证办案的质量和效率。主审法官责任制施行后,主审法官责任比之前加大,但是薪水如果没有随之调整,就会造成责任与待遇的不匹配。所以有必要对主审法官的薪酬进行调整,提高主审法官的薪酬待遇。
(三)建立科学的主审法官考核制度
主审法官不应当是终身制的,应当对主审法官定期考核,对于考核不合格的主审法官进行淘汰,以保证主审法官不会对业务松懈。考核也应当重视整个团队作用的发挥,只考核主审法官个人的工作,将审判的成果只归于主审法官一人,会损害法官助理和审判辅助人员的积极性。考核的内容以主审法官实际办案效果为准,主要集中在案件质量和审理案件的效率上,不只是以上诉率、发回重审率为参考。
(四)明确主审法官的权力范围
对于简单案件和案情明确、证据充足的普通案件应该由主审法官审理,疑难案件或特别疑难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或者提交审委会讨论。主审法官独任审判简单案件,可以独立签发裁判文书并要对审判案件终身负责。对于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主审法官和其他合议庭成员集体对案件承担责任。审判委员会审理的案件应当全体成员的意见均记录在案,各自对案件责任负责。
(五)明确主审法官责任追究标准
为了维护主审法官的独立性,维护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我们可以追究法官责任的情形只能在于违法性行为以及明显不当的违纪行为,因这种行为而产生了不当结果我们可以追究,反之正当行为产生的结果我们不能追究主审法官责任。追究的情形需要在客觀上法官有不当行为,主观上存有故意或明显过失,因为我们需要的是灵活的法官而不是法律的自动贩卖机。
(六)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
审委会讨论案件过多一方面会造成对主审法官办案权的干涉,淡化主审法官的责任意识,一方面造成审委会的压力,使审委会讨论的质量下降,所以审委员会必须对案件讨论范围出台细则性规定以明确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在组成上,审委会的委员虽然是办案经验丰富的人员,但是术业有专攻,委员也不能对每类案子都精通。所以为了使审委会讨论的结果更加的符合法律,可以在审委会内部成立各个方向的团队,由每个团队讨论本团队方向的案件,这样可以使讨论的结果质量更高。提交审委会讨论的都是主审法官拿不定主意的疑难案件,审委会讨论绝对进行一个流程,而是希望听取审委会的意见,得到实质性的建议。所以审委会的成员在讨论案件前一定要充分的查阅卷宗了解案情。讨论时,各委员的地位平等,都有发表意见的权利和自由。
参考文献:
[1]石东洋,刘新秀:《论主审法官责任制的实现机制建构》,《实事求是》2014(5)
[2]叶青:《主审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羁绊与出路》,《政治与法律》2015(1)
[3]王晨:《司法公正的内涵及其实现路径选择》,载于《中国法学》2013(3)
【关键词】:主审法官;司法公正;责任
一、主审法官责任制概述
法院的核心职能是处理各类案件,做出公平公正的裁判,当前我国法院系统中,行政权过多的干预司法裁判权,影响力审判权的行使,导致审判权责分离。主审法官责任制就是改变这种权责分离的现状,真正做到“谁办案,谁负责”。
首先,主审法官责任制的主体是“主审法官”。主审法官是在诉讼活动中拥有独立审判权、独立组织庭审、独立签发裁判文书,并切独立对案件的质量承担责任承担的法官。此时的主审法官不同于普通法官,他具备了其他普通法官所不具备的资格。相应地要求主审必法官须具备较高素质——主审法官是是法官队伍中的精英,相较于普通法官在办案能力、质量、效率、道德品质等方面应当让人信服。
其次,主审法官责任制的责任性质是法定责任。这种法定责任是主审法官由于主观过错违反法定或纪律性文件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并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时,应该承受的惩罚。主审法官责任制中的责任即主审法官需要对其承办的案件因个人故意违法违纪行为而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的责任。
最后,主审法官责任制是权力与责任统一的制度。要追究主审法官的审判责任,应以其享有并独立行使司法审判权为前提。首先法官拥有司法权,意味着法官可以介入当事各方的纠纷和矛盾,并在充分了解案情和证据的基础上依法律做出裁判。其次法官独立行使司法权才能保证司法程序的正常运转,司法独立归根到底也就是法官独立办案的权利,所以只有法官办案独立才能审判独立,最终才能保证司法公正。
二、主审法官责任制的价值
首先,主审法官责任制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而审判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最具体形式,法官正是通过行使司法权推进审判的进展进而实现司法公正。主审法官责任制要求主审法官对自己办的案件负责,在这种要求下,主审法官必定会认真对待案件,查清案件事实,正确的适用实体法律,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案。
其次,主审法官责任制有助于实现司法监督。权力不受监督容易走向独裁,主审法官的独立办案权主审的同样需要监督。法官责任制保障主审法官独立行使司法审判权,但同时要求主审法官承担司法责任。通过选任主审法官审理案件,突出案件审理法官的主体地位,明确责任追究机制,将对主审法官审理案件形成无形的监督力量。
再次,主审法官责任制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主审法官责任制推行,将司法责任具体到人,责任主体的明确使法官不敢为了蝇头小利而冒险,减小了司法腐败。并且没有行政权的干扰,法官可以听从自己内心的公正而审判案件,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放在重要位置,保证司法活动过程的正当性。最后,主审法官专注审判案件本身,审判质量和效率都会得到保证和提升,司法公正得以保证。这样以来,社会对法院的评价将会得到提升,对法官充满信任,司法公信力必然提升。
最后,主审法官责任制有助于提高法官的司法素质。主审法官责任制度实行则会在一定程度上给法官施加压力,法官责任意识增强,在压力的影响下会努力提升自己的审判水平。而且,责任意识的增强有助于法官职业道德素养的培养,认清自身背负的司法责任,对自身角色有鲜明定位,便敢于对自身办理案件的果断处理。
三、 主审法官责任制度设计
(一)坚持专业和经验并重、程序公开透明的选拔制度
司法审判是依据证据认定事实,进而依据法律分配权利义务的专门活动,审判的独特性,要求法官具备良好的法学功底,严格的逻辑推理能力以及丰富的生活常识。基于对主审法官经验的要求,主审法官责任制中的主审法官最少应该具有5年以上审判经验。并且设计好补充制度,使年轻的法官有机会得到认可和肯定,提高他们的工作热情,从而得到晋升。在选任上必须坚持公开透明的程序,对全院符合条件报名的法官公开选拔,参考竞争上岗的做法,通过法官个人展现自己的审判业绩,对其业务能力做出综合评判。
(二)建立主审法官的身份和薪酬保障制度
首先,法院不同于行政单位,在对法官的管理上应当将法官与一般公务员区别开来,构建科学的法官晋级制度。保证法官的独立审判权,建议采取定期晋升制度,提高法官工作积极性,同时鼓励法官队伍的梯度成长。其次,配合主审法官责任制的施行,法院应建立各个团队模式,每个团队配一个主审法官、一名法官助理和一名书记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负责处理司法行政事务,主审法官负责审理案件,团队成员相互协作,保证办案的质量和效率。主审法官责任制施行后,主审法官责任比之前加大,但是薪水如果没有随之调整,就会造成责任与待遇的不匹配。所以有必要对主审法官的薪酬进行调整,提高主审法官的薪酬待遇。
(三)建立科学的主审法官考核制度
主审法官不应当是终身制的,应当对主审法官定期考核,对于考核不合格的主审法官进行淘汰,以保证主审法官不会对业务松懈。考核也应当重视整个团队作用的发挥,只考核主审法官个人的工作,将审判的成果只归于主审法官一人,会损害法官助理和审判辅助人员的积极性。考核的内容以主审法官实际办案效果为准,主要集中在案件质量和审理案件的效率上,不只是以上诉率、发回重审率为参考。
(四)明确主审法官的权力范围
对于简单案件和案情明确、证据充足的普通案件应该由主审法官审理,疑难案件或特别疑难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或者提交审委会讨论。主审法官独任审判简单案件,可以独立签发裁判文书并要对审判案件终身负责。对于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主审法官和其他合议庭成员集体对案件承担责任。审判委员会审理的案件应当全体成员的意见均记录在案,各自对案件责任负责。
(五)明确主审法官责任追究标准
为了维护主审法官的独立性,维护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我们可以追究法官责任的情形只能在于违法性行为以及明显不当的违纪行为,因这种行为而产生了不当结果我们可以追究,反之正当行为产生的结果我们不能追究主审法官责任。追究的情形需要在客觀上法官有不当行为,主观上存有故意或明显过失,因为我们需要的是灵活的法官而不是法律的自动贩卖机。
(六)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
审委会讨论案件过多一方面会造成对主审法官办案权的干涉,淡化主审法官的责任意识,一方面造成审委会的压力,使审委会讨论的质量下降,所以审委员会必须对案件讨论范围出台细则性规定以明确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在组成上,审委会的委员虽然是办案经验丰富的人员,但是术业有专攻,委员也不能对每类案子都精通。所以为了使审委会讨论的结果更加的符合法律,可以在审委会内部成立各个方向的团队,由每个团队讨论本团队方向的案件,这样可以使讨论的结果质量更高。提交审委会讨论的都是主审法官拿不定主意的疑难案件,审委会讨论绝对进行一个流程,而是希望听取审委会的意见,得到实质性的建议。所以审委会的成员在讨论案件前一定要充分的查阅卷宗了解案情。讨论时,各委员的地位平等,都有发表意见的权利和自由。
参考文献:
[1]石东洋,刘新秀:《论主审法官责任制的实现机制建构》,《实事求是》2014(5)
[2]叶青:《主审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羁绊与出路》,《政治与法律》2015(1)
[3]王晨:《司法公正的内涵及其实现路径选择》,载于《中国法学》20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