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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目的:对比去白细胞输血和未去白细胞输血的临床疗效,为临床输血方式的选择提供参考依据。方法:研究对象取自于我院2015年1月~2015年5月收治的78例需要接受输血治疗的患者,其中2015年1月-2015年5月收治患者43例,采取未去白细胞输血方法,列为对照组;2015年1月-2015年5月收治患者35例,采取去白细胞输血方法,列为观察组。观察两组患者治疗期间,非溶血性输血反应发生率,对比两组治疗效果。结果:相较于对照组,观察组患者非溶血性输血反应发生率、术后感染发生率以及治疗后转移复发率明显更低,各观察指标组间对比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相较于未去白细胞输血,去白细胞输血临床疗效明显更佳,更适合于临床推广应用。
【关键词】 去白细胞输血 未去白细胞输血 临床疗效
作为人体血液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白细胞起到了防御\保护机体不受细菌侵害的作用。然而,在进行同种异体输血的过程中,白细胞的出现会影响输血效果,并有可能对人体造成严重损害。为改善输血效果,降低输血过程中不良反应的发生风险,输血前对血液进行去白细胞处理很有必要[1]。本文将我院2015年1月~2015年5月收治的78例需要接受输血治疗的患者作为研究对象,对比去白细胞输血和未去白细胞输血的临床疗效,为临床输血方式的选择提供参考依据。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研究对象取自于我院2015年1月~2015年5月收治的78例需要接受输血治疗的患者,其中2015年1月-2015年5月收治患者43例,采取未去白细胞输血方法,列为对照组;对照组男性患者26例,女性患者17例;患者年龄范围在24~75岁之间,平均年龄(49.5±5.2)岁。2015年1月-2015年5月收治患者35例,采取去白细胞输血方法,列为观察组。观察组男性患者21例,女性患者14例;患者年龄范围在26~74岁之间,平均年龄(50±6.3)岁。两组患者及其家属均知晓本次研究详情,性别、年龄等一般资料颈统计学分析,具有可比性(P>0.05)。
1.2 方法
正式输血前,全体患者均接受血常规、肝肾功能检查以及输血前传染性指标检查等。患者血红蛋白(Hb)低于70g/L则提示输注红细胞或输注浓缩红细胞;若患者血小板明显降低,则输入血小板。对照组患者使用未去白细胞输血的方式进行治疗;观察组患者使用去白细胞输血的方式进行治疗。
1.3 观察指标
观察并记录两组患者治疗期间,非溶血性输血反应发生率、术后感染发生率以及治疗后转移复发率,对比两种输血方式的治疗效果。
1.4 统计学分析
使用SPSS13.0软件对采集数据行统计学分析,计数资料以率(%)表示,组间对比行卡方检验。P<0.05表示组间对比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对照组与观察组患者非溶血性输血反应发生率分别为:93.02%和71.43%;术后感染发生率分别为:23.26%和5.71%;治疗后转移复发率分别为:32.56%和8.57%。相较于对照组,观察组患者非溶血性输血反应发生率、术后感染发生率以及治疗后转移复发率明显更低,各观察指标组间对比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详情如表1所示。
3 讨论
白细胞能够产生免疫反应,对机体产生防御保护作用,从而减轻细菌、微生物对机体组织造成的损害。作为血液中的重要成分,白细胞发挥着举足轻重的重要作用。然而,在血液制品中,白细胞的出现会对输血者造成极大损害,为确保血液制品的安全性,通常在输血前,会对血制品进行去白细胞处理[2]。白细胞的输入会引起诸多不良反应,甚至有可能使输血患者感染病毒。白细胞能够引发非溶性发热性输血反应,进而引发各类相关性免疫疾病,临床务必给予高度重视。一般情况下,临床需要大量输血的患者普遍本身患有严重疾病,机体免疫系统比较弱,非常容易感染病毒。有鉴于此,为确保输血治疗获得理想效果,为患者疾病的康复创造有利条件,临床在输血治疗时,应进行去白细胞处理,以降低输血后不良反应的发生风险。
在本组研究中,对照组与观察组患者非溶血性输血反应发生率分别为:93.02%和71.43%;术后感染发生率分别为:23.26%和5.71%;治疗后转移复发率分别为:32.56%和8.57%。相较于使用未去白细胞输血治疗的对照组患者,采用去白细胞输血治疗的观察组患者非溶血性输血反应发生率、术后感染发生率以及治疗后转移复发率明显更低,各观察指标组间对比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研究结果提示,相较于未去白细胞输血,去白细胞输血的治疗效果明显更佳,能有效降低术后感染发生率、非溶血性输血反应以及转移复发率,有利于改善患者远期生存效果,优势更明显。该研究结论与李明等人报道内容基本一致[3]。
综上所述,未去白细胞输血会增大输血后各类不良反应与并发症的发生风险,相较之下,去白细胞输血的临床治疗效果明显更佳,能够为输血安全性提供可靠保障,具备于临床推广应用的意义与价值。
参考文献
[1]王黎明.大剂量常规输血及去白细胞输血的临床对比探析[J].中国处方药,2015,25(02):122-123.
[2]董海伟.去白细胞输血和常规输血患者大剂量输血的效果观察[J].中国实用医药,2013,18(05):76-78.
[3]李明,邓卫.去白细胞输血在大剂量输血患者中的临床观察[J].中国卫生标准管理,2014,21(05):49-51.
【关键词】 去白细胞输血 未去白细胞输血 临床疗效
作为人体血液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白细胞起到了防御\保护机体不受细菌侵害的作用。然而,在进行同种异体输血的过程中,白细胞的出现会影响输血效果,并有可能对人体造成严重损害。为改善输血效果,降低输血过程中不良反应的发生风险,输血前对血液进行去白细胞处理很有必要[1]。本文将我院2015年1月~2015年5月收治的78例需要接受输血治疗的患者作为研究对象,对比去白细胞输血和未去白细胞输血的临床疗效,为临床输血方式的选择提供参考依据。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研究对象取自于我院2015年1月~2015年5月收治的78例需要接受输血治疗的患者,其中2015年1月-2015年5月收治患者43例,采取未去白细胞输血方法,列为对照组;对照组男性患者26例,女性患者17例;患者年龄范围在24~75岁之间,平均年龄(49.5±5.2)岁。2015年1月-2015年5月收治患者35例,采取去白细胞输血方法,列为观察组。观察组男性患者21例,女性患者14例;患者年龄范围在26~74岁之间,平均年龄(50±6.3)岁。两组患者及其家属均知晓本次研究详情,性别、年龄等一般资料颈统计学分析,具有可比性(P>0.05)。
1.2 方法
正式输血前,全体患者均接受血常规、肝肾功能检查以及输血前传染性指标检查等。患者血红蛋白(Hb)低于70g/L则提示输注红细胞或输注浓缩红细胞;若患者血小板明显降低,则输入血小板。对照组患者使用未去白细胞输血的方式进行治疗;观察组患者使用去白细胞输血的方式进行治疗。
1.3 观察指标
观察并记录两组患者治疗期间,非溶血性输血反应发生率、术后感染发生率以及治疗后转移复发率,对比两种输血方式的治疗效果。
1.4 统计学分析
使用SPSS13.0软件对采集数据行统计学分析,计数资料以率(%)表示,组间对比行卡方检验。P<0.05表示组间对比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对照组与观察组患者非溶血性输血反应发生率分别为:93.02%和71.43%;术后感染发生率分别为:23.26%和5.71%;治疗后转移复发率分别为:32.56%和8.57%。相较于对照组,观察组患者非溶血性输血反应发生率、术后感染发生率以及治疗后转移复发率明显更低,各观察指标组间对比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详情如表1所示。
3 讨论
白细胞能够产生免疫反应,对机体产生防御保护作用,从而减轻细菌、微生物对机体组织造成的损害。作为血液中的重要成分,白细胞发挥着举足轻重的重要作用。然而,在血液制品中,白细胞的出现会对输血者造成极大损害,为确保血液制品的安全性,通常在输血前,会对血制品进行去白细胞处理[2]。白细胞的输入会引起诸多不良反应,甚至有可能使输血患者感染病毒。白细胞能够引发非溶性发热性输血反应,进而引发各类相关性免疫疾病,临床务必给予高度重视。一般情况下,临床需要大量输血的患者普遍本身患有严重疾病,机体免疫系统比较弱,非常容易感染病毒。有鉴于此,为确保输血治疗获得理想效果,为患者疾病的康复创造有利条件,临床在输血治疗时,应进行去白细胞处理,以降低输血后不良反应的发生风险。
在本组研究中,对照组与观察组患者非溶血性输血反应发生率分别为:93.02%和71.43%;术后感染发生率分别为:23.26%和5.71%;治疗后转移复发率分别为:32.56%和8.57%。相较于使用未去白细胞输血治疗的对照组患者,采用去白细胞输血治疗的观察组患者非溶血性输血反应发生率、术后感染发生率以及治疗后转移复发率明显更低,各观察指标组间对比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研究结果提示,相较于未去白细胞输血,去白细胞输血的治疗效果明显更佳,能有效降低术后感染发生率、非溶血性输血反应以及转移复发率,有利于改善患者远期生存效果,优势更明显。该研究结论与李明等人报道内容基本一致[3]。
综上所述,未去白细胞输血会增大输血后各类不良反应与并发症的发生风险,相较之下,去白细胞输血的临床治疗效果明显更佳,能够为输血安全性提供可靠保障,具备于临床推广应用的意义与价值。
参考文献
[1]王黎明.大剂量常规输血及去白细胞输血的临床对比探析[J].中国处方药,2015,25(02):122-123.
[2]董海伟.去白细胞输血和常规输血患者大剂量输血的效果观察[J].中国实用医药,2013,18(05):76-78.
[3]李明,邓卫.去白细胞输血在大剂量输血患者中的临床观察[J].中国卫生标准管理,2014,21(05):4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