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教育消费的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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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谈教育消费的权益保护
  王维予
  摘 要 中小学课外培训教育机构呈多元性,从经济角度看已成为消费品,其消费方式多为预付消费。通过聚智堂事件,看出预付费消费模式与非法吸储一步之遥。本文鉴于中小学教育的特性,针对中小学教育消费者免于现在各种制度的约束,以便能够最大程度的保护消费者们的利益进行分析。建议立法者不能对中小学教育以普通消费品对待,处理相关教育事件时,避免由此引发社会安定问题。
  关键词 教育消费 预付费消费 消费者 权益保护
  作者简介:王维予,北京市第三十五中学。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146
  一、中小学教育机构的预付费消费
  (一)预付费消费分类
  常见的教育预付费可分为三类:一为固定式消费;通常是固定的时间地点上课,以保障老师上课有适量的学生,学生有稳定的老师,这样在上课初期就把一学期的学费交齐了;二为返利定额式消费,如各种机构为广泛吸引生源,采取预存学费再返课时或折现的方式,承诺缴费价值和返利面额价值即为消费者的消费限度。
  (二)预付费消费的特征
  1.教育消费者资格的取得。教育消费者的资格是不需要任何的外部媒介的,这是一种直接就可以获得的消费者资格。这种消费者资格往往只是需要预先交付费用,就可以具有消费者资格。
  2.消费者权利实现的限度。这一消费者的权利,通常都是分为多期而获得实现的,并不是一般情况下的,一次性就能够完成所有。
  3.预付费消费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预付费消费的对应双方之中,如果仅仅只是一方表示同意,而另一方表示拒绝时,是不能够继续进入下一个阶段。
  4.预付费消费具有单方风险性。在预付费消费的对应双方之中,因为权利以及义务的关系,经营者这一方,是处于优势,而另一方的消费者,则是相对应的处于不利的那一方。
  二、预付费消费的性质及消费者的法律地位
  (一)预付费消费中双方的利益
  在预付费消费之中,因为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着自己所需求的利益关系,所以是的这一消费方式得到快速的发展。其中,对于经营者来说,这一消费能够使其在短时间内收回自己所付出的成本,并且同时获得稳定的客户,而对于消费者来说,这一消费可以使其获得一定程度之上的便利。
  (二)教育机构导致的恶性事件
  近年来,教育培训机构大都涉及虚假宣传、服务质量差、不平等格式合同等问题,恶性事件频繁发生。2013年10月,北京的某一教育机构的四个分校,收了多名学生的学费,却因为自身的经营问题,而直接停业,这些学生们的学费总共加起来高达百万元,而这一教育结构就带着这些学费携款而逃了。同年的十一月份,上海的某一教育机构因资金链断裂关门,老板卷款逃走并拖欠员工工资。2014年2月,北京引航思培训机构突然因经营不善而被迫停课倒闭,拖欠近40位学生家长的费用共计约30万元。2014年2月,重庆渝中优维语言培训学校因破产关门引发退费纠纷,导致数百名家长围堵机构,造成现场混乱。
  (三)聚智堂事件
  1.宣传。在一九九九年就建立的教育结构——聚智堂名师教育,在刚开始建立之初,是黑龙江的十分重要的教育补习机构,并且在十二年之后,成功的打入北京。聚智堂对外宣传是中国基础教育课外辅导领域的开拓者与领军者,针对6-18周岁中小学生提供全方位、个性化高端精品教育教学服务的课外辅导机构。这并不仅仅只是凭借运气就可以获得家长们以及学生们满满的称赞的,这是因为聚智堂名师教育机构也有着自身的不可超越的优势,比如说他们的教研团队,教学体系,以及教学管理等等。正是凭借这些不可或缺的条件,才能够帮助数以万计的学生实现自己的升学目标。在这些的基础之上,聚智堂名师教育机构才获得了各个方面的认可和关注。
  2.造势。利用社会资源造势:
  一是利用关工委北大学家庭教育委员会进校园活动。家庭教育专业委员会倡导家庭与学校合作的教育理念,多次组织专家、学者在全国各地义务演讲,指导家庭教育。所组织的百名专家进校园、赴革命老区沂蒙山区的家校行教育活动,均产生了极大的社会影响。聚智堂积极参加活动,开展给人以公益性质的教育活动。
  二是利用CCTV中学生频道线上教学与线下答疑相结合。在数字电视这一现在每家每户都有的传媒工具之中,有一个付费频道——《CCTV中学生》频道,是经过国家的同意然后才开办的。这一付费频道,是提供给全国所有的中学生所观看的,具有非常强的针对性。而聚智堂名师教育机构正是通过这一电视节目,将自己教育机构的知名度打响,并且将自己成功包装。
  三是号称坐拥中国最强的专家团队、师资力量。号称有近500名教育界学者亲临指导、近6000名专兼职教师鼎力相助,嫣然成为全国乃至世界的品牌。
  3.营销方式。聚智堂一般要求要先进考试,以此来检测孩子的学习程度,然后在参考孩子的学习程度,然后将孩子进行分类的专业的辅导。其中,聚智堂的“感恩套餐”就是最大程度上使得家长花费金钱的消费模式。这是一种需要家长先存入大量资金,并且不能够分期贷款的消费模式,同时与所存金额越多,相对应的优惠也就越多的福利政策相辅相成。最后,聚智堂还提出承诺,如果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还可以返还家长全部的金额。
  而通过调查统计,某一在天津的教学机构,就有学生家长损失上千万的纪录。聚智堂的分布更是在全国各地达到上百家,如果聚智堂的董事长失去联系,那么所带来的悲剧就可想而知了。
  三、聚智堂由预付费衍变成非吸案件
  2016年5月,聚智堂的模式主要是收取一笔费用,约好还款期限,约好免费上课的时间,期限到达,培训完成,退还曾收取的全部费用。可以很明显的看出两者的差别。预收费的模式从大方向上来讲合法合理,至于额度和期限可以再推敲。   聚智堂的收费模式显然是预收费模式,但数额巨大后衍变成为非法吸储公共资金。通过聚智堂事件,看出预付费消费模式与非法吸储一步之遥。
  四、预付费消费的权益
  (一)预消费者与机构的合同关系
  从经济学意义上讲,预付费消费是一种不平等的交易方式,因为在现在这个信息瞬息万变的时代之中,消费者所消费的权利是还不被确定的,由此消费者自然而然就处于不利的那一方。而经营者,可以通过实时变动的信息资源这一优势,牢牢的将消费者掌握在自己的手中。并且由于有些消费者对于自身所应该享受的权利的模糊不清,而导致消费者权利受损。
  (二)预消费的法律地位
  在预付费消费中,消费者的法律地位应该是清晰的。然而,消费者在预付费中一次性的将所有费用所预付清楚,但是相对的,并没有一次性的享受到应有的权利,这些权利而是被经营者分期的提供给消费者,这就给消费者带来了一定程度上的风险。由此,消费者就形成了在经营者手下慢慢被一步一步欺压的局势。
  五、教育消费者在预付费消费中的权利困境及其原因之探析
  (一)机构利用“拖”与“跑”的方式损害消费者权益
  机构经营者在收取大量的费用后就遁迹而无影无踪。这些经营者的遁迹,是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合理”的遁迹,通过法律来进行掩饰而达到自己的目的;第二种是被迫的遁迹,经营者并不是一开始就抱着遁迹的想法,然而却因为种种原因而进行了遁迹。
  (二)使用“四变”的方式侵害消费者的利益
  一变服务质量下降;二变为钱缩水;三变为经营者主体改变;四变为消费者的“选择权”变没了。
  (三)经营者肆意泄露消费者的隐私
  在这一消费方式之中,因为经营者个人利益的驱使,使得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越来越得不到最基本的安全保密措施。
  六、教育机构预消费犯罪的形成
  (一)经营者具有市场优势
  信息不对称与经营者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是其中的两个主要问题,在制定预付费消费的合同之中,消费者并不能够完全的了解经营者的具体情况,而是只能够仅仅通过经营者的描述以及介绍而取得一定的信息获得了解。如果想要获得准确的经营者信息情况,必然要花费大量的财力物力,而这显然是不成正比的。在这一预付费消费合同之中,经营者是肯定比消费者占有市场地位的,如果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就演变成了不合法甚至犯法行为,甚至造成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二)诚信缺失
  在我国,各个行业都面临诚信的问题。虽然在国外已经有了诚信制度,并且各个国家对于自己国家的诚信制度都有不同的要求,但是还是有一个共同点,就是需要对经营者严格检查处罚。但是这一制度在我们国家却至今还没有确立,这主要是因为以下三点,一是因为我国的市场还不够完善,经营者们更加追逐于自己的利益,二是在市场规则中信用不起作用;三是诚实守信的成本极高而背信弃约的成本却很低廉。
  (三)预付费消费缺少法律制度
  在我们国家现有的法律之中,预付费消费这一消费方式还没有被写入我们国家的《消法》之中,因此,对于预付费消费我们国家还存在这一定的法律盲点。在我们国家适合使用的法律之中,法官通常都是以《合同法》之中的法律法规来进行判定,但是这并不能完全解决消费者的消费问题。所以对于预付费消费中的消费者,一般情况之下,只能向消费者协会或者法院发出诉讼。但是向消费者协会或者法院发出诉讼需要提供一定量的证据,这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又十分难以做到,这些因素必然会影响消费者对自身权益的维护。
  (四)预付费消费中消费者权益保护之构建
  在我们现在这个环境之中,尤其是对于教育市场,为了满足人们的需求,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极为重要。因此,《消法》的修改在此时就显得尤为重要了,政府对于《消法》中不明确的规定要做到明确,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制度并应强调保护措施。同时,仅仅只是法律的完善也是远远不够的,消费者自己也要加强法律意识,合理的运用法律来进行自身的权益保护。在遇到侵害自己权利的某些消费之中,能够即使的维护自己的消费者权益。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论持卡消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新型消费形式法律责任研讨会.http://www.civillaw.com.cn/arti cle/default.asp?id=46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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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黄萍.预付费式服务消费中的法律问题.社科纵横.2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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