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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投资工程造价全面符合性审计控制是指工程造价审计人员不再被动地遵循合同和施工图纸对工程结算进行定量审计,而是主动地遵循国家法规、合同精神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程合同的签订、工程实施等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审计。工程造价全面符合性审计与传统的工程造价审计的最大的区别就是变传统的以工程计量为核心的被动审计向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程合同签订以及工程实施等各环节延伸的主动审计。
目前由于国内国有投资工程主体的特殊性质,以及国有投资中普遍运行的BT模式、垫资模式和建设工程各环节监督较难到位等因素影响,使得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投标环节、工程合同环节以及工程实施监理等环节上实质违反政策法规,造成国家经济损失的情况时有发生。针对上述情况,传统的以工程计量为核心的工程审计方法已很难全面满足现代审计的要求,代之以实行工程造价审计控制向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环节、工程合同环节、工程实施等环节延伸,在国有投资工程造价审计中实行投资工程全面符合性审计成了当务之急。下面就结合实例简述在实际工作中如何就各环节实施全面符合性工程造价审计。
一、关于国有投资工程招投标环节符合性审计的问题
国有投资工程招投标环节符合性审计需要注意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1、应注意招标文件内容是否与国家法规、政策相符合的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重点应审查①招标通知书与国家法规、政策是否一致,有无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②招标文件与招标通知书是否一致,评标办法有无重大缺陷③标底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法规要求,是否具有价格竞争力。
比如,某工程业主在招标公告中就有意将投标者的相关业绩条件提高到各潜在投标人无法达到的水平,以此来排除潜在投标人报名。后又再在招标文件的补遗中重新降低要求,这样就使先前没有报名的潜在投标人无法再报名,工程也就直接或间接的确定给了业主“内定”的乙方。这种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应该予以纠正。
2、应注意招标活动主体、程序是否与国家法规、政策相符合的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重点应审查①招标活动主体是否具有相应资质、实力和相关经验②评委的来源、人数、组成是否符合要求,有无需要回避的相关利害人等③评标程序是否合法。
比如,某工程招标参加投标的企业负责人却被邀请为评标专家,其结果可想而知。又比如业主人为缩短招标公示期限限制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的问题等。这些问题都是在招标活动程序规定上实质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会造成招投标结果丧失公正性也应该予以纠正。
3、对于国有投资工程招投标中业主对室外工程、附属工程、基础工程等化整为零规避招投标的审计问题
国有投资工程业主对室外工程、附属工程、基础工程化整为零规避招投标的做法,最终会体现在工程实际造价超出市场平均价格。这种行为实质上是违背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实际工作中审计人员可以参照主体工程中标价格水平对这部分工程造价进行调整。
二、关于国有投资工程合同环节全面符合性审计的问题
国有投资工程合同签定环节审计阶段可能出现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1、对于施工合同与招投标文件精神是否一致的审计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工程审计人员应该是比较熟悉的。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审计人员要注意审核合同签订日期、签订对象、以及合同内容,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与招标文件中的合同主要条款一致,有无实质变更特别是结算条款的变更。
比如,某工程招标文件约定工程中标后三大主材单价不再调整价差,按照投标单价包干执行。但在施工合同中却约定可以按市场价格调整三大主材单价等等。这些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要求,应该予以纠正。
2、对于在国有投资工程招投标中以低价中标,事后在工程变更中实质变更合同总价的审计的问题
这个问题通常是比较隐蔽的,表面程序上也是中规中距,但是只要你仔细分析就会发现问题的所在。比如,某绿化工程招标文书中约定以总报价作为经济标评分的依据,对绿化植物单价未进行审定,却在合同中约定在实施过程中与施工图有变化的增减(与原设计相同的绿化品种、规格),结算时按中标单价进行调整。并对实施过程中因绿化植物数量发生很大变化引起造价幅度变化较大时,未作出任何限制(通常做法是对数量变化造成总价变化超出±10%时,即应对数量变化的单价重新议定)。事实证明这个疏漏在日后对施工单位结算时,造成施工单位获取非正常利润多达53.47万元,计算如下:
竣工时数量投标时数量投标时单价政府指导价
花叶良姜:(3195株-64株)×(35.41元/株-13元/株)=7.02万
金叶女贞:(73900窝-7642窝)×(7.65元/窝-4.4元/窝)=21.5万
栀子:(32000株-2056株)×(11.89元/株-5.6元/株)=18.8万
杜樱:(306株-78株)×(518.6元/株-248元/株)=6.17万
合计53.47万
对于上述这种情况国有投资工程审计人员应该提出质疑,并应参照相应法规重新完善相关手续。
3、对于招标文件中未作相关规定而在合同中补充约定超过市场标准的问题
比如,某装饰工程中标总价54万元,工期5个月。合同约定工期提前1个月奖励4万元,施工单位提前了2个月即奖励了8万元。对于这种情况审计人员应事实求实的对奖励额度的依据、标准和原则进行审计,对其中合理的部分给予认可,对其中不合理部分不予认可。
三、关于国有投资工程实施环节全面符合性审计的问题
符合法律法规的工程合同体现了合同双方当事人承诺的权利和义务,它包括工程经济、工程技术要求、工程进度、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等各个方面,建设双方是否全面、正确的履行了各自义务是国有投资工程审计工作的核心。目前工程审计人员在工程审计中大多将重点仍停留在对工程计量的审计上,本人认为工程审计工作还应进一步向工程实施深度方向延伸,包括对工程用材、施工工艺、隐蔽工程的验证等,实行对国有投资工程实施环节全面符合性审计。在具体审计过程中应对下述的四个方面给予足够的关注:
1、对国有投资工程材质是否与合同及技术文件相符合的审计问题
国有投资工程应加强对工程用材的审计,审计人员除准确计算项目工程量以外,还应对价高、量大的工程用材料进行认真的鉴别,检查工程用材料是否与合同约定的材质相符合。
比如,某不锈钢网架工程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就发现施工单位私自将不锈钢管壁厚2.5mm(图纸设计要求)改为了2.0mm(用于工程的不锈钢管实际壁厚)。再比如某市政工程,审计人员发现施工单位将工程合同约定一级标准人行道板更换为二级标准人行道(上接第112页)
板等等。在国有投资工程审计中屡屡发现施工单位通过降低工程用材标准、等级和工程用材尺寸来牟取利益,形成这样的问题原因较多,但作为国有投资工程造价最后把关的国有投资工程审计人员对此方面就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
2、对国有投资工程施工单位擅自改变工艺做法的审计问题
一般情况下,工程审计人员对于施工单位改变施工工艺来牟取利益是比较陌生的,原因①目前工程審计人员通常比较注重工程成品的实际尺寸和计量,较少关注该工程成品是如何做出来的;②施工单位改变施工工艺的做法通常为隐蔽工程,较难直接发现。但是施工单位通过这种手段来达到牟利的做法,却在国有投资工程审计中被屡屡发现。
比如某政府广场花岗石地面工程,设计图纸设计的花岗石粘结层为环氧树脂砂浆,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发现施工单位将环氧树脂砂浆粘结层更改为水泥砂浆找平表面用专用粘结剂粘结花岗石墙面做法。审计人员当即对工程造价进行了调整,仅此项调减就约100万元。
所以在国有投资工程审计过程中,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更改了工艺做法也应作为审计工作之一,但它要求工程审计人员应具备较强的工程知识和较多的工作经验。
3、对国有投资工程定额缺项的审计问题
这个问题也应引起工程审计人员的高度重视。在工程审计实践中,这个问题也是工程审计过程中容易引起矛盾的一个问题。
本人认为如果遇到定额缺项,审计人员应仔细分析和调查研究。特别对于量大、价高的项目,切勿轻易放过。首先应掌握该项目的施工工艺,进而科学测定该项目的人、材、机耗量,最后依照合同约定确定单价。力求做到公允,避免施工单位高估冒算。
4、对国有投资工程隐蔽工程的审计问题
在实际国有投资工程隐蔽工程审计验核中,发现施工单位在隐蔽工程上出现问题较多。这就要求工程审计人员要加强隐蔽工程的审计验核工作。
首先,要加强实地取样的工作。实地取样的方法主要针对比较容易取样的项目,比如道路的面层、垫层,墙面抹灰层、人行道的基层、粘结层等。其次,对于实地取样比较困难的项目要采用间接的方法进行验证。比如转孔灌注桩的持力层深度,就可以通过地质勘探资料进行验证等。
本人在国有投资工程隐蔽工程审计验核中,发现施工单位在隐蔽工程上出现问题比例高达25%以上,所以工程审计人员对隐蔽工程的审计验核是非常有必要的。在工程审计实践中这个方法已经成为控制施工单位谋取非正当利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以上是本人对国有投资工程造价全面符合性审计控制在招投标环节、工程合同环节以及工程实施监理等环节做了一些肤浅的定性和定量分析,也是本人多年从事造价管理工作中的一些经验和总结,以便能够抛砖引玉使大家能够对工程造价全面符合性审计控制进行更加深入的探讨及推广。不足之处请各位造价专业的同仁能够给予指正!
目前由于国内国有投资工程主体的特殊性质,以及国有投资中普遍运行的BT模式、垫资模式和建设工程各环节监督较难到位等因素影响,使得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投标环节、工程合同环节以及工程实施监理等环节上实质违反政策法规,造成国家经济损失的情况时有发生。针对上述情况,传统的以工程计量为核心的工程审计方法已很难全面满足现代审计的要求,代之以实行工程造价审计控制向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环节、工程合同环节、工程实施等环节延伸,在国有投资工程造价审计中实行投资工程全面符合性审计成了当务之急。下面就结合实例简述在实际工作中如何就各环节实施全面符合性工程造价审计。
一、关于国有投资工程招投标环节符合性审计的问题
国有投资工程招投标环节符合性审计需要注意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1、应注意招标文件内容是否与国家法规、政策相符合的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重点应审查①招标通知书与国家法规、政策是否一致,有无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②招标文件与招标通知书是否一致,评标办法有无重大缺陷③标底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法规要求,是否具有价格竞争力。
比如,某工程业主在招标公告中就有意将投标者的相关业绩条件提高到各潜在投标人无法达到的水平,以此来排除潜在投标人报名。后又再在招标文件的补遗中重新降低要求,这样就使先前没有报名的潜在投标人无法再报名,工程也就直接或间接的确定给了业主“内定”的乙方。这种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应该予以纠正。
2、应注意招标活动主体、程序是否与国家法规、政策相符合的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重点应审查①招标活动主体是否具有相应资质、实力和相关经验②评委的来源、人数、组成是否符合要求,有无需要回避的相关利害人等③评标程序是否合法。
比如,某工程招标参加投标的企业负责人却被邀请为评标专家,其结果可想而知。又比如业主人为缩短招标公示期限限制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的问题等。这些问题都是在招标活动程序规定上实质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会造成招投标结果丧失公正性也应该予以纠正。
3、对于国有投资工程招投标中业主对室外工程、附属工程、基础工程等化整为零规避招投标的审计问题
国有投资工程业主对室外工程、附属工程、基础工程化整为零规避招投标的做法,最终会体现在工程实际造价超出市场平均价格。这种行为实质上是违背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实际工作中审计人员可以参照主体工程中标价格水平对这部分工程造价进行调整。
二、关于国有投资工程合同环节全面符合性审计的问题
国有投资工程合同签定环节审计阶段可能出现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1、对于施工合同与招投标文件精神是否一致的审计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工程审计人员应该是比较熟悉的。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审计人员要注意审核合同签订日期、签订对象、以及合同内容,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与招标文件中的合同主要条款一致,有无实质变更特别是结算条款的变更。
比如,某工程招标文件约定工程中标后三大主材单价不再调整价差,按照投标单价包干执行。但在施工合同中却约定可以按市场价格调整三大主材单价等等。这些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要求,应该予以纠正。
2、对于在国有投资工程招投标中以低价中标,事后在工程变更中实质变更合同总价的审计的问题
这个问题通常是比较隐蔽的,表面程序上也是中规中距,但是只要你仔细分析就会发现问题的所在。比如,某绿化工程招标文书中约定以总报价作为经济标评分的依据,对绿化植物单价未进行审定,却在合同中约定在实施过程中与施工图有变化的增减(与原设计相同的绿化品种、规格),结算时按中标单价进行调整。并对实施过程中因绿化植物数量发生很大变化引起造价幅度变化较大时,未作出任何限制(通常做法是对数量变化造成总价变化超出±10%时,即应对数量变化的单价重新议定)。事实证明这个疏漏在日后对施工单位结算时,造成施工单位获取非正常利润多达53.47万元,计算如下:
竣工时数量投标时数量投标时单价政府指导价
花叶良姜:(3195株-64株)×(35.41元/株-13元/株)=7.02万
金叶女贞:(73900窝-7642窝)×(7.65元/窝-4.4元/窝)=21.5万
栀子:(32000株-2056株)×(11.89元/株-5.6元/株)=18.8万
杜樱:(306株-78株)×(518.6元/株-248元/株)=6.17万
合计53.47万
对于上述这种情况国有投资工程审计人员应该提出质疑,并应参照相应法规重新完善相关手续。
3、对于招标文件中未作相关规定而在合同中补充约定超过市场标准的问题
比如,某装饰工程中标总价54万元,工期5个月。合同约定工期提前1个月奖励4万元,施工单位提前了2个月即奖励了8万元。对于这种情况审计人员应事实求实的对奖励额度的依据、标准和原则进行审计,对其中合理的部分给予认可,对其中不合理部分不予认可。
三、关于国有投资工程实施环节全面符合性审计的问题
符合法律法规的工程合同体现了合同双方当事人承诺的权利和义务,它包括工程经济、工程技术要求、工程进度、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等各个方面,建设双方是否全面、正确的履行了各自义务是国有投资工程审计工作的核心。目前工程审计人员在工程审计中大多将重点仍停留在对工程计量的审计上,本人认为工程审计工作还应进一步向工程实施深度方向延伸,包括对工程用材、施工工艺、隐蔽工程的验证等,实行对国有投资工程实施环节全面符合性审计。在具体审计过程中应对下述的四个方面给予足够的关注:
1、对国有投资工程材质是否与合同及技术文件相符合的审计问题
国有投资工程应加强对工程用材的审计,审计人员除准确计算项目工程量以外,还应对价高、量大的工程用材料进行认真的鉴别,检查工程用材料是否与合同约定的材质相符合。
比如,某不锈钢网架工程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就发现施工单位私自将不锈钢管壁厚2.5mm(图纸设计要求)改为了2.0mm(用于工程的不锈钢管实际壁厚)。再比如某市政工程,审计人员发现施工单位将工程合同约定一级标准人行道板更换为二级标准人行道(上接第112页)
板等等。在国有投资工程审计中屡屡发现施工单位通过降低工程用材标准、等级和工程用材尺寸来牟取利益,形成这样的问题原因较多,但作为国有投资工程造价最后把关的国有投资工程审计人员对此方面就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
2、对国有投资工程施工单位擅自改变工艺做法的审计问题
一般情况下,工程审计人员对于施工单位改变施工工艺来牟取利益是比较陌生的,原因①目前工程審计人员通常比较注重工程成品的实际尺寸和计量,较少关注该工程成品是如何做出来的;②施工单位改变施工工艺的做法通常为隐蔽工程,较难直接发现。但是施工单位通过这种手段来达到牟利的做法,却在国有投资工程审计中被屡屡发现。
比如某政府广场花岗石地面工程,设计图纸设计的花岗石粘结层为环氧树脂砂浆,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发现施工单位将环氧树脂砂浆粘结层更改为水泥砂浆找平表面用专用粘结剂粘结花岗石墙面做法。审计人员当即对工程造价进行了调整,仅此项调减就约100万元。
所以在国有投资工程审计过程中,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更改了工艺做法也应作为审计工作之一,但它要求工程审计人员应具备较强的工程知识和较多的工作经验。
3、对国有投资工程定额缺项的审计问题
这个问题也应引起工程审计人员的高度重视。在工程审计实践中,这个问题也是工程审计过程中容易引起矛盾的一个问题。
本人认为如果遇到定额缺项,审计人员应仔细分析和调查研究。特别对于量大、价高的项目,切勿轻易放过。首先应掌握该项目的施工工艺,进而科学测定该项目的人、材、机耗量,最后依照合同约定确定单价。力求做到公允,避免施工单位高估冒算。
4、对国有投资工程隐蔽工程的审计问题
在实际国有投资工程隐蔽工程审计验核中,发现施工单位在隐蔽工程上出现问题较多。这就要求工程审计人员要加强隐蔽工程的审计验核工作。
首先,要加强实地取样的工作。实地取样的方法主要针对比较容易取样的项目,比如道路的面层、垫层,墙面抹灰层、人行道的基层、粘结层等。其次,对于实地取样比较困难的项目要采用间接的方法进行验证。比如转孔灌注桩的持力层深度,就可以通过地质勘探资料进行验证等。
本人在国有投资工程隐蔽工程审计验核中,发现施工单位在隐蔽工程上出现问题比例高达25%以上,所以工程审计人员对隐蔽工程的审计验核是非常有必要的。在工程审计实践中这个方法已经成为控制施工单位谋取非正当利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以上是本人对国有投资工程造价全面符合性审计控制在招投标环节、工程合同环节以及工程实施监理等环节做了一些肤浅的定性和定量分析,也是本人多年从事造价管理工作中的一些经验和总结,以便能够抛砖引玉使大家能够对工程造价全面符合性审计控制进行更加深入的探讨及推广。不足之处请各位造价专业的同仁能够给予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