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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刑事简易程序选择权源起于"程序主体性原则",归根于程序正义理论。该权利在司法实践运行中被虚置现象严重,缺乏配套运行机制。司法人员的淡化与漠视、被告人的相关知悉权落空、救济措施欠缺是简易程序选择权被架空的深层原因。转变司法人员的执法观念、明确检察官的告知义务、立法规定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的救济措施是应对与完善的实践进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