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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协商民主理论虽然受到西方审议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理论的启发和引导,但在实践中又有明显的不同。其特殊性包含三点:一是私利表达的自由,而不是对理性思辨提出不切实际的要求;二是公共价值的预设,而不是寄希望于全体一致的审议结果;三是协商组织的集中,而不是固守去中心化的组织和程序。这些特性可以从明清之际"公"的观念中找到思想渊源。其中,私利的表达自由与顾炎武"合私为公"的观念相关;公共价值前置与黄宗羲"士人公论"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