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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实施计量监督管理,确保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检定、测试能力的可靠性,并为国际间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相互承认创造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 2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 32-36条就明确规定: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只有经考核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其出具的检测数据方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