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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作证是推进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完善的重要一环。证人的党派性不应成为证人能力限制的理由 ;警察作证的公务性有利于保障其证言的客观性。警察作证不仅有利于案件真实的发现和实体法律的正确适用 ,而且有利于激发刑事诉讼各方参与者的主动性 ,彰显程序自身的公正性 ,还可有力地约束警察的非法取证行为。警察作证的公务性、事后性、倾向性是警察证人与普通证人的区别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