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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制度的核心,是重新构筑农村社区内的权力结构,使之由一元国家农村基层政权转变为一元村民自治权,并承担相应的功能,实现转型时期中国农村的再度整合。但在实施的过程中,存在着向一元行政权力回归或向二元权利结构变异的倾向,实践偏离了制度规定的轨道。为此应正确处理政府、市场和民众这三者的关系,变"行政支配主导型"的体制为市场导向的民主的合法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