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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保险监管的两大目标,防范市场风险和推动市场发展如何能够完美契合,是保险监管体系的重要内容,偿付能力监管作为监管目标体系中沟通两大目标的桥梁日益受到国人的重视。我国应从保险业发展的实际和监管的现状出发,充分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对监管模式进行适时调整,将保险业的监管重心由严格市场行为监管转向偿付能力监管,由偿付能力的静态监管转向动态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