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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市场主体多元化、监管领域全面化、交易行为现代化、市场秩序复杂化,这些重大变化,使工商行政管理工作面临更多的考验。努力探索新的监管思路与模式,已经成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重点之一。
具体来说,世界贸易组织后的公平竞争规则,将有助于消除一直困扰基层工商执法人员的行政干预、地方保护及公用事业的行政性垄断等难题,优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平、公正执法的外部环境;开放金融、保险、电讯、会计、律师等服务业市场,则将有助于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研究和探索对这些市场主体的监管方式和方法,促进其管理职能到位;市场主体的多元化、科技化,则会促使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视对监管人员专业素质的培养,有助于提高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执法能力,树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权威形象。
但与此同时,市场主体、交易方式、竞争手段也将发生深刻的变化,工商行政管理人员面临的将是一个全新的国际性大市场,摆在我们面前的困难也将大大增加。一方面,是外资企业大量涌入,其投资领域进一步拓宽,投资方式更加灵活,投资规模更加扩大。这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领域也将不再仅仅局限于消费品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而是会有更多的领域需要介入。另一方面,智能化、电子化、无形化交易手段的大量出现,网上交易、配送中心等组成的现代营销网络的逐步建立和普及,将使基层工商执法增加自身科技含量的工作显得更为迫切,而反垄断、反倾销、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新情况、新案件也会更多出现,从而对我们的执法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
由此,变单一的条线监管为全面的综合性监管,变静态的事后监管为动态的全方位监管,变传统的粗放式监管为科学的现代化监管,便成为基层工商执法工作今后的发展方向。从目前形势看,要达到上述目的,至少需要具备三方面的条件。
一是建立与世贸组织规则相适应的工商法律体系。比如,在新修订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的基础上,还需要对《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进行相应修订,并在反垄断、商事登记等方面的法规制定上进行积极探索。
二是建立与加入世贸组织形势相适应的基层工商监管新机制。这其中,既包括在机构设置,巡查模式和内部分工方面的探索,也包括政务公开、经济户口、廉政监督等内部管理方面的改革,在管理手段上也要努力实现现代化。
三是建立一对政治过硬、业务精通、执法公正、作风优良的高素质基层工商执法队伍,抓紧抓好干部队伍的理论学习、业务培训,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勇于创新、勤奋开拓的良好氛围。
具体来说,世界贸易组织后的公平竞争规则,将有助于消除一直困扰基层工商执法人员的行政干预、地方保护及公用事业的行政性垄断等难题,优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平、公正执法的外部环境;开放金融、保险、电讯、会计、律师等服务业市场,则将有助于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研究和探索对这些市场主体的监管方式和方法,促进其管理职能到位;市场主体的多元化、科技化,则会促使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视对监管人员专业素质的培养,有助于提高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执法能力,树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权威形象。
但与此同时,市场主体、交易方式、竞争手段也将发生深刻的变化,工商行政管理人员面临的将是一个全新的国际性大市场,摆在我们面前的困难也将大大增加。一方面,是外资企业大量涌入,其投资领域进一步拓宽,投资方式更加灵活,投资规模更加扩大。这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领域也将不再仅仅局限于消费品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而是会有更多的领域需要介入。另一方面,智能化、电子化、无形化交易手段的大量出现,网上交易、配送中心等组成的现代营销网络的逐步建立和普及,将使基层工商执法增加自身科技含量的工作显得更为迫切,而反垄断、反倾销、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新情况、新案件也会更多出现,从而对我们的执法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
由此,变单一的条线监管为全面的综合性监管,变静态的事后监管为动态的全方位监管,变传统的粗放式监管为科学的现代化监管,便成为基层工商执法工作今后的发展方向。从目前形势看,要达到上述目的,至少需要具备三方面的条件。
一是建立与世贸组织规则相适应的工商法律体系。比如,在新修订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的基础上,还需要对《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进行相应修订,并在反垄断、商事登记等方面的法规制定上进行积极探索。
二是建立与加入世贸组织形势相适应的基层工商监管新机制。这其中,既包括在机构设置,巡查模式和内部分工方面的探索,也包括政务公开、经济户口、廉政监督等内部管理方面的改革,在管理手段上也要努力实现现代化。
三是建立一对政治过硬、业务精通、执法公正、作风优良的高素质基层工商执法队伍,抓紧抓好干部队伍的理论学习、业务培训,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勇于创新、勤奋开拓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