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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月革命后,针对俄共(布)党内和苏维埃国家机关中出现的严重官僚主义现象,为确保人民群众当家做主的永久性地位,防止国家公职人员由社会公仆变成社会主人,列宁在对官僚主义现象进行系统、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首次阐明了社会主义国家应以法律为武器同官僚主义进行斗争,并提出了一系列反对官僚主义的法律对策。加强立法,使社会主义民主法律化,为反对官僚主义提供法律武器;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根除官僚主义的思想基础;严格执法,依法对严重失职的官僚主义者严惩,以儆效尤;完善法律监督机制,从制度上堵塞官僚主义赖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