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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地监督和制约权力是当今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现实问题,西方国家的已有经验有其本国独特的传统背景与生态环境。邓小平始终认为,构建权力监督机制必须立足中国国情,建立具有中国特色并能解决中国实际问题的监督体系。他多次强调:“我们必须进行政治体制改革,而这种改革又不能搬用西方那一套所谓的民主,不能搬用他们的三权鼎立,不能搬用他们的资本主义制度,而要搞社会主义民主。我们要根据社会主义国家自己的实践、自己的情况来决定改革的内容和步骤。”[1]正是在这一思想指导下,他提出并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权力监督体系。
一、高度重视党内监督
1957年4月8日,在西安干部工作会上,邓小平同志首次系统阐述了党内监督问题。他指出:“对于共产党员来说,党的监督是最直接的。”1962年11月29日,在接见参加组织工作会议和全国监察工作会议的同志时,他进一步明确提出,党内监督的重点是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对执政党来说,党要管党,最关键的是干部问题”。在谈到党内监督的实现途径时,邓小平同志强调指出,“首先是党的生活的监督,党员干部要过党的生活”,“至于一般干部、党员,人人都应该经常过支部生活,过小组生活,接受党的监督”。其次是在党内建立纪律检查委员会进行权力监督。邓小平同志在西南地区工作期间,就已明确表示:“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政府的监察委员会要建立和加强起来,这是反对官僚主义、命令主义,监督党员遵纪守法的重要武器。”在党的八大上,邓小平同志对党的监察机构的重要性、主要任务、基本要求等作了系统全面的论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也正是在他的大力推动下,“文革”期间被撤销的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又重新恢复起来。综上可见,邓小平同志高度重视党内监督,就党内监督的意义、地位、关键环节、实现途径等形成了系统的战略框架,为我们党加强和完善党内监督提供了宝贵的理论资源和实践指导。
二、大力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监督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也是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对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政权进行监督的重要原则。1957年4月8日,邓小平同志在西安干部工作会上指出:“有监督比没有监督好,一部分人出主意不如大家出主意。共产党总是从一个角度看问题,民主党派就可以从另一个角度看问题,出主意。这样,反映的问题更多,处理问题会更全面,对下决心会更有利,制定的方针政策会比较恰当,即使发生了问题也比较容易纠正。”1979年6月15日,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五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邓小平同志对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功能作了系统论述。他指出:“人民政协是发扬人民民主、联系各方面人民群众的一个重要组织。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继续需要政协就有关国家的大政方针、政治生活和四个现代化建设中的各项社会经济问题,进行协商、讨论,实行互相监督,发挥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作用。”为保障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功能充分发挥,在邓小平同志的大力推动下,1989年12月30日,党中央颁布了《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对民主党派监督的重大意义、监督原则、机构、具体制度等作了全面规定,这标志着民主党派与无党派人士的权力监督走上制度化途径。
三、不断推进群众监督
邓小平同志群众监督思想的最大特色就是强调群众监督的民主化和制度化。在1957年《共产党要接受监督》的讲话中,邓小平同志把群众监督作为我们党进行监督的主要渠道之一,并详细阐述了群众监督的具体路径:“在群众方面,要扩大各方面的民主。人民代表大会、政协会要开好。……要搞职工代表大会,加强它的作用,这就要求我们在厂矿企业里扩大群众的监督。……就是农村办合作社,也要扩大民主,实行民主办社……在学校也要扩大民主生活。教职员工会、学生会,要发挥作用,教职员、学生的意见要能充分表达。”在此基础上,邓小平同志深刻地总结:“实际上,群众参与的事情,即使遇到困难,即使有的搞错了,他们也能忍受,很少埋怨;相反,实行命令主义,搞对了群众也不满意。所以,扩大各方面的民主生活,扩大群众的监督,很重要。”经历了“文化大革命”之后,邓小平同志清醒地认识到不仅要强化群众监督的民主化力度,更要致力于群众监督的制度化建设,保证群众监督在良性轨道上健康运行。他指出:“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而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权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
四、建立完善法律监督
邓小平同志的法律监督思想始终贯彻着“依法治国,依法治党”的精神。在这一基本精神的指导下,他对如何建立完善法律监督的诸多问题做了精辟的论述。1978年,邓小平同志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讲话中初步阐述了其法律监督思想。他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一讲话将法律提到了高于领导人意志的权威地位。1980年在总结“文革”教训的基础上,邓小平同志开始思考,如何从制度入手规范国家政治生活,而从制度入手,必然要求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以保证国家的政治生活按照规范的轨道运行。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邓小平同志进一步明确提出要依法治党,反对人治。1986年6月28日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的讲话中,他提出:“党要管党内纪律问题,法律范围的问题应该由国家和政府去管。党干预太多,不利于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如何实现“依法治国,依法治党”,邓小平同志明确提出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早在1978年他就提出“有比没有好,快比慢好”的立法思想,推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快立法的步伐。在加快立法的同时,他尤为强调完善司法制度,认为各级党委领导的重要工作之一就是保证司法独立:“不管谁犯了法,都要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司法机关依法办理,任何人都不许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人都不能逍遥法外。”综上所述,虽然在邓小平同志的著作中没有使用过“依法治国”、“依法治党”这样的提法,但是他对如何通过完善法治建设从而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作了最全面、最深刻的阐述,从而为实行依法治国的方针,加强权力监督制约,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当前,我们党已发展成为一个执政65年、拥有400多万个党组织和8000多万名党员的大党,在世情、国情、党情发生深刻变化的新形势下,我们党面临的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更加严峻,面对的精神懈怠的危险、能力不足的危险、脱离群众的危险、消极腐败的危险更为尖锐,能否搞好对权力的监督,事关党的命运前途和国家长治久安。邓小平同志着眼于世界,立足于中国国情,在探索中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权力监督思想,为新时期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始终保持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提供了理论依据和行动指南。
参考文献:
[1]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240-241.
(作者单位:江苏省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所)
责任编辑:彭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