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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日益成为气候变化背景下推动节能减排目标实现的新途径,该机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具有效率高、成本低的突出优点。我国应顺应潮流,逐步构建本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其中应对于碳排放权交易法律机制进行重点、全面构想。
关键词:气候变化;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经济
自中国于1979年制定与颁布第一部环境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以来,我国环境污染治理及自然资源管理法律体系日趋完善,一系列关系气候变化的环境、资源与能源行政法规和环境标准应运而生。与此同时,中国已经签署了一系列环境保护领域的国际条约,并加入了相应的国际组织。但是,仅从全国范围来看,环境污染、资源耗竭、生态破坏的现象依然没有得到根本改善,生态环境反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而持续恶化。
通过对于现状的思考,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单纯的就环境而论环境的环保态度是不可取的,简单地为了保护环境而进行环境保护是行不通的。究其本质,在于环境问题既然是社会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的产物,那么这个问题的最终解决就应该与社会经济手段、措施相结合,唯有通过这种途径才能有效率地实现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一、碳排放权交易: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新途径
碳排放权,是指碳排放主体在相应职能部门所分配的额度之内,在确保权利本身的行使不会损害其他环境主体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所依法享有的向周围环境排放碳污染物的权利。碳排放权交易是”科斯定理“在环境保护领域内最典型的应用:在满足环境保护各种要求的前提下,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各个环境主体所享有的向周围环境排放碳污染物的权利即碳排放权,允许并保障该权利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自由交易,从而达到控制碳排放总量、降低节能减排治理成本的目标。碳排放权交易不同于主要以宏观调控、行政命令方式而实现的传统环境保护手段,其运作实施具有灵活性、市场性的突出特点,是我国在气候变化背景下节能减排的一条崭新途径。
碳排放权交易,关键在于充分发挥市场经济的积极作用。通过法律对于碳排放权进行明确规定与合理分配之后,各个碳排放主体根据自身情况,在自由市场之中进行碳排放权的自愿交易,就必然在无形之中受到市场机制的调控,从而使市场经济所固有的资源配置功能得到充分发挥,调动企业改进工艺与技术创新的积极性,降低社会节能减排的总体成本,实现整个社会的最大利益。碳排放权交易不仅可以在一国范围之内进行,也可以在国际社会中,尤其是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见充分运用。对于发达国家而言,碳排放权交易可以使其通过较为低廉的价格从其它国家购买碳排放权,缓解因履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所带来的对于本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限制;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碳排放权交易有利于这些国家从发达国家获得相应资金与先进技术,有利于本国低碳产业的建立与发展。从整体来看,碳排放权交易有利于以低成本、高效率的理想方式实现全球节能减排,实现全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二、对于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的几点构想
(一)碳排放权交易主体
碳排放权交易主体指有资格进行碳排放权买卖的企业与个人。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排放者,都有资格根据自身需要在市场上买进或卖出排放权[1]。这是由市场经济中各个主体的平等性所决定。
目前我国实行的依然是传统的环境资源公有制度,国家主要通过行政手段确定与分配各个环境主体的碳排放权额度,严格意义上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远未形成。现阶段,我国政府主要依靠减免税收、准许在产品包装上使用环保标志等方式鼓励碳排放企业对外交易碳排放权,从本质上看并未走出行政指令式传统管理机制的范畴,碳排放权交易所蕴含的市场机制优势无从发挥。紧跟世界潮流,建立现代化、正规化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已势在必行。
笔者建议在规定碳排放权交易主体的过程中应进行适当的超前构想,为各种潜在的交易主体进入市场提供可能。我国现存的碳排放权交易主体主要是政府与企业两种类型,但从各国实践经验看来,允许基金与个人成为交易主体已是大势所趋。政府、企业、基金、个人等多种交易主体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相互竞争,会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带来前所未有的生机与活力,是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发挥作用的“倍增器”。
(二)碳排放权的总量控制与初始配置
目前,我国在污染物排放控制领域主要采用的是浓度控制和总量控制相结合的方式。在我国未来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建设的过程中,有必要突出强调总量控制制度在机制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
笔者认为,碳排放总量应统一由环境保护部参考我国环境容量、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国家环保减排目标等多种因素而确定,任何其他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决定与改变我国碳排放总量。我国的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应当采取公平公正原则下的无偿分配为主,拍卖和固定价格获得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多元化分配模式,在未来条件允许时再进一步强调碳排放权自由、有偿配置与交易理念。初始配置应由国家环境保护部根据地域经济发展程度、历史排放记录、未来预计排放额度等标准将总量指标分配到各个地区,然后再由地方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分配给碳排放企业与个人。
参考文献:
[1]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 清洁发展机制在全球范围及我国的进展概述[ EB/ OL ] . [ 2009212208 ] . http :/ / www.cdmfund. org/ list_detail. asp ? ID_ID = IDID090226101751165802.
关键词:气候变化;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经济
自中国于1979年制定与颁布第一部环境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以来,我国环境污染治理及自然资源管理法律体系日趋完善,一系列关系气候变化的环境、资源与能源行政法规和环境标准应运而生。与此同时,中国已经签署了一系列环境保护领域的国际条约,并加入了相应的国际组织。但是,仅从全国范围来看,环境污染、资源耗竭、生态破坏的现象依然没有得到根本改善,生态环境反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而持续恶化。
通过对于现状的思考,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单纯的就环境而论环境的环保态度是不可取的,简单地为了保护环境而进行环境保护是行不通的。究其本质,在于环境问题既然是社会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的产物,那么这个问题的最终解决就应该与社会经济手段、措施相结合,唯有通过这种途径才能有效率地实现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一、碳排放权交易: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新途径
碳排放权,是指碳排放主体在相应职能部门所分配的额度之内,在确保权利本身的行使不会损害其他环境主体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所依法享有的向周围环境排放碳污染物的权利。碳排放权交易是”科斯定理“在环境保护领域内最典型的应用:在满足环境保护各种要求的前提下,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各个环境主体所享有的向周围环境排放碳污染物的权利即碳排放权,允许并保障该权利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自由交易,从而达到控制碳排放总量、降低节能减排治理成本的目标。碳排放权交易不同于主要以宏观调控、行政命令方式而实现的传统环境保护手段,其运作实施具有灵活性、市场性的突出特点,是我国在气候变化背景下节能减排的一条崭新途径。
碳排放权交易,关键在于充分发挥市场经济的积极作用。通过法律对于碳排放权进行明确规定与合理分配之后,各个碳排放主体根据自身情况,在自由市场之中进行碳排放权的自愿交易,就必然在无形之中受到市场机制的调控,从而使市场经济所固有的资源配置功能得到充分发挥,调动企业改进工艺与技术创新的积极性,降低社会节能减排的总体成本,实现整个社会的最大利益。碳排放权交易不仅可以在一国范围之内进行,也可以在国际社会中,尤其是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见充分运用。对于发达国家而言,碳排放权交易可以使其通过较为低廉的价格从其它国家购买碳排放权,缓解因履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所带来的对于本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限制;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碳排放权交易有利于这些国家从发达国家获得相应资金与先进技术,有利于本国低碳产业的建立与发展。从整体来看,碳排放权交易有利于以低成本、高效率的理想方式实现全球节能减排,实现全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二、对于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的几点构想
(一)碳排放权交易主体
碳排放权交易主体指有资格进行碳排放权买卖的企业与个人。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排放者,都有资格根据自身需要在市场上买进或卖出排放权[1]。这是由市场经济中各个主体的平等性所决定。
目前我国实行的依然是传统的环境资源公有制度,国家主要通过行政手段确定与分配各个环境主体的碳排放权额度,严格意义上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远未形成。现阶段,我国政府主要依靠减免税收、准许在产品包装上使用环保标志等方式鼓励碳排放企业对外交易碳排放权,从本质上看并未走出行政指令式传统管理机制的范畴,碳排放权交易所蕴含的市场机制优势无从发挥。紧跟世界潮流,建立现代化、正规化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已势在必行。
笔者建议在规定碳排放权交易主体的过程中应进行适当的超前构想,为各种潜在的交易主体进入市场提供可能。我国现存的碳排放权交易主体主要是政府与企业两种类型,但从各国实践经验看来,允许基金与个人成为交易主体已是大势所趋。政府、企业、基金、个人等多种交易主体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相互竞争,会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带来前所未有的生机与活力,是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发挥作用的“倍增器”。
(二)碳排放权的总量控制与初始配置
目前,我国在污染物排放控制领域主要采用的是浓度控制和总量控制相结合的方式。在我国未来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建设的过程中,有必要突出强调总量控制制度在机制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
笔者认为,碳排放总量应统一由环境保护部参考我国环境容量、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国家环保减排目标等多种因素而确定,任何其他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决定与改变我国碳排放总量。我国的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应当采取公平公正原则下的无偿分配为主,拍卖和固定价格获得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多元化分配模式,在未来条件允许时再进一步强调碳排放权自由、有偿配置与交易理念。初始配置应由国家环境保护部根据地域经济发展程度、历史排放记录、未来预计排放额度等标准将总量指标分配到各个地区,然后再由地方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分配给碳排放企业与个人。
参考文献:
[1]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 清洁发展机制在全球范围及我国的进展概述[ EB/ OL ] . [ 2009212208 ] . http :/ / www.cdmfund. org/ list_detail. asp ? ID_ID = IDID090226101751165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