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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一项关于性骚扰的调查显示,在接受调查的女性中有70%的人受到过性骚扰,54%的人听过黄色笑话,29%的人遇到过有暴露癖的人,27%的人在不情愿的情况下与他人有过身体接触,8%的人曾被他人偷窥,2%的人遇到过电话骚扰。
下面我们来看些案例:
小马是某大学一年级的学生,某天她在学校附近骑车时,一名男子骑车从她的右边赶超了上来,然后突然伸手抓向她的胸部。小马大吃一惊,扭脸看到这名黑瘦的男子正用猥亵的表情盯着自己,然后吹着口哨向马路右边拐去。
被吓到的小马惶然地继续向前行进,没想到,骑到下一个路口时,刚才那名男子又突然从右边冒了出来,并伸手猛抓了一下小马的胸部,还露出坏笑。小马惊叫了一声:“流氓!”该男子便惊慌失措地蹬车跑了。随后,气愤的小马报了警。
无独有偶,常挤公交车的刘女士这两天也很心烦。因为就在同一天,她竟然遭到了两次性骚扰。先是在一辆公交车上,有个粗壮的中年男子故意在刘女士身后蹭来蹭去,被刘女士躲过了。在刘女士换乘的第二辆公交车上,又有一个男人趁着人多拥挤,在她身上乱摸。这回刘女士鼓足勇气大声叫喊起来,那名男子随即遭到全车人的斥责,慌忙推开两名乘客跑下了车。
虽然性骚扰事件在生活中越来越多,但人们对此认识却并不清晰。有人觉得对漂亮姑娘吹个口哨顶多算是开玩笑,动手动脚才是性骚扰;有人遇到暴露癖者会大呼“性骚扰”,但对自己常常随手转发的黄色笑话短信却认为是很正常的感情交流方式。其实,这些都是性骚扰的表现形式。
性骚扰是由美国女权主义法学家凯瑟琳·麦金农提出的,此后该词便成为公众知晓率最高的法律词汇之一。性骚扰又是如何定义的呢?性骚扰是一种以侵犯他人人格尊严权为特征的民事侵权行为,它以不受欢迎的且与性有关的言语、行为、信息、环境等方式侵犯他人的人格权。
目前性骚扰的表现形式尚无统一界定,一般认为有口头、行动、人为设立环境三种形式。
口头方式:如以下流语言挑逗异性,向其他人讲述个人的性经历、黄色笑话或色情文艺内容。
行动方式:故意触摸、碰撞、亲吻异性脸部、乳房、腿部、臀部等性敏感部位。
设置环境方式:在公共场所周围布置淫秽图片、广告等,使对方感到难堪。
以前在人们的印象中,性骚扰是一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的陌生人之间的行为。但从2002年武汉何女士状告老板欲行不轨,2003年北京姑娘雷蔓对老板的性骚扰忍无可忍,将其告上法庭,再到曾经热播的电视剧《女人不再沉默》,都显示出性骚扰在发生地点、表现方式上有了很大变化。
性骚扰,这个古老而现实的问题,既包含法律的约束,又包含道德的考量。长期以来,禁止性骚扰并未被纳入法律话语体系,有关性骚扰的案例,多借力于法律和司法解释中的其他规定,这些规定与性骚扰不具有完全的对等性,立法上的模糊为相关诉讼带来了极大的不便。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修正案中明确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遭受性骚扰的妇女,可向本人所在单位、行为人所在单位、妇女联合会和有关机构投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公共场所管理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情况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修正案为性骚扰立法,不仅使惩治性骚扰有了法律依据,也对性骚扰行为有一定的威慑作用,这既是社会的进步,也是文明程度的提升,标志着性骚扰成为受法律制约的行为。
评点:外出时,女性尤其是年轻女学生,应注意自我保护,在乘坐公交车时不要穿得太过暴露,遇到有人企图性骚扰,最好马上躲开,必要时要大声警告和奋力反抗,并向周围群众求助或拨打110报警,而不要一味隐忍,助长对方的嚣张气焰。
下面我们来看些案例:
小马是某大学一年级的学生,某天她在学校附近骑车时,一名男子骑车从她的右边赶超了上来,然后突然伸手抓向她的胸部。小马大吃一惊,扭脸看到这名黑瘦的男子正用猥亵的表情盯着自己,然后吹着口哨向马路右边拐去。
被吓到的小马惶然地继续向前行进,没想到,骑到下一个路口时,刚才那名男子又突然从右边冒了出来,并伸手猛抓了一下小马的胸部,还露出坏笑。小马惊叫了一声:“流氓!”该男子便惊慌失措地蹬车跑了。随后,气愤的小马报了警。
无独有偶,常挤公交车的刘女士这两天也很心烦。因为就在同一天,她竟然遭到了两次性骚扰。先是在一辆公交车上,有个粗壮的中年男子故意在刘女士身后蹭来蹭去,被刘女士躲过了。在刘女士换乘的第二辆公交车上,又有一个男人趁着人多拥挤,在她身上乱摸。这回刘女士鼓足勇气大声叫喊起来,那名男子随即遭到全车人的斥责,慌忙推开两名乘客跑下了车。
虽然性骚扰事件在生活中越来越多,但人们对此认识却并不清晰。有人觉得对漂亮姑娘吹个口哨顶多算是开玩笑,动手动脚才是性骚扰;有人遇到暴露癖者会大呼“性骚扰”,但对自己常常随手转发的黄色笑话短信却认为是很正常的感情交流方式。其实,这些都是性骚扰的表现形式。
性骚扰是由美国女权主义法学家凯瑟琳·麦金农提出的,此后该词便成为公众知晓率最高的法律词汇之一。性骚扰又是如何定义的呢?性骚扰是一种以侵犯他人人格尊严权为特征的民事侵权行为,它以不受欢迎的且与性有关的言语、行为、信息、环境等方式侵犯他人的人格权。
目前性骚扰的表现形式尚无统一界定,一般认为有口头、行动、人为设立环境三种形式。
口头方式:如以下流语言挑逗异性,向其他人讲述个人的性经历、黄色笑话或色情文艺内容。
行动方式:故意触摸、碰撞、亲吻异性脸部、乳房、腿部、臀部等性敏感部位。
设置环境方式:在公共场所周围布置淫秽图片、广告等,使对方感到难堪。
以前在人们的印象中,性骚扰是一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的陌生人之间的行为。但从2002年武汉何女士状告老板欲行不轨,2003年北京姑娘雷蔓对老板的性骚扰忍无可忍,将其告上法庭,再到曾经热播的电视剧《女人不再沉默》,都显示出性骚扰在发生地点、表现方式上有了很大变化。
性骚扰,这个古老而现实的问题,既包含法律的约束,又包含道德的考量。长期以来,禁止性骚扰并未被纳入法律话语体系,有关性骚扰的案例,多借力于法律和司法解释中的其他规定,这些规定与性骚扰不具有完全的对等性,立法上的模糊为相关诉讼带来了极大的不便。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修正案中明确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遭受性骚扰的妇女,可向本人所在单位、行为人所在单位、妇女联合会和有关机构投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公共场所管理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情况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修正案为性骚扰立法,不仅使惩治性骚扰有了法律依据,也对性骚扰行为有一定的威慑作用,这既是社会的进步,也是文明程度的提升,标志着性骚扰成为受法律制约的行为。
评点:外出时,女性尤其是年轻女学生,应注意自我保护,在乘坐公交车时不要穿得太过暴露,遇到有人企图性骚扰,最好马上躲开,必要时要大声警告和奋力反抗,并向周围群众求助或拨打110报警,而不要一味隐忍,助长对方的嚣张气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