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主刑辅”法律思想对我国法律制度发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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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在我国古代,关于“德”和“法”孰轻孰重的争论就已经存在。从春秋战国时期开始,我国法律思想界百家争鸣,百花齐放,各学派针对这一问题都提出了不同的主张。其中,孔子是最早提出“德主刑辅”这一思想的思想家。直到今天,这一思想仍然作为基础的法律思想,影响着我国法治建设,有着深刻的现实意义和借鉴价值。
  关键词:法律思想;德主刑辅;借鉴价值
  一、“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的渊源
  在西周时代,古代礼制思想和规范法案多而冗杂,于是奴隶主贵族阶级开始对当时的礼制规范进行整合和补充,用以维护当时的阶级统治。当时的社会思想界正处在百家争鸣的时期,各大学派主张繁多,其中统治阶级就吸纳了“明德慎罚”的思想。历数中国法律思想的发展,包含“德”与“刑”的法律思想主张,有“德主刑辅”、“明德慎罚”、“敬刑为德”等。而这一思想体系最初在西周时候提出,“德”与“刑”的法律思想体系,一直影响到封建社会末期,“德”与“刑”孰轻孰重,一直是研究我国封建法律制度的必修课。
  到春秋战国时期,孔子创立的儒家学派的开始重视“仁爱”,提出“德主刑辅”的主张。但最初这种主张并未能适应当时各国征战杀伐的社会现实,所以一开始这一法律思想体系并未受到重视。后来,各国逐渐结束纷争,统治者开始寻求治国之道,此时,儒家学派的仁义礼智信思想体系也逐步形成。从西周开始,到春秋战国时期,儒家思想逐渐发展并成为统治阶级的统治工具,但无论具体主张如何变化,究其根本,其统治思想都是以“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为基础的。而儒家的法律思想,也逐渐适应了不断变化的社会现实,并一直为后世统治者所用。
  二、“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的基本内容及发展演变
  1.“德主刑辅”的基本内容
  “德主刑辅”思想遵从的理论核心是“仁”和“礼”。所谓“礼”的内容包括当时的风俗文化和祭祀礼仪,以及所有的礼法方面的规章制度。“仁”爱是儒家的核心思想,主张统治者用仁爱来对待民众。这种“仁”爱的内容就是“德主刑辅”中“德”所要表达的具体含义。因此,孔子站在儒家“仁爱”观点的角度上,提出了“德主刑辅”思想。将“仁”的观点与“德”结合,并居于主要位置。“德主刑辅”的具体内容有如下三点。首先,“德”是第一位的,“德”治的地位要高于刑罚,首先用“德”治理,如果不成功,才用刑罚来惩治。德是政教的根本,应居于主要位置,而刑罚的作用则是维护德教的手段,当时的统治者并未将刑罚上升为维护统治的重要措施。刑罚是治理手段,并不是治理方式。其次,古代用道德来评价法律的价值,道德是维护社会统治阶级地位的工具。由于古人常把法律称为 “德法”、“礼法”就说明法律的秩序建立是基于道德的基础,道德习惯是法律是否公正的裁判标准,先德后法是古人在其社会实现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规范。再次,适用刑罚要满足一定的前提。在古代,德治教化是运用刑罚的根本前提,实施刑罚的目的是惩治犯罪,有教育作用,是国家强制力的最后一道保障,因此,只有在德教规范无法规制时才能采取刑罚的手段。
  2.“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的发展
  (1)春秋战国时期,儒家学派德法并举不偏废。儒家学派坚持认为对民众要坚持道德教育,只有通过道德教育让人民形成基本的廉耻心,才能从根本上维护统治稳定,减少违法行为。但同时,儒家学派也提倡惩治犯罪。通过制定刑罚,使民众对违法行为形成恐慌意识。但其主要观点,还是提倡以德为先,先德后刑。
  (2)西汉时期,汉武帝提倡“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德主刑辅”思想统治地位正式确立。西汉董仲舒在继承孔子崇尚德治的主张之外,明确提出了 “德主刑辅”的治世主张。在这一观点上,西汉崇尚德治。用刑罚辅之。为满足封建地主阶级的要求,维护封建王朝的统治,对外宣传以德治国,是巩固政治一统,追求长治久安的重要举措,被当时的统治者采纳,并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德主刑辅”思想从此成为了社会主流思想和统治者的治国方略。
  (3)从西汉至明清时期,礼法并用。从西汉中期开始,“德主刑辅”的治国主张就一直延续下来,被各朝统治者继承并发展,我国在西汉之后至明清时期的各个朝代,都根据各自文化和统治范围的情况,有选择的继承和坚持了“德主刑辅”的思想,并作为治国思想着力宣扬。到唐代,已形成了包括礼仪、礼法、礼制等方方面面的内容在内的完善的封建礼制,同时,我国历史上最完整、系统的封建法典《唐律》也是在当时制成。《唐律》中大量制定法律,分门别类涵盖了当时大多数的社会情况,是当时统治阶级在法律领域的一大成果。清朝康熙帝认为,治国安民的根本方法,是注意民众的道德教化,对民众进行基本道德教育,以德为先,而并非一律用刑罚手段排斥和惩治。因此,从春秋战国时期一直到明清时期,统治者为了维护其封建统治地位,将德和法相融合,进而教导民众,制定律法,是他们惯常的做法。
  三、“德主刑辅”思想中可借鉴的价值
  在我国封建统治的长期司法实践中,提倡将“德”和“法”相结合,关于德和法谁先谁后的讨论一直存在。虽然重视德治,但同时也要求法治,把法律和社会道德相融合,或者在制定法律时从道德角度出发,这一直是我国封建王朝统治的核心思想之一。
  其实,在社会发展中,不论是法治还是德治都无法做到单方面的极致,绝对的法治或绝对的德治都无法在社会中实行下去。在社会生活中,道德的教育作用和法律的惩罚作用应该并用而不能偏废,因为二者存在着功能上的互补性,因此,在较为完善的道德环境中,也应配套同等级的法律惩罚机制,使道德建设和法制建设同步进行。法制建设是惩罚犯罪、预防犯罪,实现惩罚和教育的目的,保障社会运行稳定。而道德建设的目的是发扬高尚的道德、形成正確的社会价值观和道德观。只有在重视法治的同时,也重视德治,社会才能稳定、持续发展。在现代社会中,在道德层面我们提倡高尚的道德精神,在立法层面,我们要求要“依法治国”,提倡法治。从古到今,德和法的关系都应受到重视,应合理地与现代社会的发展相结合。这就是“德主刑辅”思想在现今社会的价值所在。
  参考文献:
  [1]郭鹏.孔子“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研究[J].法制与社会 ,2013(6)
  [2]陈忠林.“德主刑辅”构建和谐社会[J].法学杂志,2007(1)
  [3]王立民.古代东方法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作者简介:
  闫鹤文(1991~),女,辽宁沈阳人,辽宁大学法学院2013级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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