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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言明对营运性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罚问题,导致我国对道路交通运输企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时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复函、有关学理解释等。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表面上是对两部法律关系辨识不清、因果关系判定错位,深层次的原因是曲解了我国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立法理念,以及其背后反映出的"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逻辑诉求。从危险责任理论和落实"谁经营谁负责"的角度出发,宜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