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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知情权保障原则、最大公开原则和权利合理限制原则,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行政过程信息等各种信息公开的"公开例外"或"可不予公开"的情形,应予以必要的限制,并通过正当行政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应根据公共行政实践和行政法治的发展,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