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期获悉,某些省市要将考生道德列入高考加分范围,尤其是指见义勇为的行为。得知这条消息后,笔者深感不安。本来,见义勇为是人类最高尚的行为,见义勇为者付出的是安全、鲜血甚至生命的代价,在此行为的背后,是舍生取义、舍己救人、赴汤蹈火,这是妇孺皆知的道理。对于这种高尚的行为,无论如何表彰、抚恤、奖励都不为过;对于因见义勇为而受伤或致残者,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当设立见义勇为的专项基金,除了一次性的奖励和提供最好的免费医疗外,还应对致残丧失劳动能力者提供终身生活保障。然而,将见义勇为列入高考加分范围,个人认为万万使不得。
首先,参加高考范围内的群体绝大多数属于未成年人,相对成人而言,本身属于需要保护的弱势群体。他们的身心尚稚嫩,社会经验还不丰富,在见义勇为过程中往往遭受无谓的牺牲。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第四十条则强调“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显然,国家法律将未成年人列入受保护的人群之列,当然是不鼓励他们在无法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见义勇为的。然而,“重赏之下,必有勇夫”,将见义勇为与“高考加分”这样敏感和有吸引力的政策挂钩,无疑在导向上将未成年人推向了危险境地,同时也将原本十分高尚的见义勇为行为抹上了功利色彩。
其次,见义勇为者行为的受益者是国家、全社会和全体人民,对其高尚行为的奖励应当是政府行为,自然应该由政府来“埋单”。然而,若用高考加分的方式对其奖励,无疑将高考中的机会成本分摊给了除见义勇为者本人之外的全体考生,其结果势必剥夺了一部分考生本应获得的“法定”的优质教育资源,形成新的教育不公平。
最后,将见义勇为列入高考加分也难免给投机取巧的不法之徒创造机会。从以前的体育加分、民族加分、港澳台胞加分和各种竞赛加分之乱象丛生的作弊行为中不难推想,将见义勇为列入高考加分可能也会有人钻空子。与其到时候“亡羊补牢”,还不如现在这个“牢”里压根不要放羊进去。
当然,对于自然状态下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行为,自然应当给予足够的表彰和奖励,但舆论导向上并不鼓励这种高尚的行为,而是强调未成年人首先要保护好自己,在确保自己没有危险的前提下做力所能及的对社会有益的事情。我们的教育在行使职能时,千万不要忘记其最基本的职能,即教会学生在各种可能有危险的场合下保全自己,让他们知道生命是最珍贵的,无论在什么环境下,安全是第一位的。我们的公民课程要让学生明白:因为自己是未成年人,是受大人保护的,并不一定需要承担见义勇为的义务,那是大人的事,将来自己长大了,到了法定的成人年龄,才具备相应的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也包括各种公民责任。
在这样的教育环境下,学生从小树立公民意识和契约精神,也对见义勇为的行为抱有敬畏之心和庄严的神圣感,而与“好处”“利益”这些功利性的目的绝缘,让他们知道见义勇为是杰出公民的最高尚行为,意味着对国家和人民的牺牲和奉献,是公民最光荣的义务,是不求任何回报的。况且,自己从小受到成人社会的保护,长大成人后应当回报社会,这是一种契约精神,乌鸦尚知反哺,何况人类?在公平、正义和契约精神环境下成长的孩子,长大成人后,一旦祖国和人民需要,他们就会义无返顾、勇往直前。而用世俗的“利益”来激励所谓的“见义勇为”高尚行为,只能是缘木求鱼。
(董奇 上海教科院职成教所课程与信息技术研究室主任)
首先,参加高考范围内的群体绝大多数属于未成年人,相对成人而言,本身属于需要保护的弱势群体。他们的身心尚稚嫩,社会经验还不丰富,在见义勇为过程中往往遭受无谓的牺牲。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第四十条则强调“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显然,国家法律将未成年人列入受保护的人群之列,当然是不鼓励他们在无法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见义勇为的。然而,“重赏之下,必有勇夫”,将见义勇为与“高考加分”这样敏感和有吸引力的政策挂钩,无疑在导向上将未成年人推向了危险境地,同时也将原本十分高尚的见义勇为行为抹上了功利色彩。
其次,见义勇为者行为的受益者是国家、全社会和全体人民,对其高尚行为的奖励应当是政府行为,自然应该由政府来“埋单”。然而,若用高考加分的方式对其奖励,无疑将高考中的机会成本分摊给了除见义勇为者本人之外的全体考生,其结果势必剥夺了一部分考生本应获得的“法定”的优质教育资源,形成新的教育不公平。
最后,将见义勇为列入高考加分也难免给投机取巧的不法之徒创造机会。从以前的体育加分、民族加分、港澳台胞加分和各种竞赛加分之乱象丛生的作弊行为中不难推想,将见义勇为列入高考加分可能也会有人钻空子。与其到时候“亡羊补牢”,还不如现在这个“牢”里压根不要放羊进去。
当然,对于自然状态下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行为,自然应当给予足够的表彰和奖励,但舆论导向上并不鼓励这种高尚的行为,而是强调未成年人首先要保护好自己,在确保自己没有危险的前提下做力所能及的对社会有益的事情。我们的教育在行使职能时,千万不要忘记其最基本的职能,即教会学生在各种可能有危险的场合下保全自己,让他们知道生命是最珍贵的,无论在什么环境下,安全是第一位的。我们的公民课程要让学生明白:因为自己是未成年人,是受大人保护的,并不一定需要承担见义勇为的义务,那是大人的事,将来自己长大了,到了法定的成人年龄,才具备相应的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也包括各种公民责任。
在这样的教育环境下,学生从小树立公民意识和契约精神,也对见义勇为的行为抱有敬畏之心和庄严的神圣感,而与“好处”“利益”这些功利性的目的绝缘,让他们知道见义勇为是杰出公民的最高尚行为,意味着对国家和人民的牺牲和奉献,是公民最光荣的义务,是不求任何回报的。况且,自己从小受到成人社会的保护,长大成人后应当回报社会,这是一种契约精神,乌鸦尚知反哺,何况人类?在公平、正义和契约精神环境下成长的孩子,长大成人后,一旦祖国和人民需要,他们就会义无返顾、勇往直前。而用世俗的“利益”来激励所谓的“见义勇为”高尚行为,只能是缘木求鱼。
(董奇 上海教科院职成教所课程与信息技术研究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