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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青海省出台《进一步加强县(市、区)党政正职任用管理的意见》,《意见》规定:县(市、区)党政正职一般应交流产生,原则上要任满一届,无特殊情况,任期内不作调整,任职满两届韵必须交流,新任干部一般不在其成长地任职;党政正职出现空缺后,按照空缺岗位l:2的比例提出拟任建议人选,省委组织部严格按选拔程序进行差额考察后报省委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