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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农村集体所有权确权,调查摸底,全面掌握农村土地权属状况,共同推进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依法 确认集体土地所有权,加强管理规范汇交集体土地登记资料。
关键词:调查;协调;简化;管理;
中图分类号:K9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5)-01-00-01
为切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和国土资发[2011]178号《关于农村集体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调查摸底,全面掌握农村土地权属状况。要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全面开展农村集体土地调查确权工作,摸清本地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属状况和登记发证情况,查清每一宗集体土地的权属、界址和面积,使每一宗集体土地都地有其主。凡是土地权属存在争议,短期内难以处理的,可暂不进行确权登记,但需对存在争议的区域和地块单独进行登记造册,建立集体土地权属争议台帐,以便于今后逐步调查处理。
二、协调联动,共同推进农村土地确权工作。要积极与农业、林业、水利、畜牧等部门协调沟通,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切实做好农村集体土地权属调查和界址认定等工作,稳妥调处集体土地权属争议。要注重发挥基层国土所、农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农村干部的作用,充分尊重农民集体暨农民的意愿,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协同推进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
三、广集资料,全力破解集体土地确权难题。要广泛使用一切可以作为确定农村土地权利依据的文件资料开展确权登记工作,如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对确实无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但当事人长期使用,且符合规划,可根据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出具的证明材料,公告后无异议的,直接确权和登记发证。
四、区别对待,依法确认集体土地所有权。尊重集体土地所有权三类主体并存的现状,按照“主体平等”的原则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
(一)凡是土地界线清楚,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没有打破小组之间界限的,所有权要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可以采取“组有村管”的方式,将《集体土地所有证》发放给村民委员会。但是,为体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所有权主体地位,土地证书中土地所有者一栏需填写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名称,或在土地证书和土地登记簿的注记栏中注明村内各村民小组名称和各自的土地面积;
(二)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要确认给该乡(镇)农民集体,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为行使;
(三)不能证明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或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应依法确认村农民集体所有。对于已经打破了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界线的地区,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给村农民集体;
(四)因“合村并组”导致行政村或村民小组区划调整的,既可以将土地所有权确定给原农民集体,也可以根据农民集体的意愿,将土地所有权确定给合并后的村或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但不得改变各农民集体成员在合并前所享有的土地份额。
(五)因移民安置、土地整治等情形,涉及土地所有权调整的,要在经农民集体协商同意,确保农民利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确定土地所有权。
五、全面清理,妥善处理已有的土地登记资料。依照《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面核查整理和完善历年来形成的土地登记资料,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全面化解土地权属纠纷隐患。对因各种原因形成的“有证无地”或者“有证无档”等情形的,要认真进行清理,统一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当地主要媒体上进行公告,注销原土地登记,杜绝出现重复登记现象,对发现的错误登记,应及时办理更正登记。
六、简化手续,提高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效率。充分运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所形成的图件和权属资料,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对于下列情形,可以直接根据当事人提交资料登记发证,不需重新指界:土地权利已经登记且权属界址没有发生变化的;当事人提交的使用集体土地的批准文件、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中已经明确土地权属界址的;相邻宗地已经登记发证的;原来宗地边界已经经过指认,边界至今无变化的等。要简化土地确权和登记手续,必要时可参照土地总登记程序,加快工作进程。要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土地登记的效率和质量,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用全解析数字测量的方法开展农村地籍调查,并积极推进农村地籍信息系统建设。条件暂不成熟的地方,可采取钢尺丈量的方法,形成村庄地籍导图和宗地图进行登记发证。也可将地籍调查和界址测量等事务性工作委托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承担。
七、加强管理,规范汇交集体土地登记资料。要做好农村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保证登记资料的全面、完整和规范。各乡镇国土所完成的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资料,必须统一收归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地籍档案,纳入国土资源档案一并管理,各乡镇国土所可留存一套复印件,以便于日常管理和查询。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发土地登记发证软件,实行土地登记远程报批和公开查询,以提高效率,方便群众。
关键词:调查;协调;简化;管理;
中图分类号:K9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5)-01-00-01
为切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和国土资发[2011]178号《关于农村集体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调查摸底,全面掌握农村土地权属状况。要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全面开展农村集体土地调查确权工作,摸清本地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属状况和登记发证情况,查清每一宗集体土地的权属、界址和面积,使每一宗集体土地都地有其主。凡是土地权属存在争议,短期内难以处理的,可暂不进行确权登记,但需对存在争议的区域和地块单独进行登记造册,建立集体土地权属争议台帐,以便于今后逐步调查处理。
二、协调联动,共同推进农村土地确权工作。要积极与农业、林业、水利、畜牧等部门协调沟通,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切实做好农村集体土地权属调查和界址认定等工作,稳妥调处集体土地权属争议。要注重发挥基层国土所、农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农村干部的作用,充分尊重农民集体暨农民的意愿,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协同推进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
三、广集资料,全力破解集体土地确权难题。要广泛使用一切可以作为确定农村土地权利依据的文件资料开展确权登记工作,如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对确实无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但当事人长期使用,且符合规划,可根据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出具的证明材料,公告后无异议的,直接确权和登记发证。
四、区别对待,依法确认集体土地所有权。尊重集体土地所有权三类主体并存的现状,按照“主体平等”的原则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
(一)凡是土地界线清楚,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没有打破小组之间界限的,所有权要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可以采取“组有村管”的方式,将《集体土地所有证》发放给村民委员会。但是,为体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所有权主体地位,土地证书中土地所有者一栏需填写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名称,或在土地证书和土地登记簿的注记栏中注明村内各村民小组名称和各自的土地面积;
(二)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要确认给该乡(镇)农民集体,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为行使;
(三)不能证明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或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应依法确认村农民集体所有。对于已经打破了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界线的地区,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给村农民集体;
(四)因“合村并组”导致行政村或村民小组区划调整的,既可以将土地所有权确定给原农民集体,也可以根据农民集体的意愿,将土地所有权确定给合并后的村或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但不得改变各农民集体成员在合并前所享有的土地份额。
(五)因移民安置、土地整治等情形,涉及土地所有权调整的,要在经农民集体协商同意,确保农民利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确定土地所有权。
五、全面清理,妥善处理已有的土地登记资料。依照《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面核查整理和完善历年来形成的土地登记资料,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全面化解土地权属纠纷隐患。对因各种原因形成的“有证无地”或者“有证无档”等情形的,要认真进行清理,统一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当地主要媒体上进行公告,注销原土地登记,杜绝出现重复登记现象,对发现的错误登记,应及时办理更正登记。
六、简化手续,提高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效率。充分运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所形成的图件和权属资料,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对于下列情形,可以直接根据当事人提交资料登记发证,不需重新指界:土地权利已经登记且权属界址没有发生变化的;当事人提交的使用集体土地的批准文件、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中已经明确土地权属界址的;相邻宗地已经登记发证的;原来宗地边界已经经过指认,边界至今无变化的等。要简化土地确权和登记手续,必要时可参照土地总登记程序,加快工作进程。要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土地登记的效率和质量,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用全解析数字测量的方法开展农村地籍调查,并积极推进农村地籍信息系统建设。条件暂不成熟的地方,可采取钢尺丈量的方法,形成村庄地籍导图和宗地图进行登记发证。也可将地籍调查和界址测量等事务性工作委托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承担。
七、加强管理,规范汇交集体土地登记资料。要做好农村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保证登记资料的全面、完整和规范。各乡镇国土所完成的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资料,必须统一收归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地籍档案,纳入国土资源档案一并管理,各乡镇国土所可留存一套复印件,以便于日常管理和查询。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发土地登记发证软件,实行土地登记远程报批和公开查询,以提高效率,方便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