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剽窃的本质是混淆整部作品,进而导致作者身份混同的行为。"欺诈说"在对剽窃本质的认识上有所偏颇,且不具逻辑自足性。剽窃不同于版权侵权、"文化商品不正当竞争"等制度,而是规制波普尔"知识世界"中的"文化产品混同"的制度。剽窃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其构成要素包括:不受版权法保护的文化要素的盗用及"文化产品混同"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