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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改革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和范围,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提高人民监督员制度公信力,加强对检察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对于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司法改革
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是检察机关主动接受外部监督的一项制度创新,要成为我国刑事司法程序中独具特色而又行之有效的司法制度,诸多问题还有待司法界和实务界共同探讨,要在人民监督员怎么选任管理,监督程序如何设计、监督权利如何保障等等都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深入研究、逐步改革和完善。
一、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办法
为使人民监督员更具独立性、公正性,按照“自荐为主、推荐为辅”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统一选任人民监督员,不应由检察机关选聘,有人认为,应由同级人大常委会或上一级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担负选任工作。人大常委会对符合人民监督员条件的进行任命并向社会公布,汇总后建立人民监督员库,根据监督案件的实际,采取随机抽选人选。人民监督员的管理、培训、表彰也统一由人大常委会负责。使人民监督员制度成为人民检察院的“外部”制约机制,让人民监督员成为人民的眼睛。
笔者认为,人民监督员的设置和选任机关,将人民监督员分为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分别由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承担具体组织工作;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要求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并规定了选任人民监督员的一般条件和排除情形;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程序,将选任程序分为确定名额、组织报名、审查公示、公布名单四个环节,确保选任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明确了对人民监督员的管理内容和形式,建立健全人民监督员选任、培训、考核与使用衔接机制。
二、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的拓展
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根据人民监督员应对整体检察机关执权运行实施监督和深化检务公开制度改革实行“动静结合”公开的思路和措施要求,建议高检院对人民监督员制度重新定位,即: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办理其他刑事案件和申诉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从而,使人民监督员制度成为一项专门针对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监督制度,而不仅仅是针对检察机关“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活动”一个方面进行监督。
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检察机关主动接受监督,切实防止和纠正检察机关执法不公的主要方式之一,在监督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在无数检察人历经长期实践的过程中已形成了诸多有益的探索,笔者相信,随着该项制度的愈发完善,监督范围必将会朝着更加有利于该项制度发挥更好效能的方向发展。现阶段,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所出现的问题已影响到了该制度效能的有效发挥,笔者认为,有权机关在制定统一的监督范围时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拓展:
将监督渠道由线下拓展至线上。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检察机关的办案模式发生了极大转变,尤其是随着启用新的网上办案系统,使得检察环节案件100%实行网上办理。检察机关在邀请人民监督员开展常规案件监督时,应将网上办案纳入到受监督范围,消除了网上办案外部监督的盲区,提升了检察执法办案的公信力。
要扩大监督的范围。目前我国法治资源不很充足的情况下,全面扩大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范围,不太符合效率原则与程序经济原则,但让公民参与或监督检察机关司法决定的思路是正确的,不应该只局限在自己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上,可以考虑将监督案件范围扩大到其它刑事案件上,体现程序公正的要求。
将检风检纪纳入到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现行的人民监督员规定对人民监督员监督除自侦案件以外的检察工作规定过于宽宥,且没有形成完整的程序制度。随着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公正执法、模范守法要求的期望愈发高涨,广渠道拓展接受监督渠道成了眼下各级检察机关争相采取的做法,例如有的检察院采取从社会各界聘任检风检纪监督员的方法拓展接受外部监督的渠道。
三、人民监督员保障机制完善
1.知情权保障机制
要确保人民监督员对案情的全面准确的掌握.一是要将侦查阶段全部的案卷材料移送人民监督员阅卷,使人民监督员能够获取第一手原始资料,改变人民监督员被动听审的做法,增加查阅侦查卷宗的权力,主动参与执法检查活动的权力等等。二是建立权利告知机制。告知机制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告知犯罪嫌疑人知晓有提请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权利;二是保障人民监督员对相关犯罪嫌疑人是否已被告的知晓权利。为此,规定承办人在第一次讯问儿罪嫌疑人时应告知有提请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权利,并将制作的告知文书及时送达人民监督员。三是建立旁听列席机制,对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检察长审查意见而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情形,可规定检察机关应当邀请人民监督员列席检察委员会的讨论,对办案部门对监督案件作了处理的相关会议也可邀请人民监督员列席发表意见。
2.监督权保障机制
人民监督员的履行监督权的保障对监督权行使的外部条件保障,也包括对不履行职责规制与惩戒。一是监督权时间保障机制。应规定人民监督员所属单位支持人民监督员的工作,并将监督工作的时间视为工作,并合理安排人民监督员的工作性质和工作时间。二是独立监督权保障机制。在现行关于独立监督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保证人民监督员评议记录的保密性,尽可能减少因泄密对人民监督员带来的不利影响,以保障人民监督员能够大胆发言,敢监督、真监督。三是监督权绩效机制。人民监督员履职,要具备实际履行能力,对人民监督员进行必要的管理、培训、考核、奖惩、罢免,对其任期内的行为进行规范和跟踪,对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次数也要加以适当的限制,对任期内长期不履职和不能履职的可进行劝退,免去其人民监督员资格,以确保监督权行使的实效性。
3.人身权保障机制
赋予人民监督员言论豁免权。由于人民监督员产生的人民性特点,在监督过程中可能由于专业水平的限制,出现言论上的侵权行为,如出现对犯罪嫌疑人人格权的侵犯。可考虑赋予人民监督员享有的监督案件进的言论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同时也必须限定仅指人民监督员在履行监督职责中的相关言论。
4.物质条件保障机制
一是监督经费保障机制。应从立法上或联合发文的方式明确规定将各地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工作的经费纳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由当地政府部门规划并确保经费保障落到实处。二是规定对有工作单位的人民监督员,所在单位不得因人民监督员履职而克扣工资,资金等待遇。三是应规定相应补助由财政直接划给人民监督员所在单位或直接发放,确保人民监督员监督的独立性。
5.提高人民监督员的法律素质
人民监督员法律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案件监督的效果。由于检察工作业务性比较强,特别是涉及进入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的自侦案件,更是处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边缘地带,如果人民监督员不具备良好的法律素质,就难以胜任监督工作,这种监督不但起不到促进司法公正的目的,反而会导致执法的混乱。因此必须加强对选聘的人民监督员的法律培训工作,通过人民监督员办公室采取多种形式,如组织集中培训,发放法律书籍,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疑难案例研讨会等,努力提高其法律水平和业务能力,以适应监督工作的需要。
参考文献:
[1]张卫清.《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的拓展探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0期
[2] 卞建林,褚宁.《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运行与完善》,《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4年第1期
注:本文系广西桂林市检察院办公室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研究课题阶段性成果,该课题系桂林市检察院资助的一般性课题。
关键词: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司法改革
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是检察机关主动接受外部监督的一项制度创新,要成为我国刑事司法程序中独具特色而又行之有效的司法制度,诸多问题还有待司法界和实务界共同探讨,要在人民监督员怎么选任管理,监督程序如何设计、监督权利如何保障等等都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深入研究、逐步改革和完善。
一、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办法
为使人民监督员更具独立性、公正性,按照“自荐为主、推荐为辅”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统一选任人民监督员,不应由检察机关选聘,有人认为,应由同级人大常委会或上一级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担负选任工作。人大常委会对符合人民监督员条件的进行任命并向社会公布,汇总后建立人民监督员库,根据监督案件的实际,采取随机抽选人选。人民监督员的管理、培训、表彰也统一由人大常委会负责。使人民监督员制度成为人民检察院的“外部”制约机制,让人民监督员成为人民的眼睛。
笔者认为,人民监督员的设置和选任机关,将人民监督员分为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分别由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承担具体组织工作;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要求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并规定了选任人民监督员的一般条件和排除情形;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程序,将选任程序分为确定名额、组织报名、审查公示、公布名单四个环节,确保选任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明确了对人民监督员的管理内容和形式,建立健全人民监督员选任、培训、考核与使用衔接机制。
二、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的拓展
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根据人民监督员应对整体检察机关执权运行实施监督和深化检务公开制度改革实行“动静结合”公开的思路和措施要求,建议高检院对人民监督员制度重新定位,即: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办理其他刑事案件和申诉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从而,使人民监督员制度成为一项专门针对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监督制度,而不仅仅是针对检察机关“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活动”一个方面进行监督。
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检察机关主动接受监督,切实防止和纠正检察机关执法不公的主要方式之一,在监督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在无数检察人历经长期实践的过程中已形成了诸多有益的探索,笔者相信,随着该项制度的愈发完善,监督范围必将会朝着更加有利于该项制度发挥更好效能的方向发展。现阶段,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所出现的问题已影响到了该制度效能的有效发挥,笔者认为,有权机关在制定统一的监督范围时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拓展:
将监督渠道由线下拓展至线上。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检察机关的办案模式发生了极大转变,尤其是随着启用新的网上办案系统,使得检察环节案件100%实行网上办理。检察机关在邀请人民监督员开展常规案件监督时,应将网上办案纳入到受监督范围,消除了网上办案外部监督的盲区,提升了检察执法办案的公信力。
要扩大监督的范围。目前我国法治资源不很充足的情况下,全面扩大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范围,不太符合效率原则与程序经济原则,但让公民参与或监督检察机关司法决定的思路是正确的,不应该只局限在自己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上,可以考虑将监督案件范围扩大到其它刑事案件上,体现程序公正的要求。
将检风检纪纳入到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现行的人民监督员规定对人民监督员监督除自侦案件以外的检察工作规定过于宽宥,且没有形成完整的程序制度。随着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公正执法、模范守法要求的期望愈发高涨,广渠道拓展接受监督渠道成了眼下各级检察机关争相采取的做法,例如有的检察院采取从社会各界聘任检风检纪监督员的方法拓展接受外部监督的渠道。
三、人民监督员保障机制完善
1.知情权保障机制
要确保人民监督员对案情的全面准确的掌握.一是要将侦查阶段全部的案卷材料移送人民监督员阅卷,使人民监督员能够获取第一手原始资料,改变人民监督员被动听审的做法,增加查阅侦查卷宗的权力,主动参与执法检查活动的权力等等。二是建立权利告知机制。告知机制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告知犯罪嫌疑人知晓有提请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权利;二是保障人民监督员对相关犯罪嫌疑人是否已被告的知晓权利。为此,规定承办人在第一次讯问儿罪嫌疑人时应告知有提请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权利,并将制作的告知文书及时送达人民监督员。三是建立旁听列席机制,对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检察长审查意见而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情形,可规定检察机关应当邀请人民监督员列席检察委员会的讨论,对办案部门对监督案件作了处理的相关会议也可邀请人民监督员列席发表意见。
2.监督权保障机制
人民监督员的履行监督权的保障对监督权行使的外部条件保障,也包括对不履行职责规制与惩戒。一是监督权时间保障机制。应规定人民监督员所属单位支持人民监督员的工作,并将监督工作的时间视为工作,并合理安排人民监督员的工作性质和工作时间。二是独立监督权保障机制。在现行关于独立监督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保证人民监督员评议记录的保密性,尽可能减少因泄密对人民监督员带来的不利影响,以保障人民监督员能够大胆发言,敢监督、真监督。三是监督权绩效机制。人民监督员履职,要具备实际履行能力,对人民监督员进行必要的管理、培训、考核、奖惩、罢免,对其任期内的行为进行规范和跟踪,对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次数也要加以适当的限制,对任期内长期不履职和不能履职的可进行劝退,免去其人民监督员资格,以确保监督权行使的实效性。
3.人身权保障机制
赋予人民监督员言论豁免权。由于人民监督员产生的人民性特点,在监督过程中可能由于专业水平的限制,出现言论上的侵权行为,如出现对犯罪嫌疑人人格权的侵犯。可考虑赋予人民监督员享有的监督案件进的言论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同时也必须限定仅指人民监督员在履行监督职责中的相关言论。
4.物质条件保障机制
一是监督经费保障机制。应从立法上或联合发文的方式明确规定将各地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工作的经费纳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由当地政府部门规划并确保经费保障落到实处。二是规定对有工作单位的人民监督员,所在单位不得因人民监督员履职而克扣工资,资金等待遇。三是应规定相应补助由财政直接划给人民监督员所在单位或直接发放,确保人民监督员监督的独立性。
5.提高人民监督员的法律素质
人民监督员法律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案件监督的效果。由于检察工作业务性比较强,特别是涉及进入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的自侦案件,更是处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边缘地带,如果人民监督员不具备良好的法律素质,就难以胜任监督工作,这种监督不但起不到促进司法公正的目的,反而会导致执法的混乱。因此必须加强对选聘的人民监督员的法律培训工作,通过人民监督员办公室采取多种形式,如组织集中培训,发放法律书籍,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疑难案例研讨会等,努力提高其法律水平和业务能力,以适应监督工作的需要。
参考文献:
[1]张卫清.《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的拓展探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0期
[2] 卞建林,褚宁.《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运行与完善》,《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4年第1期
注:本文系广西桂林市检察院办公室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研究课题阶段性成果,该课题系桂林市检察院资助的一般性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