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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测谎结论作为一种诉讼证据,以电子工程学、认知神经科学和实验心理学等现代科学为基础而产生,被广泛应用于司法实践中。然而,由于现行三大诉讼法均未明确规定将测谎结论作为证据种类单列,近年来围绕测谎结论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争议颇多,众说纷纭。因此,文章首先阐述了测谎结论的原理,并分析了测谎结论的证据属性和表现形式,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如何提高和完善测谎结论的证据有效性策略,以期明晰测谎结论的证据有效性和实际应用价值。
关键词:测谎结论;证据;有效性;价值
引言
测谎技术又叫犯罪心理测试技术,源自欧洲,发展于美国,近年来被广泛应用于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关于证据领域是否可以引入心理测试结论,在司法界莫衷一是,各持己见。测谎技术具有一定的应用性、合理性、标准性和科学性,其结论符合证据的三大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客观性,有较高的应用价值,故可以作为一种特殊的鉴定结论纳入证据范畴。然而由于测谎技术在我国发展时间较短,理论、鉴定水平、人们认知度和规范性普遍不高,导致测谎结论争议不断。基于此背景,文章对现今测谎结论的证据有效性做了以下探讨。
一、测谎结论的原理
测谎结论是指由专门的测谎技术人员运用专门的测谎仪器设备,按照一定的程序步骤记录被测对象在回答所设置的与案件事实相关联的问题时某些生理参量的变化,并对记录的图谱加以分析判断,作出被测对象是否说谎的结论。测谎仪器主要理论依据是心理刺激触发生理反应,测试的不是谎言,而是被测者回答问题时各项生理与心理参数的变化,人记忆中某一些事件再现以及说谎时所产生的心理活动,必然会引起皮肤、瞳孔、呼吸、脑电波、血压等一系列生理的变化,而这些生理变化可以通过仪器来记录,并根据生理参量的变化来分析被测试者的心理变化,以此来判断被测试者是否说谎。
二、测谎结论的证据属性分析
测谎结论能否在司法实践中实现价值,首先要具备证据资格,也就是测谎结论的证明能力,即要具备合法性、关联性和客观性等证据的三大属性。
1、合法性
测谎结论作为诉讼的证据在我国虽然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根据 《警察法》和《反间谍法》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公关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测谎也属于技术侦查手段。在测谎的过程中,各个环节和流程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受测者均是自愿接受的,由此可以判定测谎结果是具有合法性的。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帮助审查、判断证据”的指示也进一步肯定了测谎结论的证据价值。
2、关联性
关联性指的是作为证据内容的事实必需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之间,或者其它争议事实在逻辑上存在某种联系,证据的关联性是证据力的实质,是证明性和实质性的结合,是决定证据能够在多大程度上证明待证事实的关键性因素。证据与案件争议问题的相关程度是证据实质性的判断关键,测谎是为了寻找与案件有关联人的犯罪心理痕迹,测谎专家通过设置与待证案件事实的具体情节为题,来向被测试人提问,以了解测试对象的相关信息,真正的犯罪分子会产生较为强烈的生理和心理反应,若被测试者与测谎结果的相关性越强,那么此人就具有较大的嫌疑,由此可以判定测谎结论和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
3、客观性
测谎结论的客观性依赖于测谎技术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测谎技术是建立在生理学、心理学理论以及医学理论基础上的,在内部及外部条件的刺激下,被测试对象的心理状态和生理表现得了会出现一定的变化,通过记忆痕迹--心理反映--生理反映的顺序,记录观察到的各种数据,并进行反推特定的记忆痕迹,这些生理参量的变化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是被测试人对客观情况和事实的真实、直接反应。通过分析、检测这种生理参量来推断被测人是否说谎以及与案件的相关程度,其认知结果的产生、内容和存在都具有稳定性、特定性和客观性。
三、测谎结论的表现形式
在认可测谎结论作为刑事证据的前提下,本文观点认为测谎结论的表现形式应属于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根据司法机关的聘请或指派,对诉讼和案件中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和专业知识技能,进行分析、检测和判断后做出书面结论。鉴定结论具有鉴定的问题不涉及法律问题,是專门性的;鉴定人对受委托的事项系凭借自己的专业技能和知识进行鉴定;鉴定人的义务权利由专门机关聘请或指派产生等三个明显特点。由此可以看出,测谎结论符合鉴定结论的特征,其表现形式属于特殊形式的鉴定结论。
四、提高和完善测谎结论的证据有效性策略
1、严格规范测谎人员的资格
测谎人员是作出测谎结论的主体,其经验的积累、技能的熟练程度和素质的高低都会影响到测谎结论的准确性。因此,只有采用具备专业素质的测谎人员,才能保证测谎结论的真实客观性。美国测谎协会提出对测谎人员的要求道德高尚,具备丰富的测谎实践经验,取得学士学位,实际从事测谎次数超过一千次,并在测谎协会认可的测谎学校经过正规训练且成绩合格并职得证书,等。我国测谎技术起步较晚,应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我国自己的标准,具体可如下:通过国家统一认定的资格考试并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经过一段时间的实习,积累一些测谎实践经验;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最好具备与测谎技术相关的侦查学、计算机科学、心理学、物证技术学和电子生物学等相关学科知识;不主观臆断,诱导被测谎人作出陈述,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此外,每年还需定期接受培训、考核和继续学习,以保证测谎人员能运用法治思维设立相关问题,以专业的知识、经验和能力确保测谎结论的准确性与逻辑性。
2、建立测谎结论的诉讼证据制度
测谎结论如果想作为个案诉讼证据使用,仅有证据学意义上的确立是不够的,还需建立科学、规范的测谎结论的诉讼证据制度来保证其合法性和真实性。首先,要建立测谎全过程监控制度或者律师介入制度,以保障被测者的基本权利,此外,为确保测谎的真实性和程序公正性,测谎应由独立于侦查机关的第三方担任。其次,明确测谎的启动程序,测谎应建立在被测人员知情并同意的基础上,被测人具备完全民事责任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再次,明确测谎结论的认证与质证程序,测谎结论在法庭上应经过控辨双方的质证,测谎人员有义务出庭作证接受控辨双方的询问且无异议,建议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以强化庭审的交叉询问规则,从而提高测谎结论的证据有效性。
3、建立科学的测谎操作流程和鉴定标准
当前学术界对测谎的准确率普遍认可为85%到98%之间,任何鉴定的准确性在实践中都不可能保证达到百分之百,我们只能以这种认知能力去判断心理测试结论的可靠性与准确性,建立一套系统、科学、全面的测谎程序和测谎技术规范来确保测谎结论的准确性和权威性。首先要明确测谎程序各环节的操作规范,其次要进行测前谈话,表明中立客观性,概述测谎知识,了解被测人的生理及心理状况,进而与被测人讨论所涉案件以进进行相关测试。再次要对测试题目的设计、标写制定相应的指导规范,最后要规范制作心理测试结论报告,以提高测谎结论的准确率。
小结:测谎结论在一定条件下具有证据的有效性,我们既要赋予测谎结论在证据法中应用的价值和作用,也要谨慎、规范、科学的设置测试证据机制,以确保测谎结论真实、客观、有效,证明案件事实,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陈玲.侯士耀.论测谎结论的证据属性及适用规则[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7(2)
[2]李龙鼎.论测谎结论的证据效力 [D],重庆大学,2016
(作者单位:河南警察学院侦查系)
关键词:测谎结论;证据;有效性;价值
引言
测谎技术又叫犯罪心理测试技术,源自欧洲,发展于美国,近年来被广泛应用于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关于证据领域是否可以引入心理测试结论,在司法界莫衷一是,各持己见。测谎技术具有一定的应用性、合理性、标准性和科学性,其结论符合证据的三大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客观性,有较高的应用价值,故可以作为一种特殊的鉴定结论纳入证据范畴。然而由于测谎技术在我国发展时间较短,理论、鉴定水平、人们认知度和规范性普遍不高,导致测谎结论争议不断。基于此背景,文章对现今测谎结论的证据有效性做了以下探讨。
一、测谎结论的原理
测谎结论是指由专门的测谎技术人员运用专门的测谎仪器设备,按照一定的程序步骤记录被测对象在回答所设置的与案件事实相关联的问题时某些生理参量的变化,并对记录的图谱加以分析判断,作出被测对象是否说谎的结论。测谎仪器主要理论依据是心理刺激触发生理反应,测试的不是谎言,而是被测者回答问题时各项生理与心理参数的变化,人记忆中某一些事件再现以及说谎时所产生的心理活动,必然会引起皮肤、瞳孔、呼吸、脑电波、血压等一系列生理的变化,而这些生理变化可以通过仪器来记录,并根据生理参量的变化来分析被测试者的心理变化,以此来判断被测试者是否说谎。
二、测谎结论的证据属性分析
测谎结论能否在司法实践中实现价值,首先要具备证据资格,也就是测谎结论的证明能力,即要具备合法性、关联性和客观性等证据的三大属性。
1、合法性
测谎结论作为诉讼的证据在我国虽然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根据 《警察法》和《反间谍法》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公关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测谎也属于技术侦查手段。在测谎的过程中,各个环节和流程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受测者均是自愿接受的,由此可以判定测谎结果是具有合法性的。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帮助审查、判断证据”的指示也进一步肯定了测谎结论的证据价值。
2、关联性
关联性指的是作为证据内容的事实必需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之间,或者其它争议事实在逻辑上存在某种联系,证据的关联性是证据力的实质,是证明性和实质性的结合,是决定证据能够在多大程度上证明待证事实的关键性因素。证据与案件争议问题的相关程度是证据实质性的判断关键,测谎是为了寻找与案件有关联人的犯罪心理痕迹,测谎专家通过设置与待证案件事实的具体情节为题,来向被测试人提问,以了解测试对象的相关信息,真正的犯罪分子会产生较为强烈的生理和心理反应,若被测试者与测谎结果的相关性越强,那么此人就具有较大的嫌疑,由此可以判定测谎结论和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
3、客观性
测谎结论的客观性依赖于测谎技术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测谎技术是建立在生理学、心理学理论以及医学理论基础上的,在内部及外部条件的刺激下,被测试对象的心理状态和生理表现得了会出现一定的变化,通过记忆痕迹--心理反映--生理反映的顺序,记录观察到的各种数据,并进行反推特定的记忆痕迹,这些生理参量的变化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是被测试人对客观情况和事实的真实、直接反应。通过分析、检测这种生理参量来推断被测人是否说谎以及与案件的相关程度,其认知结果的产生、内容和存在都具有稳定性、特定性和客观性。
三、测谎结论的表现形式
在认可测谎结论作为刑事证据的前提下,本文观点认为测谎结论的表现形式应属于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根据司法机关的聘请或指派,对诉讼和案件中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和专业知识技能,进行分析、检测和判断后做出书面结论。鉴定结论具有鉴定的问题不涉及法律问题,是專门性的;鉴定人对受委托的事项系凭借自己的专业技能和知识进行鉴定;鉴定人的义务权利由专门机关聘请或指派产生等三个明显特点。由此可以看出,测谎结论符合鉴定结论的特征,其表现形式属于特殊形式的鉴定结论。
四、提高和完善测谎结论的证据有效性策略
1、严格规范测谎人员的资格
测谎人员是作出测谎结论的主体,其经验的积累、技能的熟练程度和素质的高低都会影响到测谎结论的准确性。因此,只有采用具备专业素质的测谎人员,才能保证测谎结论的真实客观性。美国测谎协会提出对测谎人员的要求道德高尚,具备丰富的测谎实践经验,取得学士学位,实际从事测谎次数超过一千次,并在测谎协会认可的测谎学校经过正规训练且成绩合格并职得证书,等。我国测谎技术起步较晚,应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我国自己的标准,具体可如下:通过国家统一认定的资格考试并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经过一段时间的实习,积累一些测谎实践经验;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最好具备与测谎技术相关的侦查学、计算机科学、心理学、物证技术学和电子生物学等相关学科知识;不主观臆断,诱导被测谎人作出陈述,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此外,每年还需定期接受培训、考核和继续学习,以保证测谎人员能运用法治思维设立相关问题,以专业的知识、经验和能力确保测谎结论的准确性与逻辑性。
2、建立测谎结论的诉讼证据制度
测谎结论如果想作为个案诉讼证据使用,仅有证据学意义上的确立是不够的,还需建立科学、规范的测谎结论的诉讼证据制度来保证其合法性和真实性。首先,要建立测谎全过程监控制度或者律师介入制度,以保障被测者的基本权利,此外,为确保测谎的真实性和程序公正性,测谎应由独立于侦查机关的第三方担任。其次,明确测谎的启动程序,测谎应建立在被测人员知情并同意的基础上,被测人具备完全民事责任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再次,明确测谎结论的认证与质证程序,测谎结论在法庭上应经过控辨双方的质证,测谎人员有义务出庭作证接受控辨双方的询问且无异议,建议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以强化庭审的交叉询问规则,从而提高测谎结论的证据有效性。
3、建立科学的测谎操作流程和鉴定标准
当前学术界对测谎的准确率普遍认可为85%到98%之间,任何鉴定的准确性在实践中都不可能保证达到百分之百,我们只能以这种认知能力去判断心理测试结论的可靠性与准确性,建立一套系统、科学、全面的测谎程序和测谎技术规范来确保测谎结论的准确性和权威性。首先要明确测谎程序各环节的操作规范,其次要进行测前谈话,表明中立客观性,概述测谎知识,了解被测人的生理及心理状况,进而与被测人讨论所涉案件以进进行相关测试。再次要对测试题目的设计、标写制定相应的指导规范,最后要规范制作心理测试结论报告,以提高测谎结论的准确率。
小结:测谎结论在一定条件下具有证据的有效性,我们既要赋予测谎结论在证据法中应用的价值和作用,也要谨慎、规范、科学的设置测试证据机制,以确保测谎结论真实、客观、有效,证明案件事实,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陈玲.侯士耀.论测谎结论的证据属性及适用规则[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7(2)
[2]李龙鼎.论测谎结论的证据效力 [D],重庆大学,2016
(作者单位:河南警察学院侦查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