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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相符问题是国际商事纠纷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之一。CISG第35条是规定货物相符规则的主要条款,对于该条款的解释应当结合公约的几个基本原则,如意思自治、国际性、合理性等。在涉及货物相符规定的证明责任分配方面,应当按照能够从待证事实中受益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处理。我国法院在适用CISG第35条时,不能仅按照我国合同法的思维模式去解释,而应当充分考虑到CISG统一适用的价值取向,并适当借鉴有国际影响的典型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