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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从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5%征收车辆购置税。购买1-3升以下排量的微车,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从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国家安排50亿元,对农民报废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换购轻型载货车以及购买1.3升以下排量的微型客车,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增加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并清理取消限购汽车的不合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