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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国,信托是衡平法的创造物,而合同则是由普通法发展起来的。信托较早得到了衡平法的承认,合同则在后来才得到衡平法的承认。虽然在英国,信托与合同是分别来源于衡平法和普通法的两种不同制度,但信托曾经是英国法院用以规避合同相对性的一种方式,即把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行为解释为为第三人设立信托,通过信托来赋予第三人强制执行为其利益设立合同的权利。但到了20世纪中叶,英国法院又倾向于否定此种规避法律的做法,强调信托的有效成立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其中最重要的两条就是必须存在一项信托财产和必须存在设立信托的意图。如果一份为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