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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杭州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9年12月18日经杭州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现在,我受杭州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就条例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条例制定的必要性和经过
近年来,虽然我市城市文明程度在逐年提高,但家庭暴力的情况依然存在。据市妇联2006年至2009年信访案件的统计分析显示,因家庭暴力问题前来咨询的信访案件在妇联系统全年信访总数的比重呈逐年上升趋势,家庭暴力一直是近年来妇联系统来访妇女投诉的重要内容。根据市公安局统计,我市2006年至2009年因家庭矛盾纠纷拨打11O报警的就有8662件。而事实上因为家庭暴力的隐蔽性,这个数字远远低于家庭暴力实际发生的数量。家庭暴力已经成为杭州必须面对的重要社会问题。近年来,要求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进行立法的呼声一直比较高,由于种种原因,国家尚未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进行统一的、专门的立法,现有的法律虽然对禁止家庭暴力作出了一些规定,但都比较原则、分散,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有必要从我市实际出发,制定一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规范,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依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2009年立法项目。2009年8月,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杭州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会后,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向市老龄委、市文明办、团市委了解有关情况,并分别征求了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同时,还将条例草案在杭州人大网登载,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还征求了市人大代表的意见。2009年12月3日,法制委员会举行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修改,形成了《杭州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市十一属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条例的主要阿容
条例共三十条,未分章节。
(一)关于家庭暴力、家庭成员概念的界定。对家庭暴力的含义和范围,有关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界定。条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家庭暴力的司法解释,对家庭暴力的范围作了界定,即“本条例所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同时,条例参考《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家庭暴力案件发生的实际,明确了家庭成员的范围,即“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组成人员”。
(二)关于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责。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加强领导,各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基层组织和单位共同配合、协作,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进行综合治理。因此,条例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设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本地区有关部门和组织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妇女联合会,负责日常工作”、“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卫生、教育等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为确保工作机构的正常运作,条例还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应当予以经费保障”。
(三)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具体措施。条例构建了一个以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全方位、多层次的社会化预防体系,对家庭暴力受害人予以多渠道的法律救助。一是在第七条规定了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等内容。二是在第十一条规定了人民调解组织对家庭纠纷的调解职责。三是对居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委员会、家庭暴力当事人所在单位、乡镇(街道)综治机构、司法所等基层单位和自治组织以及各级妇联、工会、共青团、老龄委、残联等群团组织受理家庭暴力受害人投诉或求助、调解处理家庭暴力纠纷的职责作了规定。四是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纠纷中的职责作了规定。五是为了保护经济困难的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对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和帮助作了规定。六是规定了民政部门家庭暴力工作救助的职责,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紧急救助。
(四)关于证据的收集和保护。家庭暴力案件取证难、认定难,条例根据有关规定,尽量畅通家庭暴力证据收集渠道:一是要求有关组织做好有关情况的记录,在征求受害人意见后制作和保存见证材料。二是要求公安机关做好报警、接警、出警有关情况的记录;受理案件后,及时开展调查,依法组织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伤情鉴定。三是医疗机构接受家庭暴力受害人就诊时,应当做好诊断、治疗记录。四是有关组织应当支持和帮助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收集证据。
以上说明和《杭州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请予审议。
《杭州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9年12月18日经杭州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现在,我受杭州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就条例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条例制定的必要性和经过
近年来,虽然我市城市文明程度在逐年提高,但家庭暴力的情况依然存在。据市妇联2006年至2009年信访案件的统计分析显示,因家庭暴力问题前来咨询的信访案件在妇联系统全年信访总数的比重呈逐年上升趋势,家庭暴力一直是近年来妇联系统来访妇女投诉的重要内容。根据市公安局统计,我市2006年至2009年因家庭矛盾纠纷拨打11O报警的就有8662件。而事实上因为家庭暴力的隐蔽性,这个数字远远低于家庭暴力实际发生的数量。家庭暴力已经成为杭州必须面对的重要社会问题。近年来,要求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进行立法的呼声一直比较高,由于种种原因,国家尚未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进行统一的、专门的立法,现有的法律虽然对禁止家庭暴力作出了一些规定,但都比较原则、分散,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有必要从我市实际出发,制定一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规范,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依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2009年立法项目。2009年8月,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杭州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会后,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向市老龄委、市文明办、团市委了解有关情况,并分别征求了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同时,还将条例草案在杭州人大网登载,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还征求了市人大代表的意见。2009年12月3日,法制委员会举行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修改,形成了《杭州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市十一属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条例的主要阿容
条例共三十条,未分章节。
(一)关于家庭暴力、家庭成员概念的界定。对家庭暴力的含义和范围,有关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界定。条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家庭暴力的司法解释,对家庭暴力的范围作了界定,即“本条例所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同时,条例参考《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家庭暴力案件发生的实际,明确了家庭成员的范围,即“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组成人员”。
(二)关于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责。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加强领导,各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基层组织和单位共同配合、协作,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进行综合治理。因此,条例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设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本地区有关部门和组织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妇女联合会,负责日常工作”、“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卫生、教育等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为确保工作机构的正常运作,条例还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应当予以经费保障”。
(三)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具体措施。条例构建了一个以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全方位、多层次的社会化预防体系,对家庭暴力受害人予以多渠道的法律救助。一是在第七条规定了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等内容。二是在第十一条规定了人民调解组织对家庭纠纷的调解职责。三是对居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委员会、家庭暴力当事人所在单位、乡镇(街道)综治机构、司法所等基层单位和自治组织以及各级妇联、工会、共青团、老龄委、残联等群团组织受理家庭暴力受害人投诉或求助、调解处理家庭暴力纠纷的职责作了规定。四是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纠纷中的职责作了规定。五是为了保护经济困难的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对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和帮助作了规定。六是规定了民政部门家庭暴力工作救助的职责,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紧急救助。
(四)关于证据的收集和保护。家庭暴力案件取证难、认定难,条例根据有关规定,尽量畅通家庭暴力证据收集渠道:一是要求有关组织做好有关情况的记录,在征求受害人意见后制作和保存见证材料。二是要求公安机关做好报警、接警、出警有关情况的记录;受理案件后,及时开展调查,依法组织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伤情鉴定。三是医疗机构接受家庭暴力受害人就诊时,应当做好诊断、治疗记录。四是有关组织应当支持和帮助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收集证据。
以上说明和《杭州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