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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经济发展阶段与发展水平、政治传统、法律因素、社会文化偏好等是影响一国金融体系形成及变迁的主要因素。在最优金融体系的选择问题上,要充分考虑上述异质性因素,要充分尊重本国的现实国情,不宜简单效仿他国的先进模式。
【关键词】金融体系 影响因素 政策涵义
一、引言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健全高效的金融体系在资源配置、风险管理、信息提供以及公司治理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可以说,现代市场经济越发达,金融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就越突出。金融发展理论认为,金融的良性发展对于实体经济的运行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在一国经济发展过程中,金融体系的发育程度及变迁方向直接决定着该国金融体系发挥金融功能的效率,进而深刻影响该国实体经济的发展水平,因此剖析影响一国金融体系形成及变迁的因素对于一个国家在经济持续变迁过程中选择最优的金融发展模式具有重要意义。
一个国家采用何种金融体系与该国的经济发展阶段与发展水平、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历史文化及社会传统等因素密切相关。不同的国家在同一历史时期往往有着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政治法律制度、历史文化及社会传统,即使是一个国家不同的时期,以上因素也存在差异。从目前来看,对于金融体系的划分比较流行的观点是按照社会融资渠道的不同加以区分为银行主导型和市场主导型金融体系。其中,在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中社会融资以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为主,而在市场主导型金融体系中社会融资渠道则更加依赖于以资本市场为代表的金融市场。现有的经验事实及实证研究表明,银行主导和市场主导金融体系的形成及变迁路径深受前文所述因素的影响。
二、影响一国金融体系形成及变迁的因素分析
(一)实体经济的特征对金融体系的形成及变迁起决定性作用
实体经济发展的特征(阶段与水平)决定着一国金融体系的最初选择与持续变迁。一般而言,在各国经济发展的初期,金融市场发展比较缓慢,相关的金融制度及政策也不完善,在金融市场中存在较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由此引发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也比较普遍。在这一阶段,实体经济发展过程中所需要的资金往往非常依赖于银行中介的信用贷款。由于商业银行在贷款过程中会对贷款者的相关信息进行严格的甄别,并在事后有一定的监督作用,所以这在很大程度上能够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引发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问题。因此,银行中介在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能够有效发挥自身优势,并在金融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相关的金融制度及法律体系也不断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也逐渐健全,在实体经济发展到一个新的高度时,单纯依靠银行中介的贷款已经难以满足社会多元化的融资需求。金融市场制度的完善使得直接融资的比重逐渐上升,一些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业开始摆脱对银行的依赖,通过上市发行股票或发债来筹集资金,而一些不受银行青睐的处在成长期的中小企及高新技术企业也能在资本市场上获得支持。国外许多学者认为(Allen,Kunt,Levine),随着一国经济发展及收入水平的提高,金融中介与金融市场的规模会越来越大,金融体系的运作效率也会更加高效,在高收入国家,金融市场比银行中介更有活力和效率,而此时的金融体系也更加倾向于市场主导型。林毅夫等人(2009)的研究也支持以上观点,他认为实体经济结构特征随着发展阶段的变化是导致金融体系变迁的根本性原因。[1]
(二)法律制度差异对各国金融发展模式的选择有显著影响
金融法律观认为不同的法律制度安排会影响一国金融发展模式的形成,即不同国家之所以会形成不同的金融体系(或采用不同的金融发展模式)以及沿着不同的路径推进金融演变,与这些国家在经济发展之初沿用何种法律体系是相关的。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是国际法律体系的两大支柱。英美法系比较强调少数股东的权利,认为维护少数股东的权利对于金融市场特别是资本市场的长远发展具有很重要的作用。而大陆法系的国家并不像英美法系那样注重保护和强调少数股东的权利,反而会认为少数股东会降低权益市场的效率。就债务市场而言,大陆法系国家比较强调借款人利益,法律偏向大陆法系的国家比其他国家更倾向于形成银行主导的金融体系。大陆法系国家的金融中介(银行)发达而金融市场发育相对弱小,英美法系国家金融市场的发育程度相对其银行系统会更完善和强大一些。
LLSV(1998)认为,各国金融体系的形成和变迁与其法律在投资者保护上的差异有着紧密的联系。Levine和Beck等(2000)用实证研究证实了法律因素能够较好的解释不同金融体系发展的跨国差异。Kunt和Levine认为,采用英美法系的国家,由于注重对股东权益和私人产权的保护,更倾向于形成市场主导型的金融体系;而在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由于对股东权益和私人产权的保护程度较低,更倾向于银行主导的金融体系。
(三)政治因素、文化传统深刻影响着一国金融发展模式的形成与变异
实体经济的特征对金融体系的形成起决定性作用,而一国的政治因素与文化传统深刻影响着该国金融体系的发展变迁过程。以政治腐败对金融发展的影响为例,腐败会削弱一国法律运行的效率,政府的腐败程度往往成为影响一国金融体系发展的外生变量。较高程度的腐败与本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滞后往往是联系在一起的,政治的腐败与法律体系的不健全及较差的执行效果呈正相关关系。因此,在腐败程度较高的国家,金融体系一般都发育的不健全;而在腐败程度低的国家,法律体系完善,执行效果好,注重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因此其金融体系发育更为健全,且更容易形成市场主导型的金融体系。从这一点来看,政治腐败程度越低,越倾向于形成市场主导型金融体系。
我国的一些学者在研究各国金融体系的选择问题上,对政治文化因素也进行过经验及实证研究。吴晓求(2005)认为,制度因素是影响一国金融体系形成和变迁的重要变量。他认为“股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一种分权的政治结果和文化内涵,因此它才更能为特定政治文化氛围下的民众所接受。早期的美国正是出于对集权的恐惧,才否决了全国性的银行机构。而德国的政治文化体系更强调国家的权力和权力的集中,因此,银行提供给社会的两种金融契约—存款和银行信贷更能为德国的民众所接受。”[2]马勇(2012)认为,不仅经济因素和金融因素影响一国金融体系结构的形成,文化因素、制度特征的影响也是显著的。那些注重规则和崇尚权威的文化更容易孕育出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而那些强调自由和民主的文化则更倾向于形成市场主导型金融体系。[3]
【关键词】金融体系 影响因素 政策涵义
一、引言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健全高效的金融体系在资源配置、风险管理、信息提供以及公司治理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可以说,现代市场经济越发达,金融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就越突出。金融发展理论认为,金融的良性发展对于实体经济的运行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在一国经济发展过程中,金融体系的发育程度及变迁方向直接决定着该国金融体系发挥金融功能的效率,进而深刻影响该国实体经济的发展水平,因此剖析影响一国金融体系形成及变迁的因素对于一个国家在经济持续变迁过程中选择最优的金融发展模式具有重要意义。
一个国家采用何种金融体系与该国的经济发展阶段与发展水平、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历史文化及社会传统等因素密切相关。不同的国家在同一历史时期往往有着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政治法律制度、历史文化及社会传统,即使是一个国家不同的时期,以上因素也存在差异。从目前来看,对于金融体系的划分比较流行的观点是按照社会融资渠道的不同加以区分为银行主导型和市场主导型金融体系。其中,在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中社会融资以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为主,而在市场主导型金融体系中社会融资渠道则更加依赖于以资本市场为代表的金融市场。现有的经验事实及实证研究表明,银行主导和市场主导金融体系的形成及变迁路径深受前文所述因素的影响。
二、影响一国金融体系形成及变迁的因素分析
(一)实体经济的特征对金融体系的形成及变迁起决定性作用
实体经济发展的特征(阶段与水平)决定着一国金融体系的最初选择与持续变迁。一般而言,在各国经济发展的初期,金融市场发展比较缓慢,相关的金融制度及政策也不完善,在金融市场中存在较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由此引发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也比较普遍。在这一阶段,实体经济发展过程中所需要的资金往往非常依赖于银行中介的信用贷款。由于商业银行在贷款过程中会对贷款者的相关信息进行严格的甄别,并在事后有一定的监督作用,所以这在很大程度上能够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引发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问题。因此,银行中介在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能够有效发挥自身优势,并在金融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相关的金融制度及法律体系也不断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也逐渐健全,在实体经济发展到一个新的高度时,单纯依靠银行中介的贷款已经难以满足社会多元化的融资需求。金融市场制度的完善使得直接融资的比重逐渐上升,一些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业开始摆脱对银行的依赖,通过上市发行股票或发债来筹集资金,而一些不受银行青睐的处在成长期的中小企及高新技术企业也能在资本市场上获得支持。国外许多学者认为(Allen,Kunt,Levine),随着一国经济发展及收入水平的提高,金融中介与金融市场的规模会越来越大,金融体系的运作效率也会更加高效,在高收入国家,金融市场比银行中介更有活力和效率,而此时的金融体系也更加倾向于市场主导型。林毅夫等人(2009)的研究也支持以上观点,他认为实体经济结构特征随着发展阶段的变化是导致金融体系变迁的根本性原因。[1]
(二)法律制度差异对各国金融发展模式的选择有显著影响
金融法律观认为不同的法律制度安排会影响一国金融发展模式的形成,即不同国家之所以会形成不同的金融体系(或采用不同的金融发展模式)以及沿着不同的路径推进金融演变,与这些国家在经济发展之初沿用何种法律体系是相关的。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是国际法律体系的两大支柱。英美法系比较强调少数股东的权利,认为维护少数股东的权利对于金融市场特别是资本市场的长远发展具有很重要的作用。而大陆法系的国家并不像英美法系那样注重保护和强调少数股东的权利,反而会认为少数股东会降低权益市场的效率。就债务市场而言,大陆法系国家比较强调借款人利益,法律偏向大陆法系的国家比其他国家更倾向于形成银行主导的金融体系。大陆法系国家的金融中介(银行)发达而金融市场发育相对弱小,英美法系国家金融市场的发育程度相对其银行系统会更完善和强大一些。
LLSV(1998)认为,各国金融体系的形成和变迁与其法律在投资者保护上的差异有着紧密的联系。Levine和Beck等(2000)用实证研究证实了法律因素能够较好的解释不同金融体系发展的跨国差异。Kunt和Levine认为,采用英美法系的国家,由于注重对股东权益和私人产权的保护,更倾向于形成市场主导型的金融体系;而在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由于对股东权益和私人产权的保护程度较低,更倾向于银行主导的金融体系。
(三)政治因素、文化传统深刻影响着一国金融发展模式的形成与变异
实体经济的特征对金融体系的形成起决定性作用,而一国的政治因素与文化传统深刻影响着该国金融体系的发展变迁过程。以政治腐败对金融发展的影响为例,腐败会削弱一国法律运行的效率,政府的腐败程度往往成为影响一国金融体系发展的外生变量。较高程度的腐败与本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滞后往往是联系在一起的,政治的腐败与法律体系的不健全及较差的执行效果呈正相关关系。因此,在腐败程度较高的国家,金融体系一般都发育的不健全;而在腐败程度低的国家,法律体系完善,执行效果好,注重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因此其金融体系发育更为健全,且更容易形成市场主导型的金融体系。从这一点来看,政治腐败程度越低,越倾向于形成市场主导型金融体系。
我国的一些学者在研究各国金融体系的选择问题上,对政治文化因素也进行过经验及实证研究。吴晓求(2005)认为,制度因素是影响一国金融体系形成和变迁的重要变量。他认为“股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一种分权的政治结果和文化内涵,因此它才更能为特定政治文化氛围下的民众所接受。早期的美国正是出于对集权的恐惧,才否决了全国性的银行机构。而德国的政治文化体系更强调国家的权力和权力的集中,因此,银行提供给社会的两种金融契约—存款和银行信贷更能为德国的民众所接受。”[2]马勇(2012)认为,不仅经济因素和金融因素影响一国金融体系结构的形成,文化因素、制度特征的影响也是显著的。那些注重规则和崇尚权威的文化更容易孕育出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而那些强调自由和民主的文化则更倾向于形成市场主导型金融体系。[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