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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私力救济权 ,自救行为 ,存在于现实生活 ,散见于刑法理论 ,但却缺位于刑事立法。对此问题 ,我国一直采取扩张正当防卫时间条件的方法予以解决。这不仅破坏了正当防卫理论的完整性 ,而且也挤占了自救行为理论应有的地位。自救行为与正当防卫是同类不同种的两项权利 ,应当在立法中分别予以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