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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证人出庭作证并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质证,有利于解决控辩双方对相关证据的异议,确保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和司法公正。同时,证人出庭作证必然对审查起诉及公诉人出庭工作产生深远影响。
关键词:证人出庭作证;公诉工作;庭审为中心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增加了证人权利保护、证人补偿、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等方面的规定,完善了我国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是我国司法改革的目标,要保证庭审发挥决定性作用,在诉讼过程中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客观上也要求证人必须亲自在法庭上提供证言,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然后由法官决定证言是否被采纳。证人出庭作证并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质证,有利于解决控辩双方对相关证据的异议,确保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和司法公正。同时,证人出庭作证必然对审查起诉及公诉人出庭工作产生深远影响。
一、证人出庭对公诉工作的影响
1.案件起诉风险增加
证人在法庭上将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质证,因证人感知、记忆能力及心理承受能力等原因,证人证言可能会发生改变,这将会给证言的采信带来麻烦。关键证人证言的变化可能导致证据链发生断裂,动摇整个案件的证明体系,从而影响到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被告人被判轻罪甚至无罪的几率将加大,审判结果的不确定性增强,公诉部门案件起诉的风险也将大大增加。
2.公诉人认识不足
对于证人出庭作证信心不足,主要表现在“三个担心”上:担心证人未能按通知时间准时到庭,影响庭审程序的正常进行;担心证人在法庭上改变原有的证词,给案件的审理增加难度;担心证人因出庭作证遭到打击报复而迁怒于法官,给自己及亲人带来麻烦。
3.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将加大
遇到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公诉人接到法院的出庭通知及出庭证人的名单后,除了常规的出庭准备工作之外,还需要及时联系相关证人调查核实证言的变化情况。对证人出庭可能遇到的问题要进行预判,并和证人做好沟通联系,缓解证人对出庭的恐惧情绪。针对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问题,需要与法院开展大量沟通联系的工作,这些工作无疑都加大了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
4.庭审中控辩双方对抗将更加剧烈
证人出庭作证后,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如何询问证人、交叉询问及如何引导证人沉着应对交叉询问,是对公诉人出庭能力的综合考验。在质证和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的交锋将会更加激烈,对公诉人的法庭指控能力、应变能力等均提出了更大的挑战。
二、证人出庭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1.证人出庭需要一定的补偿,但是这笔开支政府并没有列入,无从支付,人民法院也不愿向政府提出申请
认为经庭审质证的证人证言与证人当庭作证的证言具有同样的证明效力,证人出庭与否意义不大,满足于宣读证人书面证言。公、检、法的三家联动配合机制缺乏。证人保护工作涉及了公、检、法三个单位,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复核证据主要采取书面复核形式,而直接接触证人的主要是公安机关,发现证人、主动对证人采取保护措施的主体主要应该是公安机关,但是实践中公安机关并未主动向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通报应当予以保护证人的名单。又如,如证人在出庭作证前提出需对其进行保护,有能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的只有公安机关,但是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之间缺乏相应的沟通机制。
2.中国传统“和为贵”等生活哲学的影响
受我国传统文化的影响,目前我国相当多的证人都不愿意出庭作证。中国的传统文化是以“礼”、“孝”为核心,“礼”被作为调整一切社会关系,评价善恶是非的唯一标准。在这种传统文化影响下的社会成员间,在感情和心理上有着极强的相互依赖性,表现为凝重的群体意识和浓厚的人情观念,讲究以和为贵,重人情关系。“多交朋友,少得罪人”一直是我们这个社会的主流处世哲学,加之我国处于社会转型和法制不健全时期,导致老百姓普遍存在畏讼、厌讼心理,不愿意涉讼出庭作证,尤其是不愿出庭直接面对当事人和旁听群众提供对当事人不利的证言。如市院办理的刘传宗故意伤害抗诉案件,证人胡某就是因为与被告人和被害人两方关系都较好,在侦查阶段不愿意作证,更别说出庭作证。
3.法律规则的不完备难以消除证人的后顾之忧
法律以往对证人保护、证人出庭补偿以及证人拒绝出庭和拒绝作证时的制裁措施没有规定。新刑诉法虽然规定了证人保护、证人出庭补偿以及证人拒绝出庭和拒绝作证时的制裁措施,但是依然存在着缺陷和不足,如人身保护措施不完善、费用补偿难到位、法律操作性不强等,又对证人出庭作证产生了消极影响。
三、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对策与建议
1.积极与法院沟通,细致部署庭审策略
公诉人在接到法院的出庭通知后,根据法院提供的出庭证人名单,要提前和相关的证人取得联系。一方面确认证人是否收到法院的出庭通知,及是否能够及时出庭;另一方面可以提前掌握证人的心态及其应对庭审的能力。必要时,就辩护方对证言的意见或者辩护方可能对证人发难的环节,提前与证人做好沟通,让证人提前做好心理准备。公诉人在开庭前要根据出庭证人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的制作法庭庭审提纲,对询问证人、质证等环节尽快能做到详细全面。如果证人在法庭上改变证词,公诉人可以询问证人改变庭前证词的原因,并要求证人对其翻证做出合理解释。如果证人能做出相对合理的解释,进一步判断其证言与案件事实和其他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如果证人当庭证言与案件事实或者其他证据之间存在明显矛盾,而其庭前证言则能够与案件事实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则建议法庭不予采纳其当庭证言。
2.加强法制宣传,促进国民法律信仰的培养
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自己行为准则的心理状态。法律信仰是法治的基本要素和精神内核。要真正实现民主法治,法律信仰是关键。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旧的法律观念及法律工具主义思想的影响,法律价值很难具体化为国民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如果人们服从法律仅仅是因为害怕国家强制力制裁,那么法律无法成为人们信仰的对象。“对于法律信仰的危机我们决不能掉以轻心,……如果连法律在人们心中的威严都荡然无存的话,那么这个社会已岌岌可危了”。证人是否愿意出庭作证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对法律是否信仰,以及法律是否值得他信仰,所以我们不仅要从立法规则上加以保障,即制定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和保护规则,而且要为规则的实施提供各种现实的条件,这样才能让国民对出庭作证这一义务由被强制而内化为自愿。
3.增加编制,补充经费,从人力物力上确保证人出庭制度的落实
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形,如果补偿金发放不了或不及时,会让证人对出庭作证产生更大的抵触情绪,以后即使被强制到庭也会以各种看似合理的语言规避自己的风险,为此必须确立合乎证人权利与义务的经济补偿规则,确保新刑诉法从应然走向实然状态。鉴于全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均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各地应当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科学测算出需要配置的检察资源,包括新增人员配备、办公办案经费、人员经费等,向本院党组汇报,争取支持。证人保护需要增加警力,这方面还需要两院一部进一步沟通协调,落实保护措施。
关键词:证人出庭作证;公诉工作;庭审为中心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增加了证人权利保护、证人补偿、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等方面的规定,完善了我国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是我国司法改革的目标,要保证庭审发挥决定性作用,在诉讼过程中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客观上也要求证人必须亲自在法庭上提供证言,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然后由法官决定证言是否被采纳。证人出庭作证并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质证,有利于解决控辩双方对相关证据的异议,确保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和司法公正。同时,证人出庭作证必然对审查起诉及公诉人出庭工作产生深远影响。
一、证人出庭对公诉工作的影响
1.案件起诉风险增加
证人在法庭上将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质证,因证人感知、记忆能力及心理承受能力等原因,证人证言可能会发生改变,这将会给证言的采信带来麻烦。关键证人证言的变化可能导致证据链发生断裂,动摇整个案件的证明体系,从而影响到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被告人被判轻罪甚至无罪的几率将加大,审判结果的不确定性增强,公诉部门案件起诉的风险也将大大增加。
2.公诉人认识不足
对于证人出庭作证信心不足,主要表现在“三个担心”上:担心证人未能按通知时间准时到庭,影响庭审程序的正常进行;担心证人在法庭上改变原有的证词,给案件的审理增加难度;担心证人因出庭作证遭到打击报复而迁怒于法官,给自己及亲人带来麻烦。
3.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将加大
遇到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公诉人接到法院的出庭通知及出庭证人的名单后,除了常规的出庭准备工作之外,还需要及时联系相关证人调查核实证言的变化情况。对证人出庭可能遇到的问题要进行预判,并和证人做好沟通联系,缓解证人对出庭的恐惧情绪。针对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问题,需要与法院开展大量沟通联系的工作,这些工作无疑都加大了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
4.庭审中控辩双方对抗将更加剧烈
证人出庭作证后,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如何询问证人、交叉询问及如何引导证人沉着应对交叉询问,是对公诉人出庭能力的综合考验。在质证和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的交锋将会更加激烈,对公诉人的法庭指控能力、应变能力等均提出了更大的挑战。
二、证人出庭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1.证人出庭需要一定的补偿,但是这笔开支政府并没有列入,无从支付,人民法院也不愿向政府提出申请
认为经庭审质证的证人证言与证人当庭作证的证言具有同样的证明效力,证人出庭与否意义不大,满足于宣读证人书面证言。公、检、法的三家联动配合机制缺乏。证人保护工作涉及了公、检、法三个单位,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复核证据主要采取书面复核形式,而直接接触证人的主要是公安机关,发现证人、主动对证人采取保护措施的主体主要应该是公安机关,但是实践中公安机关并未主动向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通报应当予以保护证人的名单。又如,如证人在出庭作证前提出需对其进行保护,有能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的只有公安机关,但是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之间缺乏相应的沟通机制。
2.中国传统“和为贵”等生活哲学的影响
受我国传统文化的影响,目前我国相当多的证人都不愿意出庭作证。中国的传统文化是以“礼”、“孝”为核心,“礼”被作为调整一切社会关系,评价善恶是非的唯一标准。在这种传统文化影响下的社会成员间,在感情和心理上有着极强的相互依赖性,表现为凝重的群体意识和浓厚的人情观念,讲究以和为贵,重人情关系。“多交朋友,少得罪人”一直是我们这个社会的主流处世哲学,加之我国处于社会转型和法制不健全时期,导致老百姓普遍存在畏讼、厌讼心理,不愿意涉讼出庭作证,尤其是不愿出庭直接面对当事人和旁听群众提供对当事人不利的证言。如市院办理的刘传宗故意伤害抗诉案件,证人胡某就是因为与被告人和被害人两方关系都较好,在侦查阶段不愿意作证,更别说出庭作证。
3.法律规则的不完备难以消除证人的后顾之忧
法律以往对证人保护、证人出庭补偿以及证人拒绝出庭和拒绝作证时的制裁措施没有规定。新刑诉法虽然规定了证人保护、证人出庭补偿以及证人拒绝出庭和拒绝作证时的制裁措施,但是依然存在着缺陷和不足,如人身保护措施不完善、费用补偿难到位、法律操作性不强等,又对证人出庭作证产生了消极影响。
三、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对策与建议
1.积极与法院沟通,细致部署庭审策略
公诉人在接到法院的出庭通知后,根据法院提供的出庭证人名单,要提前和相关的证人取得联系。一方面确认证人是否收到法院的出庭通知,及是否能够及时出庭;另一方面可以提前掌握证人的心态及其应对庭审的能力。必要时,就辩护方对证言的意见或者辩护方可能对证人发难的环节,提前与证人做好沟通,让证人提前做好心理准备。公诉人在开庭前要根据出庭证人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的制作法庭庭审提纲,对询问证人、质证等环节尽快能做到详细全面。如果证人在法庭上改变证词,公诉人可以询问证人改变庭前证词的原因,并要求证人对其翻证做出合理解释。如果证人能做出相对合理的解释,进一步判断其证言与案件事实和其他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如果证人当庭证言与案件事实或者其他证据之间存在明显矛盾,而其庭前证言则能够与案件事实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则建议法庭不予采纳其当庭证言。
2.加强法制宣传,促进国民法律信仰的培养
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自己行为准则的心理状态。法律信仰是法治的基本要素和精神内核。要真正实现民主法治,法律信仰是关键。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旧的法律观念及法律工具主义思想的影响,法律价值很难具体化为国民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如果人们服从法律仅仅是因为害怕国家强制力制裁,那么法律无法成为人们信仰的对象。“对于法律信仰的危机我们决不能掉以轻心,……如果连法律在人们心中的威严都荡然无存的话,那么这个社会已岌岌可危了”。证人是否愿意出庭作证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对法律是否信仰,以及法律是否值得他信仰,所以我们不仅要从立法规则上加以保障,即制定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和保护规则,而且要为规则的实施提供各种现实的条件,这样才能让国民对出庭作证这一义务由被强制而内化为自愿。
3.增加编制,补充经费,从人力物力上确保证人出庭制度的落实
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形,如果补偿金发放不了或不及时,会让证人对出庭作证产生更大的抵触情绪,以后即使被强制到庭也会以各种看似合理的语言规避自己的风险,为此必须确立合乎证人权利与义务的经济补偿规则,确保新刑诉法从应然走向实然状态。鉴于全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均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各地应当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科学测算出需要配置的检察资源,包括新增人员配备、办公办案经费、人员经费等,向本院党组汇报,争取支持。证人保护需要增加警力,这方面还需要两院一部进一步沟通协调,落实保护措施。